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中國的房產稅制度建設進程,是一項涉及全體國民的重大的基礎性制度實踐,事關人們的根本利益關系,必須通盤考慮、頂層設計、強力推進。
自今年春天以來,以一線城市為代表的多地商品房樓市成交價格頻繁刷新紀錄。有報道顯示,北京地區二手房成交較好的區域,相比年初的價格漲幅均在50%以上;深圳很多住宅價格都已超過10萬元/平方米;多地新地王層出不窮。相比之下,庫存較多的三四線城市,則去化速度相對緩慢,房價也相對比較穩定。
市場上行房源減少、土地價格不斷攀升,甚至房地產中介的推波助瀾,都成為一二線城市房價上漲的幕后推手。于是房產稅,這個對于公眾來說并不陌生的詞又重回公眾視野。作為房地產所有稅費中最受人關注的稅種,房產稅雖然已有預期,但到底何時征收卻一直未有定論。
早在2011年1月,上海和重慶兩市就開始了對于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的試點。但試點期間,房產稅對樓市調控的作用頗有爭議,在增加地方稅收方面的作用不是很大,有的地區稅收成本甚至和稅收收入相當,地方政府執行動力不是很足。迄今,房地產稅方案仍在起草當中。也無怪乎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近日喊話,應該積極推動房地產稅制改革,解決收入分配問題,這是一個難題,但也義無反顧地要做。
中國房地產市場走到今天,中國社會發展到今天,房產稅,到底征不征、何時征、怎么征,越來越成為事關全局、影響深遠的重大經濟社會政治問題,成為穩定房地產市場、滿足居民住房需求、推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經濟社會制度問題。
一、中國的房產稅:該不該征?
中國的房產稅,該不該征?這個問題說到底是決策層的戰略判斷和價值偏好問題。回答取決于房產稅的功能定位、現實的緊迫性、決策層的重視程度等。綜合各種情況來看,中國開征房產稅,越來越具有緊迫性。
房產稅是國家對住房所有者(產權人)所開征的不動產稅。房產稅是國家調控住房市場、保障公民住房權利、管控房產兩極分化、增加公共收入稅源、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制度意義帶有根本性、基礎性、全局性、長遠性。目前中國開征房產稅意義重大,且越來越具有緊迫性。不開征房產稅,會把問題越積越多、越拖越難,后果會越來越嚴重。
經過20多年城鎮居民住房的商品化、市場化、貨幣化改革,我國城鎮房地產市場得以快速發展,房地產行業成為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產業,極大地推動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現代化進程。
與此同時,從2000年起,中國城鎮居民住房價格出現持續性的上升趨勢,尤其是2008年后城鎮住房價格呈現出跳躍式、暴力式的非對稱價格上漲。相對于多數城鎮居民家庭(含進城農民工)的收入增長,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收入增加狀況,持續高漲的住房價格特別是大城市的高房價,成為多數居民家庭生活與生存的沉重負擔。住房、教育、醫療越來越成為重壓中國民眾走向全面小康生活的“新三座大山”。
雖然我國政府從2003年就開始高度重視房價的過快增長問題,并進行了多次的全國性的房價調控,但是一次又一次的房價調控,由于種種原因而收效甚微,一些調控甚至淪落為繼續推動房價高漲的動因。房價越調越高甚至高得離譜,以至于社會公眾質疑聲不斷:
國家的房地產公共政策,到底是要調低房價還是調高房價?
到底是想讓房價和居民收入協調,還是房價和投資投機協調?
到底是想讓房地產這個服務業服務于實體經濟發展,還是要讓實體經濟服務于房地產業?
大量蓋房能夠蓋出現代化嗎?
世界上有哪個工業化、現代化的國家是在高房價的條件下順利走向現代化的?
