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認為至少有十個概念,
關于雷洋事件的評論,可謂汗牛充棟,由此可見這事件確實牽動人心。因為類似的事件已經多次發生,醉漢、賭徒、嫖客乃至普通人,因為性情剛烈,因為一時不服,因為頂撞某些警察,罪不當死而意外死亡的事件時有所聞。每一次都群情激憤,每一次也都不了了之。警方的公信力,公眾的安全感都會下降。民心背離是一件表面看不見,實際決定國家安危的大事。
警方諸公以及各級黨政領導對此大事不可不察。我理解,一方面人民群眾的不滿情緒需要安慰,另一方面警察隊伍的委屈情緒也需要安撫。但是這里面應該有一個原則,就是合法與非法,合規與違規,職務行為和故意犯罪要有一個清晰的尺度,公認的準繩。假如有的人公然違法總是得到袒護,此類事情就可能愈演愈烈,社會公正失度,公眾心理失衡,后果堪憂。
目前的輿論,兩派意見對立,很多人對警察過度使用暴力頻頻發生,義憤填膺;另一些人,認為警察就該這樣維護社會安寧,振振有詞。站在各自的角度,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這些文章,混淆了很多概念,造成了更進一步的思想混亂。因此,我覺得很有必要澄清一些概念。以下就是我的一點意見,供大家參考。尤其是供火氣十足的支持警方的人們思考。
第一,好警察和敗類不能混為一團。有一些人,一見到批評不良警察的文章,就一跳三尺高。主要的觀點,就是警察維護社會秩序奉獻犧牲,與犯罪分子斗爭勞苦功高,不該被大家責難。其實,對那些除暴安良、俯首為民、英雄犧牲,在各自崗位默默奉獻的好警察,人民群眾喜愛都來不及,恨不得簞食壺漿慰勞他們,哪里會舍得指責他們半句呢?
警察中絕大多數是好的和比較好的,這沒有疑問。問題是,警察這個特殊群體里,確實有一些敗類,吃喝嫖賭,五毒俱全,警匪勾結,欺壓群眾,充當不法行為的保護傘等等。有的警察確實有一種習氣,自恃高人一等,對任何異議和爭辯都視為冒犯,動輒過度使用暴力,積習難改,就容易釀成意外事件。往往又能夠利用反調查能力和上級的護犢之情,涉險過關。
我的粉絲讀者里有很多就是警察,他們坦誠地說,警察中間確有一些害群之馬,我們也為他們感到羞恥。我希望,那些為警察不良現象、違法行為辯護的人,不要動不動拿整個警察隊伍來壓人,更不要用那些為人民安危而流血犧牲的優秀警察做擋箭牌,別玷污了他們的英靈。雖同為警察,天使和敗類,情操有別云泥。人民警察四個字,不能成為一些敗類的遮羞布。
第二,工作無心之失和主觀故意違法不能混為一團。警察這個職業確實非常特殊,他們經常冒著危險面對違法犯罪、突發事件,更多地接觸到社會的丑惡一面和違法犯罪的頑劣分子,在一些激烈、緊張、對抗的情況下,必須依法行事,以暴制暴,除暴安良。就是神仙,在這樣的工作中,也不能保證分毫不差地掌握暴力,不會對執法對象造成過失性傷害。
警察這個職業的特殊性就在這里。他們行使職權合法使用暴力,往往為了履行使命,有加大暴力確保任務完成,確保自身安全的傾向,這是很難避免的也有一定合理性。有時候,執法對象會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但這是一種職務行為的無心之失,也是維護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必須付出的精神成本。社會實際上對此都給與了足夠的理解和寬容。
但是,人們不能接受的是某些警察的主觀故意違法行為。比如非法的拘禁扣押,隨意的侮辱謾罵,無理的毆打傷害,肆意的刑訊逼供等等。被執法者處于弱勢和被任意凌辱的境地,這種情況雖然是少數或極端情況,但是屢有發生,會令公眾極度缺乏安全感。警察肩負保護人民的神圣職責,惟其如此,他們的一些違法行為,對群眾的精神傷害遠大于一般的違法犯罪。
任何人,都不能因為警察職業充滿犧牲、充滿艱辛,不能因為警察守護了我們這個社會的安寧,不能因為警察確實為人民做了很多好事,就對批評警察的不良行為惱火萬分。警察職業是很特殊,但是絕對不能特殊到可以故意違法而不被追究,可以屢屢犯錯而不被糾正,他們沒有違法犯罪的豁免權。恰恰相反,因為他們握有合法暴力的授權,更應受到人民的監督。
第三,與犯罪分子作堅決斗爭,和過度使用暴力不能混為一團。警察堅決彈壓危害社會的各種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當然應該及時果斷,對敢于負隅頑抗的亡命之徒必須堅決制服,這是毫無疑議的。但是,對于輕微違法者,警察應該合理使用強制手段,不能因為對方性情急躁,不肯配合,出現肢體沖突就惱羞成怒,借口襲警而過度使用暴力,乃至奪人性命。
