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點:
■ 從“五四憲法”到“八二憲法”、從“以法治國”到“依法治國”、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到“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斷推進,取得了歷史性成就。
■ 一些人熱衷于炒作“黨大還是法大”這個偽命題,其真正用意,是想把黨的領導和法治割裂開來、對立起來,最終達到否定、取消黨的領導的目的。對此,我們必須高度清醒,絕不能掉以輕心。
■ 我國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不能用西方的法治標準來衡量我國的法治建設,不能用西方的話語體系來解讀我國的法治實踐,不能用西方的憲政模式來架空共產黨的領導。
■ “權與法”的關系問題,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面臨的一個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權與法的關系處理不好,勢必導致法治不彰。所有領導干部都要正確認識和處理權與法的關系,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自覺堅持“法大于權”,堅決糾正和解決“權大于法”問題。
■ 黨內法規執行得好,法律法規才能得到較好遵守,法治建設才能順利推進;黨內法規執行得不好,法律法規的權威就樹立不起來,依法治國也就無法實現。
【編者按】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必須堅持的首要原則,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為了準確把握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辯證統一的關系,澄清一些模糊認識,我們約請三位同志撰寫了這組文章。
處理好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的關系
湖南省社會科學院院長 劉建武
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的關系,是我國法治建設的核心和根本問題。能否正確認識和處理黨與法的關系,事關依法治國大業的興衰成敗,事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前途命運。
一、黨的領導是依法治國最根本的保證,不能把兩者割裂開來、對立起來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離開了黨的領導,就是一句空話。
黨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倡導者和引領者。黨在法治建設中的領導地位不是自封的,也不是偶然的。中國共產黨執政60多年的歷史,就是一部朝著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不斷探索不斷前進的歷史。從“五四憲法”到“八二憲法”、從“以法治國”到“依法治國”、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到“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斷推進,取得了歷史性成就。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依法治國是我們黨提出來的,把依法治國上升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們黨提出來的,而且黨一直帶領人民在實踐中推進依法治國。”實踐告訴我們,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
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項全局性、系統性工程,既要求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又要求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從而把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管理都納入法治化軌道,使全體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都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利或權力、履行義務或職責,這些都只能由居于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地位的中國共產黨來領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任務十分復雜艱巨,必然要涉及體制、機制和重大利益關系的調整,是一塊難啃的“硬骨頭”。只有堅持黨的領導,發揮黨的獨特優勢特別是政治、組織和密切聯系群眾等優勢,才能有效破除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各種障礙,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體目標和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決不能把黨與法治刻意割裂和對立起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內在規律和基本經驗。然而,在黨和法的關系問題上,總是有人散布一些似是而非、甚至極端錯誤的觀點,把黨的領導與法治建設割裂開來,把兩者放在非此即彼、水火不容的對立面上。這種觀點之所以完全錯誤,就在于其罔顧事實、脫離國情,背離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內在規律和科學軌道。我國的法治實踐證明,黨的領導規定和確保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制度屬性和前進方向,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保證。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更好發揮法治在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中的建設性作用。把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割裂和對立起來,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就不能有序推進,我國法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就無法解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就失去了最根本的保證。
二、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是統一的,不存在“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
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作為一個辯證統一的有機整體,是密不可分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鮮明指出:“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
一個國家堅持什么樣的法治方向,走什么樣的法治道路,取決于這個國家的根本性質和政治制度。我們要堅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法治領域的具體體現;我們要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在法治問題上的理論成果;我們要建設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正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個根本目標,把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緊緊地聯系在了一起。
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統一性,首先體現在對人民主體地位的確認和堅持上。在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也是依法治國的主體,法治建設必須以保障人民的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支持、保證人民當家作主,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的一致性。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統一性,還體現在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個改革目標和任務上。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既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目標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重要內容。只有適應國家現代化總進程,不斷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才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黨和法的關系是政治和法治關系的集中反映。法治當中有政治,沒有脫離政治的法治。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黨的領導既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一個突出特點,又是我們做好各項工作的根本保證。我們說不存在“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是把黨作為一個執政整體而言的,是指黨的執政地位和領導地位而言的,全黨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這是我們黨的高度自覺,也是堅持黨的領導的具體體現,黨和法、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是高度統一的。現實生活中,一些黨員領導干部法治觀念淡薄,甚至“以黨自居”,把“黨的領導”作為個人徇私枉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擋箭牌,一定程度上造成“黨比法大”的假象。一些人熱衷于炒作“黨大還是法大”這個偽命題,其真正用意,是想把黨的領導和法治割裂開來、對立起來,最終達到否定、取消黨的領導的目的。對此,我們必須高度清醒,絕不能掉以輕心。