有哪個機構、哪個人敢公開宣稱,中國能夠在這樣越來越積重難返、房價綁架的趨勢之下,順利實現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
居民住房具有商品和非商品、投資和非投資、經濟和非經濟等方面的多重屬性,我們必須根據其自身所具有的重要性、邏輯性來認識定位。
從住房的使用價值來看,首先,住房是人的生存必需品。無論多么貧窮的公民,都應有基本的住房權。現代文明的政府必須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權。其次,住房是人的生活改善品。隨著居民收入的不斷增長,政府滿足與收入相匹配的住房需求,既是居民的當然權利,也是政府的當然責任。
從住房的價值來看,住房具有市場價格和市場價值,居民購買住房進行投資投機,既是其合理的市場經濟權利,也是市場經濟資源配置的需要。政府應該保障與調控住房自身帶來的投資投機需求。
從住房的自然屬性來看,住房是不動產商品,具有土地唯一性的自然屬性。一個國家的住房數量的多少直接受制于人口和國土面積的關系。中國人多地少是基本國情,因此,政府進行嚴格的、法治的、透明的宏觀調控具有明顯的必要性。中國政府的住房調控必須在以上住房的必需性、改善性、商品性、投資性、稀缺性等方面,進行負責的、全面的、歷史的、法治的宏觀調控。
導致中國房價屢調屢敗、屢調屢高的原因很多,土地稀缺、住房稀缺、供需失衡、地方財政、銀行放貸、實體經濟、投資投機,以及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商品化、財富化、現代化、國際化等等,都可以成為推動房價持續高漲的理由和原因。但是,中國的高房價問題越來越清楚,越來越高的住房價格帶來了越來越嚴重的經濟社會政治問題。多年房價調控不盡人意的制度性原因,就是現代的、法治的、累進的房產稅制度體系的缺失。
因為沒有現代的、公平的房產稅制度,基于政府土地審批的供給側調控,難以抑制市場化、資本性的住房投資投機需求。
因為沒有現代的、公平的房產稅制度,基于銀行信貸政策的需求側調控,難以擋住房地產行業高利潤的物質利益誘惑。相對于產能過剩導致的實體經濟的低利潤,追逐利潤最大化的商業銀行包括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本身就是房地產價格高漲的利益主體之一,國家政策號召和內部風險指導不足以見義忘利。
因為沒有現代的、公平的房產稅制度,基于企業和居民的投資投機需求,短期的高房價催生出身邊一個又一個財富的神話,而市場經濟條件下各類市場主體追逐高回報本身就是正當的合法的權益。在房價日益高漲、房產變資產的全面亢奮狀態下,如果政府不作為甚至政府自身就是高房價的最大推手,中國的高房價就會越來越高直至崩盤。
因為沒有現代的、公平的房產稅制度,持續高漲的房價將使中國的實體經濟發展越來越難,中國的科技創新、產業升級和工業化的進程將越來越難。高房價必然推高整體工業化成本,降低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競爭力;必然推高經濟社會政治發展成本,降低居民的實際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引發越來越嚴重的社會不滿,從而使整個國家的工業化、城鎮化以及公平化、正義化陷入“房價陷阱”而面臨崩盤的可能。
因為沒有現代的、公平的房產稅制度,中國的房地產行業發展就沒有穩定的、可預期的制度保障,與工業化、城鎮化、市民化相匹配的可持續發展就越來越難實現。過度的崇拜和放縱所謂的住房商品化和市場化,甚至政府本身就是商品化、市場化的直接獲利者,將不可避免地帶來諸如房價高漲、房市泡沫、實體虛脫、財富分化等社會公憤問題,不可避免地催生和加劇經濟社會政治矛盾與激化。
因為沒有現代的、公平的房產稅制度,中國日益嚴重化的貧富分化問題,將使一部分低收入居民淪落為城市“房奴”,難以得到有尊嚴的全面小康生活。
因為沒有現代的、公平的房產稅制度,財務風險弱約束甚至無約束的房地產利益方,包括開發商、工商企業、地方政府、商業銀行、炒房者等,在流動性越來越相對過剩的情況下,就會聯手一輪又一論的制造出所謂的“地王”、所謂的“日光盤”。問題是這種人人都能看到底的房地產“泡沫劇”,為什么十多年來不斷地頻頻地上演?更加根本性的問題是,地產高價格、高估值從來就不是一個國家真正的核心競爭力。誰能說目前的中國房價還沒有出超中國居民的平均負擔能力?