我要大聲疾呼,這是絕對不能縱容的一種違法行為。一個撒酒瘋的農民,一個據說打了飛機的研究生,一個對抓賭稍有違抗的賭徒(在東莞就發生過這樣的情況),居然都意外失去了生命。在被執法對象沒有威脅到警察生命,在可以有多種方法制服鬧事者,在情況根本沒有危及到公眾安全的情況下,我們的警察開槍了,事后警方還信誓旦旦說開得對,讓人心寒。
警方至少應該承認,當事警察可能存在經驗不足,有教訓可以吸取。即便是給予較為輕微的處分,也可以安定民心,贏得公信,為今后嚴格暴力使用尺度提供警戒。如果像現在這樣,一方面警方明顯存在過度使用暴力,一方面又因為當事人舉證困難警方從不承認這一指責。這就會讓公眾不寒而栗,如果任何一個公民面對警方都充滿恐懼,這個社會就會出大問題。
第四,公民違法應受到處罰和合法人身權利必須受到尊重不能混為一團。你開槍打死了一個農民,不能光說這農民好逸惡勞,鄉親們口碑很差;一個小伙子在你手里意外死亡,我們不能光披露他打過飛機是個嫖客;你抓賭打死賭徒,不能只介紹說他是一個慣賭。這些人已經失去生命,他們的違法問題、做人有瑕疵的問題,都可以不再追究了。
我們要追究的是,死亡是正常還是非正常,誰應該或者不應該承擔責任。一個人的生命,只有閻王爺勾銷和國家依法剝奪,大家無話可說,除此之外,其他人沒有權力這樣做。警察也只有在自身或者公眾安全受到重大威脅的緊急關頭,才能依法行使暴力制止這樣的威脅,即便是這樣,也不是要直取對方性命,也是以消除這樣的威脅為止點。難道不是這樣嗎?
警察,應該珍視每一條命,如果這個道理居然成了問題,那真是一個可怕的問題。在今后的類似事件發生時,當公眾對這樣的意外死亡產生質疑時,我們的警方不應該顧左右而言它,不要不斷公布死者如何違法犯罪。警方如果珍視生命,是可以坦然要求一個公正調查小組的介入,而不是自己組成這樣的小組,勇敢地接受獨立公正的調查,向公眾披露真相。
第五,保護警察的積極性和包庇違法犯罪不能混為一團。軍警這樣的組織,很容易產生一種與一般社會組織不同的戰友之情,因為要一起面臨鐵血歲月,一同經過生死考驗。因此,上級愛兵如子,下級誓死報效。大家一起滾爬摸打,慣看生死。當出現戰友或心愛的部下,屢立功勞的部下因為魯莽和性起闖禍時,第一反應就是護犢情深,設法“營救”。當然有時候也是為了避免自己的擔責。
此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對這樣的事件過于嚴肅追究和處理,確實可能對廣大警察今后執法產生陰影,因為客觀上說在執法過程中,被執法對象到底是兇惡罪犯還是可以諒解的好人,很難立即甄別,經驗不足的警察尤其如此,這就可能使他們在緊要關頭時畏葸不前,不敢用強。警察隊伍整體士氣可能受到影響。這也是一些警察對此類批評反應激烈的一個原因。
但是我想說,這里有一個度的問題。保護警察積極性的考慮是對的,但是警察這樣職業正如上面所說,在具體執法中,在長期危險的條件下,為了確保自身安全和盡快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客觀存在擴大和增強暴力的傾向。長久積累應力,就會形成一些極端的過度使用暴力的案例,世界各國的警察都是一樣,都有一些濫用暴力的驚人案例,令人發指。
因此我呼吁,警方應該:第一、提高警察待遇和人身保險水平,增加警察配備保證充分休整;第二、培訓警察人員,既要有較強的徒手制服他人的能力,也應增加人文知識,倡導尊重生命;第三、配備心理咨詢師,長期注重一線警察的心理健康;第四、內部嚴明暴力使用的要求,這種要求應當嚴于公開發令;第五、展開內部學習討論,通過案例教學使大家提高迅速判斷、掌握合法暴力使用的度的能力;
第六、出現問題面對公眾廣泛質疑時,要堅決接受獨立公正調查,給公眾真相;第七、面對真相時,不委過、不敷衍,勇于承擔責任,同時對干警可以從愛護出發,同等罪錯可以請求寬于和輕于一般犯罪的處罰;第八、當自己的隊伍中出現嚴重故意違法犯罪,嚴重侵害被執法者的人身權利的惡性案件,警方一定不能護短,陷自身于不義不利之地,而是要勇于嚴懲害群之馬,果敢自除毒瘤癰患,警示全體干警,由此取信天下。警方要意識到,民意不可欺,民怨不可積,民心不可違。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絕對不是一句空話,而是要落實在行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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