三、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與資本主義法治的根本區別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法治的最大區別。離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建不起來。但是,近些年一些人鼓吹所謂的“憲政”,認為在中國要真正實行“法治”,就應當像西方國家那樣,搞以多黨輪流執政、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和軍隊國家化等為核心的 “憲政”。其目的很明顯,就是要把西方的政治制度移植到中國來,從而否定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歷史證明,把西方的“憲政民主”搬到中國來是行不通的。西方社會實行多黨制、三權鼎立和兩院制,是由西方國家的具體國情決定的。中國之所以不能照搬那一套,根本原因在于它不適合中國國情。西方的政治模式既與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不相適應,又與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不相適應;既與我國選舉制度和政黨制度不相適應,又與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不相適應。我國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不能用西方的法治標準來衡量我國的法治建設,不能用西方的話語體系來解讀我國的法治實踐,不能用西方的憲政模式來架空共產黨的領導。
“黨大還是法大”是一個政治陷阱,是一個偽命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首先方向要正確,道路要走對。如果方向出了問題,路走錯了,那就會南轅北轍,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堅持黨的領導,事關我國政治穩定、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在這個重大政治原則問題上,我們絕對不能有絲毫含糊和動搖。
處理好權與法的關系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 胡建淼
“權與法”的關系問題,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面臨的一個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權與法的關系處理不好,勢必導致法治不彰。所有領導干部都要正確認識和處理權與法的關系,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自覺堅持“法大于權”,堅決糾正和解決“權大于法”問題。
一、堅持“法大于權”的重點是規范和約束公權力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領導干部是“關鍵少數”。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領導干部法治意識淡薄,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知法犯法等現象還比較普遍。比如,不屑學法,心中無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執法不嚴,粗暴執法;干預司法,徇私枉法;利欲熏心,貪贓枉法等等。這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造成很多問題,甚至是很嚴重的問題。究其根源,就在于沒有堅持憲法法律至上,沒有堅持“法大于權”,而是奉行“權大于法”。
“權與法”關系中的“權”,不是指公民權利,而是指國家公權力,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和社會組織的公共事務管理權等。“權與法”關系中的“法”,是指以憲法為統帥的法律規范體系和以黨章為核心的黨內法規體系。包括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還包括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等,也包括黨的一系列規范性文件。
堅持“法大于權”,旨在解決公權力必須接受法律的規范和約束的問題。試想,如果將公權力置于法律之外或之上,領導干部可以隨意以權壓法、以權謀私、徇私枉法,那還怎么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只有將公權力關進法律和制度的籠子里,才能形成以法律和制度規范權力、制約權力、保障權力、監督權力的良法善治格局,破解“權大于法”的難題。
二、“法大于權”是我們認識和處理“權與法”關系的唯一選擇
堅持“法大于權”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和廣大黨員干部必須堅守法治原則,依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規范體系和黨內法規體系,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管理好我們黨自身。堅持“法大于權”也是依法執政的必然要求,必須將權力置于法律之下而不是法律之上,置于法律之內而不是法律之外,做到依法設定權力、規范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如果搞“權大于法”,那就是對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原則的背離,就是對公權力的濫用,對公民合法權利的藐視。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之魂,黨依法執政,就是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
堅持“法大于權”,是由我們黨的性質所決定的。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我們的“法”,是在黨的領導下將人民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結果,歸根到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是人民利益的反映。我們的“權”,是人民賦予并為人民服務的,黨員領導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政治、經濟、法律、行政等權力。堅持“法大于權”,就是堅持人民利益至上,體現了我們黨的根本宗旨。
堅持“法大于權”,也是由我們國家的性質所決定的。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在黨的領導下制定法律,同時也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實施法律。只有堅持“法大于權”,人民才能放心將公權力授予有關組織和部門,才能真正體現和實現人民當家作主。
三、堅持憲法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堅持“法大于權”的前提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最高淵源;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憲法所制定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憲法法律是在黨的領導下將人民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結果,因而是黨的意志、人民意志和國家意志的集中反映。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證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堅持憲法法律至上,要求“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再次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我們的領導干部,無論職務高低、權力大小、貢獻多少,都沒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都不能搞法不責眾、法外開恩。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須體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方面。立法的內容要體現和符合平等精神,執法必須嚴格公正,司法必須維護公平正義,官員之間、百姓之間、百姓與官員之間都靠法律而不是靠權力調節關系。只有堅持憲法法律至上,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權與法”的關系。
四、堅持權依法定、權依法使、權依法究是堅持“法大于權”的關鍵
堅持“法大于權”,就必須堅持權依法定、權依法使、權依法究。
“權依法定”,是指職權法定。職權法定是規制公權力產生的現代法治原則,職權法定首先在于解決職權的來源問題,要求一切公權力都必須依法設定,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職權法定還要解決國家公權力與公民私權利之間的分界問題。公權力,法不授權便無權;私權利,法不禁止便自由。權力來自于權利,權力尊重和保護權利。
“權依法使”,旨在解決權力行使中的合法性問題。合法有效的公權力行為,既要解決職權是否有法律依據的問題,又要解決權力的行使是否合法的問題。這就是說,公務機關及公務人員依法行使公權力時,必須符合權限,符合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符合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