因為沒有現代的、公平的房產稅制度,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就沒有可持續的預期,市場的無序波動和來回折騰就永遠解決不了,而沒有可持續、可預期的穩健的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其國民經濟的可均衡基礎價格體系和價格水平就難以形成,房地產市場的泡沫化和實體經濟的空虛化將是不可避免的大概率事件。
在現代工業化、信息化、市場化、全球化的條件下,特別是在資金相對過剩、網絡金融的環境中,誰能夠保證日益高漲的房價不引發系統的嚴重的金融經濟危機?如果發生系統的嚴重的金融經濟危機,誰又能夠承擔起這個嚴重的顛覆性責任?
二、中國的房產稅:該何時征?
中國的房產稅,到底何時征?這是近年來全社會最為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房地產開發商、銀行放貸者、地方政府、投機投資人、城鄉居民、以及其他實體經濟部門等,都非常關心房產稅到底征不征和何時征的問題。
關于這個問題的合理預期,首先取決于房產稅開征自身客觀條件的具備程度和中央決策層對房產稅重要性緊迫性的決策判斷。從我國房產稅開征需要的客觀條件的具備程度來看,房產稅到底何時征,決定于不動產登記、信息真實性、房產合法性、公民海外房產、反腐敗政治進程等諸多方面條件的綜合具備程度。
首先,決定于全國居民不動產(尤其是城鎮居民住房)登記系統的建設程度。開征房產稅首先需要構建起高起點、全覆蓋、無差別的全國不動產登記體系,使國家征稅機構能夠全面系統地掌握全國居民不動產尤其是城鎮居民房產的詳細狀況。所謂高起點,就是依據互聯網+、大數據等最新信息技術,構建中國的不動產信息網絡技術體系。所謂全覆蓋,就是所有房產等不動產信息均進入國家不動產信息系統。所謂無差別,就是所有中國公民、企業法人、社團法人等不動產都被登記。國家要想開征房產稅,必須加快全國居民不動產(房產)登記系統建設進程。
其次,決定于全國居民(首先是城鎮居民)不動產(房產)登記信息的真實性程度。如果登記系統的房產信息不全面、不真實問題嚴重,假名、別名、多名以及遺漏、隱瞞、作假等問題嚴重,那么公平、公正、公信的房產稅制度就不可能真正產生。嚴重失真的房產信息必然導致嚴重失信的房產稅制度,而嚴重失真失信的所謂房產稅制度就根本上不應該出臺。國家開征房產稅必須確保登記信息本身的唯一性、真實性、法定性。國家要想開征房產稅,必須加快全國不動產登記信息真實性識別系統建設。
第三,決定于所征房產的合法性甄別程度。法治國家的房產稅要求適稅房產必須具有合法性。只有合法的房產才有被征稅的資格,而非法的、無法定來源證明的房產不具備法定的納稅資格。在任何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非法房產或者來源不明房產,非但不能被國家納入征稅對象,而且必須要被國家沒收或收繳。如果國家開征房產稅不問房產自身的合法性,其嚴重的后果就是非法、非規或不義房產的合法化。國家要想開征房產稅,必須建立起全國性的房產合法性甄別系統,確保征稅對象的合法性和房產稅的社會正義性。
第四,決定于中國公民國外(境外)房產的并表登記與稅負減增情況。我國是實行單一國籍身份的國家,中國公民的國外(境外)房產也是國家房產稅登記納稅對象。中國公民具有國外(境外)房產申報納稅的義務。如果中國公民國外(境外)房產不登記不納稅,就會嚴重導致國家性的房產轉移鼓勵機制。當然,中國公民國外(境外)房產具體納稅與否以及稅負多少,取決于具體的征收成本和可能性評估。國家要想開征房產稅,必須配套構建中國公民國外(境外)房產登記系統,避免出現嚴重的制度性的資產避稅轉移問題。
第五,中國的房產稅何時征,決定于國家反腐敗的政治進程。持續十幾年的房價高增長,使得中國城鎮房產資產價格普遍上漲,特別是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的房產資產價格動輒千萬、幾千萬甚至上億元。如此昂貴的房產事實上已經成為腐敗存量的主要財富載體,成為難以回溯、難以轉讓的腐敗不動產。中國房產稅開征所必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房產信息真實性制度,特別是房產合法性甄別制度,之所以長期、遲遲難以取得實質性進展,最為根本的原因事實上也就是卡在了這里。這也是目前中國其他深層次改革難以實質性推進的根本原因。國家要想開征房產稅,必須全面推進反腐敗政治進程。
三、中國的房產稅:該如何征?
