近日,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廣播電視規劃院運營的微信“廣電獵酷”發布了一則有關新媒體方面的管理政策案,一時之間“史上最重磅”的呼聲瞬時間占據各大微信公眾號的醒目位置,究竟這則管理政策法案說的是什么?又會對行業內那些機構,產生何種影響?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隨著新法案即《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在2016年6月份施行,此前在2004年7月發布的《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具體政策法案可點擊查看詳情)便會消失在歷史的舞臺;
坊間有解讀說此文主要面向專網(包括虛擬專網)信息網絡傳播進行管理,不包括公網互聯網服務,所以視頻網站、APP客戶端等影響不大。但筆者卻不完全同意,引文此前的《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并非只針對專網而制定的,此次新法施行,舊法案廢止,按理說應該是同等規定范圍的更詳細的制定取代,而法案中一句“通過局域網及利用互聯網架設虛擬專網或者以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為定向傳輸通道,向公眾定向提供廣播電視節目等視聽服務活動...”故此法案可能同樣針對公網互聯網服務,即視頻網站、APP客戶端等此類大眾互聯網影音傳播不過主要針對的是大屏即電視,小屏即手機及移動視聽設備等播出平臺,而電腦此類設備并未做明確要求;
對專網服務中的內容平臺、播控平臺、傳輸平臺等各自的定位和角色有了比較明晰的規定,對電信運營商的IPTV、OTT業務影響較大,對沒有相關牌照資質而與運營商直接合作的企業也有很大影響。有線電視運營商的地位似乎比較模糊,有線電視網絡顯然屬于提供廣播電視節目服務的局域網范疇,但是在業務舉例中又沒有“交互電視/VOD點播”等描述,難道有線電視提供的所以服務都被認定為廣播電視節目服務?此點還有待于更詳細的分析。
此文的監管對象明確指出包含互聯網電視,但大家知道,互聯網電視的現有監管是依托181號文以及相關的《關于加強以電視機為接收終端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互聯網電視集成業務管理規范》、《互聯網電視內容服務管理規范》等,此文件又沒有說廢除,不知道這些文件后續是否將在6號令框架之下修訂。
最后明確了一個法案的重要性即《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所以還不知道這個許可證是什么的小朋友們可點擊進去看看如何申請,且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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