“權依法究”,是指任何公權力違法,公權力主體都必須依法受到責任追究。“嚴格執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之一,“違法必究”是“嚴格執法”的基本內涵。堅持“權依法究”,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確立了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正是“權依法究”原則的體現。
處理好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關系
中共四川省委副秘書長、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楊天宗
依法治國、依規治黨是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處理好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的關系。
一、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從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兩方面同時進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這是執政黨的職責使命,也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黨既要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又要依據黨規黨紀管黨治黨。建設好、管理好我們這樣一個有著8600多萬名黨員、430多萬個基層黨組織的大黨,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須臾不可或缺。以黨章為核心的黨內法規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規治黨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只有黨自身確立起嚴格的制度、嚴明的紀律,不斷強化全黨依規依紀管黨治黨的意識,堅持以黨章為根本,注重與國家法律相銜接,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才能引導全社會遵守規范、踐行法治。
經過長期艱辛探索,我國于2010年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奠定了堅實基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礎上進一步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要求我們進一步完善國家法律法規,同時著力完善以黨章為根本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處理好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的關系。憲法和法律用于調整社會關系、規范社會秩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活動依據;黨內法規用于調整黨內關系、規范黨內生活,為黨組織和黨員提供行為遵循。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都是黨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
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但這決不意味著黨可以擁有凌駕于憲法法律之上的特權。歷史經驗證明,黨內法規執行得好,法律法規才能得到較好遵守,法治建設才能順利推進;黨內法規執行得不好,法律法規的權威就樹立不起來,依法治國也就無法實現。只有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作用,同時充分發揮黨規黨紀的作用,使之相互作用、相得益彰,全面依法治國的各項任務才能落到實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才能實現。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努力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要在堅持以黨章和憲法為基本遵循的基礎上,加快推進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切實做好黨內法規特別是黨紀的立、改、廢、釋工作。對黨內法規和黨內規范性文件同憲法、法律不一致的問題,要嚴格審查、嚴肅糾正,確保黨內法規制度體系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協調統一。黨內法規建設要循序漸進,先從提出工作要求入手,探索實踐、不斷總結,再上升為制度。對一些尚不具備條件在全社會施行的規范,應先在黨內實行,經過調整完善,待條件成熟后通過立法在國家層面施行。
二、 黨的先鋒隊性質,決定了黨規黨紀要嚴于國家法律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黨規黨紀嚴于國家法律。我們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這就意味著對黨員干部的要求要嚴于普通公民。如果黨員干部不帶頭遵守黨紀國法,那還指望誰來遵守呢?對于領導干部來說,在遵守黨規黨紀上更要嚴上加嚴。鄧小平同志指出:“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只有把黨建設好,國家才能治理好。
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環節發揮著中堅作用,只有嚴格遵守黨規黨紀,模范遵守國家法律,依法治國才有保障。我們黨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框架已經初步形成,為管黨治黨、治國理政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新形勢下,黨的建設面臨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任務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艱巨、更為緊迫。黨規黨紀嚴于國家法律,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不僅要模范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只有這樣,才能把依規管黨治黨、從嚴管黨治黨的要求落到實處,把我們黨建設得更加堅強有力。
黨章是立黨、管黨、治黨的總章程,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依規管黨治黨,首要任務是遵守黨章、維護黨章。關鍵是要嚴格執紀,提高制度的執行力,做到黨章規定的就必須不折不扣執行、黨章禁止的就必須堅決查處和糾正。紀律是黨的生命,要把紀律建設特別是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強遵守紀律和規矩的自覺性,使接受紀律約束成為一種習慣,并把這種習慣內化為自覺行動。黨的各級組織和每個黨員都必須受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雙重約束,既要做黨的紀律的自覺遵守者,又要做國家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堅決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三、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的核心,是把權力關進法律和黨紀編織的制度籠子
權力失去制約和監督,必然導致法治不彰、權力濫用、以權謀私,這是腐敗的重要根源。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是把權力運行納入制度軌道,用制度監督、規范、約束、制衡權力,保證權力正確行使而不被濫用。當前,一些權力游離于制度的制約監督之外,違規用權、違反制度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權力濫用、以權謀私問題突出,嚴重腐敗案件時有發生,這些都破壞社會主義法治,破壞社會公平正義,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要針對權力配置和權力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對癥下藥,從國法和黨紀兩個方面,打造科學、合理、嚴密、結實的“鐵籠”,規范權力運行,防范權力濫用。
王岐山同志指出,“在我國,各級領導干部絕大多數都是由黨員擔任,從這個角度看,管黨就是治吏、治權。”領導干部是治國理政的關鍵力量,他們能不能遵守黨紀國法,對全黨全社會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領作用。領導干部只有身先士卒、以身作則,才能以上率下、上行下效。要給權力設置清晰的法律和黨紀邊界,使“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成為一條人人都必須遵守的紅線,讓廣大黨員干部自覺在法律約束下用權,在制度籠子里用權。
統籌推進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是我們探索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是區別于西方國家法治模式的獨特優勢,也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必然選擇。只有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不斷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才能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奮斗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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