房產稅是國家調控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遏制房產貧富兩極分化、實現人民群眾住有所居、安居樂業美好愿望的重要制度保障。目前關于房產稅的爭論涉及很多方面,筆者主張根據居民住房的不同性質、不同用途、不同類別綜合考慮,尤其是要堅持有區別、有差等、有累進的能力公平稅賦原則。中國房產稅的根本目的,必須依照以下兩大原則進行:首先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讓多數居民而不是少數人有獲得感、公平感和社會主義感。其次是促進房地產行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而不是竭澤而漁、殃及實體的不可持續的野蠻成長。
1、關于房產分類與適稅對象問題
由于歷史上的種種原因,目前中國的房產產權種類繁多、名稱混亂。國家實行房產稅制度,必須對不同類型的房產產權進行全國性的標準化和法治化的統一處理。建議根據明確的房產產權所有者關系,把我國的房產產權分為三大類:一是公民個人擁有的私產產權;二是國家集體擁有的公產產權;三是公司組織擁有的法人產權。
房產稅是針對公民個人所有的房產進行征收的直接稅。國家開征房產稅的適稅對象,應該是公民個人擁有的私產產權房產。政府集體擁有的公產產權房產,如果國家再征收房產稅,其實是公共財政轉移支付,因此不應該征收房產稅。公司組織擁有的法人產權房產,如果國家再征收房產稅,其實是加大了經濟社會發展成本。
2、關于征稅范圍與稅率累進問題
公民個人擁有的私產房產,包括自住房、出租房、商用房三大類。自住房是純粹的個人消費品,只有使用價值和未實現的潛在的市場價值。出租房是典型的個人投資品,既有使用價值又有市場價值。商用房是生產經營性的固定資本,是參與社會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動產。要根據三者之間明確的性質用途區別,分別制定實施嚴格的性質用途不同的稅收管控制度。
公民房產用于個人或家庭居住使用,可以分為基本住房、改善住房、奢侈住房三種消費使用方式。房產稅的征收原則,應該是基本住房不征稅,改善住房低稅率,奢侈住房高稅率。譬如,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50平方米以內為基本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51-80平方米之間為改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81平方米以上為奢侈住房。
公民房產用于出租他人居住使用,屬于經營投資投機行為,住房的消費屬性已經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對這種出租房所征收的房產稅不是直接稅,是可以被轉嫁給租房戶(消費者)的間接稅,應該視同特殊的土地投資經營買賣行為,應該征收高累進制的營業性和經營性的收入所得稅。因為我國人多地少、耕地短缺是基本國情,國家針對公民私有房產開征房產稅或房產收入稅,其總目的和總原則都是為了節約土地資源、引導住房適度消費,因此應該制定高累進制的房產稅等級與稅率,使節約土地資源真正成為一項基本國策。
3、關于房產稅稅負與土地出讓金問題
房產稅是房產持有環節的稅種,居于房地產稅的最末端。因為任何稅收最終都落在了最終消費者或持有者的身上,所以開征房產稅要綜合考慮整個房地產行業的宏觀稅負水平,合理整合房地產行業的所有稅種和稅率,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契稅、房產稅等。從嚴格的意義上講,國有土地的市場競價(土地出讓金)也是征稅行為。因為土地是特殊商品,具有唯一性,沒有替代品,要進入房地產行業者必須首先競價獲取土地開發使用權,這種沒有替代、必須交易的屬性就是只有義務而沒有選擇的國家稅收強制行為。合理的房地產稅利于房地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我國是實行土地公有制的社會主義國家,意味著國家所有土地歸全體人民所有。在土地公有制的條件下,居民住房應該嚴格區分公有產權的政府保障房和私有產權的市場商品房。政府保障房是為了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因此其土地出讓金不應該被收取,否則就是典型的財政轉移支付行為,這樣做沒有實質意義與必要。市場商品房是開發商為了盈利而投資建設的,其土地出讓金應該被收取,但其實也是一種流轉稅,最終被計入成本又被消費者所承擔。應該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居民住房負擔、房地產健康發展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房地產業的整體宏觀稅負水平。
