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和紀委一樣,本質上是一個反腐敗機構。但是:
監察委是國家的機構,紀委是黨的機構;監察委監察對象是所有公職人員,紀委監督所有中共黨員;監察委依《國家監察法》(尚在制定中)開展業務,紀委依黨章黨紀黨規開展業務。
今天選擇若干網友問題,和大家交流。
問題一: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紀委和監察委一套班子兩個牌子,紀委是內核,這樣紀委不僅可以監督全部黨員也可以監督非黨員的公職機構了。
精讀黨報認為,與其說內核是“紀委”,不如說內核是“反腐敗機構”。
問題二:到底是擴紀委的權,還是分紀委的權呢?
對監察委的認識,不能狹隘地停留在“紀委擴權”或者“分紀委權”上。監察委是一個全新的國家反腐敗機構,是由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和一府兩院平行,這不是某個政黨、某個團體的機構。
因為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且恰好有一個執紀的紀委存在,所以黨的紀委和國家的監察委才能合署辦公。如果中共不是執政黨,它的紀委是不能和監察委合署辦公的;如果中共沒有紀委,當然更不會有合署辦公一說了。
問題三:既然有監察委了,為什么還要有紀委?
這個問題比較大。簡單說,從革命黨轉向執政黨后,中共的執政地位建立在它是中華民族先鋒隊的基礎上,先鋒隊要體現在先進性上,先進性要求黨員除了像普通公民一樣接受國家法律約束之外,還要受一套嚴于國法的黨規黨紀約束,即紀在法前、紀嚴于法。
我們常說“黨要管黨”,怎么管?顯然要有一個執紀的機構。不要說中國共產黨,對岸的中國國民黨、甚至民進黨,都有執行黨紀的機構。
問題四:紀委如果仍然存在,那么紀委的職責是什么?是否仍然會造成紀委太大、監察委太小的情況?
紀委的職責是執紀。用紀律監督全體黨員,王岐山提過“四種形態”:
1,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
2,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
3,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
4,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監督對象不同、職責不同、依據也不同,不存在誰大誰小的問題。
問題五:如果中共黨員公職人員犯事受到舉報,是紀委還是監察委先介入調查?
監察委和紀委合署辦公,因此不存在先后問題。我的理解是:如果監察委對一位黨員公職人員立案偵查,紀委其實會同時介入,只不過紀委手里的尺子,是黨規黨紀,它只評估涉案人違紀的情況,然后給予黨紀處理。
問題六:以后紀委的雙規將退出歷史舞臺了吧?需要強制執行的,都由監察委出面 ?
在法律界,“雙規”確實飽受爭議,因為限制人身自由。
而監察委,從“轉隸”而來的部分原檢察部門職能中,天然獲得偵查權,它擁有留置、訊問的權力,采取強制措施將“名正言順”。
問題七:以后監察委相關人士就任時,會不會也來個宣誓?
這是自然。我們暢想一下中央層面:國家主席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名某某某為國家監察委一把手(書記?主任?委員長?)候選人,人大投票通過后,是要舉行憲法宣誓儀式的。
誓詞為:“我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憲法職責,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自覺接受監督,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努力奮斗!”
問題八:監察委如何體現黨的領導?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大陸全面執政,東西南北中、黨政軍民學,黨是領導一切的。監察委也不例外。
黨對國家的領導,體現在政治領導、思想領導、組織領導上,具體到監察委:
黨委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監察委主任的建議人選;
黨委可以在監察委設立黨組,紀委向監察委派駐紀檢組;
監察委黨組要定期向本級黨委報告工作;
監察委依據上級紀委、本級紀委全會的工作部署開展工作。
問題九:監察委設立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心在哪?紀委還是監察委?
如果非要這么問,黨風建設,是紀委的工作。剩下的部分,交給監察委。
問題十:監察委如果要起訴,檢察院不批準,存在這種可能性嗎?
法律上是存在這種可能性的。監察委偵查終結后,對涉嫌犯罪的公職人員,會移送公訴部門即檢察院審查,如果檢察院審查認為情節輕微,是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的。
問題十一:監察委員會誰來監督呢?人大也不會查案子啊。
由誰產生就要受誰監督。監察委員會要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具體包括:監察委要向人民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要接受專題詢問、質詢,人民代表大會還可以彈劾、罷免監察委的組成人員。
監察委辦的案子,后面還有檢察院審查是否公訴,還有法院審判!
問題十二:國務院下屬的監察部要撤銷嗎?
改革完成后,國務院的監察部、預防腐敗局都會撤銷。
問題十三:監察委一把手是正部級吧?
從改革設計來看,國家監察委一把手,至少是副國級。
問題十四:改革預計什么時候完成?
按照這個節奏,精讀黨報判斷,如果2017年初,試點的三省市能選出監察委,十九大全面部署后,2018年3月兩會,完成修憲,中央、省、市、縣四級監察委全部到位。最遲到2019年。
問題十五:你怎么評價這次改革?
大家都知道,杜寶俊非常喜歡《瑯琊榜》,套用里面的一句話:那就是懸鏡司并入了大理寺,國家法度歸于統一。
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律不興,律不興則行不通,行不通則事不成。設立監察委,只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之一步,但這是實質性的一步,至為關鍵。
根據中新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 張子揚 郭金超):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5日下午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一、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二、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三、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察、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產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并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四、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于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于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
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并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五、實行監察體制改革,設立監察委員會,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
試點地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效推進。
本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碓矗?spa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精讀黨報、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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