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古國”戴英馬】對生產和銷售食用地溝油案件這樣的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不屬于受害人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而是應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公訴案件。對于此類案件的查處,全國性的協調動作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但性質上不屬于政府部門的行政性協調和管理。需要協調的機構除了公安、檢察院、法院,還有全國人大(法工委)、司法局、政法委。直接的主要的目標,是在全國范圍內懲處生產和銷售食用地溝油的犯罪者。
地溝油的工業方式利用,屬于市場調節的范圍,是各加工企業自行決策的事。宏觀上只能在具體的經濟政策上加以引導。這與打擊生產和銷售食用地溝油犯罪案件,性質上完全不同。至于懲處了這一類的犯罪行為,會給生活消費品的后續廢物的工業利用創造有利的社會條件,既不言自明,也是其他消費或生產領域共有的現象。由此反思其他經濟或社會問題。放棄或輕視法律,似乎最管用的手段還是政府管理,是相當普遍的觀點??磥?,要改變此種現狀,我國還要走很長的路。這是需要全社會作出持久不懈努力的。
上層如此,下層同樣如此。嚴格執法、懲處犯罪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而由于未能及時地對食品安全方面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打擊,演變成大范圍的嚴重社會問題,這樣的惡性事例,最近一些年,實在不算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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