因為是土地公有制的國家,所以國民基本住房的用地應該是嚴格的零地價。因為是人多地少的國家,國民改善住房的用地應該是法定的低地價,國民奢侈住房的用地可以是法定的市場價。從零地價到低地價、再到高地價是中國的制度國情和政情所決定的,是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的本性所決定的。現在的土地出讓金制度,不考慮制度國情和政情,一味地追求土地競價和高回報,不僅造成了越來越高的房價,而且導致了越來越嚴重的房產貧富兩極分化。應該根據公有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土地稀缺性等條件約束,實行基本住房零地價、改善住房低地價、奢侈住房市場價的土地出讓金制度。這應該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有共享、超額自付的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要求。
4、關于計稅方式和累進稅制問題
堅持能力稅賦原則。所謂能力就是指居民的收入財富水平,能力稅賦就是按照居民的收入財富多少來累進征稅,高收入財富者高稅率,低收入財富者低稅率,貧困者負稅率(政府貼現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房產稅,必須是按照居民實有住房的客觀情況,多房產者多征稅,少房產者少征稅,無房產者負征稅(政府補貼)。
堅持合理稅負原則。房產稅對于住房居住者,是持有環節的最終稅,沒有轉移的可能。房產稅對于住房投資者,是經營環節的流轉稅,最終轉移到住房消費者身上。因此,國家應該根據房產稅能否最終被轉移的不同性質,綜合考慮房地產從生產、銷售、投資、居住等全過程稅收負擔水平。
堅持市價計稅原則。適征住房的單位計稅,應該堅持市場均價原則。本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市場價格,是一個動態波動的過程。根據市場動態均衡價格進行計價征收,可以反映征收對象的實際稅賦水平,利于調整住房的商品屬性,實現公平賦稅原則。
堅持累進稅負原則。居民擁有的商品投資房開征高累進制的房產稅。住房是具有排他性消費的不動產的最終消費品,不具有工業品的重復性使用屬性。所謂居民投資性住房需求最終要轉嫁到真正居住需求的房客身上,因此居民住房投資不具有投資的直接性,只是流通環節、轉手意義上的投機性投資,對于整個社會物質財富生產和增長而言,并不增加真實的財富本身,而只是增加了單位住房的貨幣價格,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性、虛擬性的流通環節的再投資(投機)行為。因此,對居民擁有的商品投資房要開征高累進制的房產稅。
5、關于去庫存與征收時機問題
有人認為,目前全國商品房待售面積7億多平米,短期內開征房產稅將增加居民持有房產成本,影響“去庫存”宏觀調控目標實現。這個觀點是不正確的。房產稅的根本目的是維護中國的住房市場的公平性、正義性,同時構建公平、效率、可持續的住房市場根本制度體系。科學、公平、效率、可持續的房產稅制度,最終會使整個房地產發展回歸本來,使房價水平與居民收入相匹配,使住房市場總供給與總需求相匹配。超出市場合理需求水平的供給就是無效供給,而無效供給的市場出清只能通過現代的、公平的房產稅來完成,使供給與需求即居民購買力相匹配。
6、關于永續產權與土地公有制問題
新中國成立,中國共產黨執政,建設社會主義國家,有兩項根本性的國家制度安排,并作為我們討論一切中國問題的前提條件:一是中國共產黨執政,二是土地公有制度(國家和集體所有)。這是當代中國最根本的制度國情,是中國政經合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中國共產黨執政,是歷史的選擇、人民的選擇;土地公有制度,是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根本要求。
無論中國的房產稅制度如何設計,都不能受任何動搖土地公有制的觀點的影響。任何試圖改變和廢除土地公有制的主張,都不能被允許和鼓勵甚至放縱。否則,將跑偏中國的房產稅改革方向,會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堅持土地公有制原則,不會影響房產稅的順利實施。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之上的不動產所有制,是兩個不同的標的物概念。二者可以統一,也可以分離。實行土地私有制的國家,土地及其之上的不動產,多數是連在一起的。但是,在土地私有制的條件下,也有其上的不動產有限出售、有限使用的制度選擇。
實踐已經證明,既然中國的農村可以實行土地公有制條件下的家庭承包責任制,實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經營)權的法定分離,當然中國的城鎮也可以實行土地國有制條件下的不動產的商品屬性的使用權(經營權)的法定分離。那種主張“房屋及土地一定要有永續使用產權”的觀點,如果不是制度設計方面的技術性分歧,就是政治上的意識形態的迂回訴求了。
四、中國的房產稅:配套改革如何推進?
推進中國的房產稅制度建設進程,是一項涉及全體國民的重大的基礎性制度實踐,事關人們的根本利益關系,必須通盤考慮、頂層設計、強力推進。
第一,加強黨中央對房產稅制度進程的強力領導。堅持中央頂層設計、全國同步推行的改革原則,統一原則、統一標準、統一要求、統一推進。根據時間表、任務書,明確各級黨委政府責任主體,確保房產登記、信息真實、合法甄別、內外統一、領導公開等進程緊密推進,以堅強的領導、統一的意志、透明的過程、法治的力量取信于民。
第二,加緊規范清理公產房的租住使用。國家要加緊公產房的改革進程,提速全國范圍內的公產房的標準化、法治化改革進度。統一登記處理、并表清查、清理、規范各種各類公產房,包括央產房、軍產房、校產房、單位房、企業房、保障房、廉租房、免租房、限價房、集資房、經濟房等。堅持產權清晰、公私分明、依法保障的原則,嚴格按照家庭實際收入及其住房狀況,建立嚴格的公私產權分明的“隔火墻”制度,統一規范與清理公產房使用情況,對于明顯不屬于低收入家庭而長期居住甚至霸占公產房的行為進行全國性的規范治理。避免一些人利用特權通過政府集體房產或公司組織房產來逃避公平的個人賦稅責任,導致嚴重的稅收不公平和社會不公平等問題。
第三,建立房產合法性甄別的公民舉報獎勵制度。中國的房產稅制度,難題在于房產不公平,關鍵在于領導干部帶頭,而決定以上兩點的根本在于人民的合法性參與。為此,對于依法舉報非法不動產的舉報者,給予罰沒價值10%-30%的直接獎勵,這樣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確保不動產持有的合法性。
第四,堅持人民共享、多數人獲益原則。人民共享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多數人獲益是公共政策的信譽之本。所謂社會主義,所謂為人民服務,在房產稅方面,就是基本住房是公民基本權利,不能征房產稅;改善住房是社會發展要求,只能輕稅薄稅;奢侈住房是超多數人以上的過高占有,必須實行累進稅;而對于不是個人居住需求的投資性和投機性等商業性與盈利性的購房占房行為,必須實行更高累進制的房產稅政策。
第五,加快推進領導干部房產公開制度。從1997年開始實行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和財產申報制度以來,家庭住房情況越來越成為申報的重要內容。經過二十多年的不斷完善,目前率先從領導干部住房公開制度入手,實行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家庭房產公開制度,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和風險上的可控性。這也是我們黨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依法執政、以上率下、取信于民的重要制度安排,對于推進我國不動產登記和房產稅制度建設具有極其重大的示范帶動意義。
第六,加快推進官員住房官邸制度建設進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探索實行官邸制,對于順利推進我國房產稅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建議中央加快推進縣級、市級、省級、國家級主要領導干部住房“官邸”制改革進程,規范主要領導干部包括離退休領導干部的個人住房行為,最終建立起現代的、公平的、透明的、法治的中國官員住房制度體系。
第七,建立房產稅公平使用激勵機制。中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開征房產稅涉及制度公平和制度效率問題。建議房產稅采取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分稅制辦法,中央稅部分用于全國范圍的區域住房建設轉移支付,地方稅部分用于本地區內的城鄉住房建設轉移支付。基于鼓勵地方、中央統籌的原則,處理好房產稅的地方與中央持有比例關系。最終目的是利于全國房地產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利于平衡全國居民住房公平和效率水平,利于防止和管控全國居民房產財產的貧富兩極分化。
(作者系中共中央黨校經濟學部教授;來源:瞭望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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