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經濟增速緩慢,某些人認為是《勞動合同法》管得太寬造成的。《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的負擔,造成企業用工成本過高。個別企業不能夠承受之重,有部分領導和企業老板建議應該廢除《勞動合同法》,讓企業“放下包袱,輕裝上陣”。
實話實說,《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保護了廣大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減少了一些不必要的勞資糾紛。到底是好得很,還是糟得很?人民群眾說好,企業老板道壞。其實還是有許多人點贊《勞動合同法》的。有了《勞動合同法》,職工群眾的工作條件改善了,能夠足額拿到應得的工資了,手中有錢,衣食無憂。對于企業而言,有《勞動合同法》的強制要求,企業法人不能“太任性”,老板必須得尊重人才,保護人才,善待人才。人才是企業最大的資本和財富。
《勞動合同法》實施七年多了,老百姓都說這是部好法,卻有人呼吁得盡快廢除。要不得。剛剛出爐七年多了的《勞動合同法》如果真的“消失了”,就像是剛結婚夫妻的“七年之癢”,還有點過不下去要離婚的意思。
實事求是地講,《勞動合同法》在我國的影響力還不是太大,還有人沒有見過《勞動合同法》,她還沒有真正在神州大地生根、發芽、開花、結果。
在大城市,在大企業,企業還是在乎《勞動合同法》的。可是,到了偏僻的地方,在私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許多企業老板對《勞動合同法》恨之入骨,對勞動者的權益置之不理。
從全國來講,經濟發達的地方,主動給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并且依法辦事的大有人在。在那遙遠的地方,在某些企業,對《勞動合同法》束之高閣,胡作非為。
實話實說,許多企業不喜歡也不想遵守《勞動合同法》,就想故意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某些無良的企業老板,就想歪點子,就想做點“小動作”,時刻就想違法亂紀,總想以最少的投入獲取最大的利益。
在建筑業、在采掘業、在餐飲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企業,由于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故意欠薪,經常出現討薪者集體上訪或者以跳樓來引起全社會關注的新聞報道。
企業不重視《勞動合同法》,當然也有地方保護的作用,這就說明《勞動合同法》沒有深入人心。
從經濟學的觀點解釋,人都是自私自利的,都想少投入,多回報。用人單位不想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想給對方買保險,可以減少人力資源成本,就能夠增加收入。
勞動者就渴望企業老板給我們簽訂勞動合同,要求企業按時發放工資,節假日上班能夠付給我們加班費,讓我們的工作輕松,一個都不少。甲方希望法律不要管太寬,讓企業“野蠻生長”。乙方盼望甲方為乙方著想,讓我們有體面的工作,有尊嚴的生活。
對甲乙雙方來說,《勞動合同法》就是兩者滿意的“保護傘”。有了《勞動合同法》的約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有了法律的呵護。如果雙方都相信法律,遵守法律,就沒有有那么多勞資糾紛,那么雙方的心里永遠是開心快樂的。
今日說法,我們務必要多問一個為什么?為什么《勞動合同法》沒有威力或者說威力不大?為什么呢?筆者認真分析了一下,主要有幾個原因:
一是,有政府部門和企業主藐視《勞動合同法》,根本沒有把《勞動合同法》放在眼里。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簽訂合同,不按規定給勞動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故意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某些企業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不是心甘情愿,就是為了應付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檢查。
在實際操作中,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也不看合同內容,就按企業主的要求在上面簽名、寫日期、按手印。按規定,勞動合同是一式兩份,用人單位一份,勞動者一份。有的勞動者簽過了勞動合同,手中卻沒有屬于自己的勞動合同。
即便是簽過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夠得到應有的保護。用人單位故意延長工作時間,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榨取勞動者的剩余價值,把勞動者當成了“機器人“。
物價上漲了,勞動者技能提高了,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應該步步高,年年好。企業主不主動給勞動者漲工資,努力改善工作環境,可以隨時隨地找理由開除勞動者,想怎么樣就怎么樣。有法等于無法。
當然,某些地方政府部門也小看《勞動合同法》,認為《勞動合同法》過度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是在給企業加壓。企業主不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按《勞動合同法》執行,勞動執法部門也不管不問,視而不見。由于勞動執法部門的縱容和“心太軟”,讓企業主“霸道”,讓勞動者流淚和傷心。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十六個字,我們曾經掛在嘴邊,念念不忘。我們也希望企業主能夠遵紀守法,多給我們一點愛,讓我們有事情做,能夠按時拿到工資,日子過得越來越好。
有法必依,這也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里,也提到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不管是大事情還是小事情,有法律可參考的必須得按法律要求執行,無法律規定的就按照常用的老辦法走。哪里有法律,哪里就有陽光。哪里有法律的呵護,哪里就是陽光普照。
二是,某些管理者沒有“領導藝術”,不走群眾路線,不關心群眾的工作和生活,總是“亂談琴”。
經濟發展增速放緩,與一個企業的經營策略有關系,與勞動者的高工資的關系不是太大。有人瞎說,企業主給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使他們的成本增加了,導致他們經營困難,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有領導講話,有專家學者發文,必須要廢除《勞動合同法》。依我之拙見,《勞動合同法》必須得留下來,可以修改,永遠不能說廢除。
《勞動合同法》是勞動者的“保護神”,也是舉國上下的“常用大法”。哪里的人遵守《勞動合同法》,哪里的經濟環境和法律意識就會上臺階,上水平。反之亦然,哪里的人不遵守《勞動合同法》,說明哪里的經濟不怎么樣,一切都很糟。
可以這樣說,《勞動合同法》就是一個企業和一個地方發展的“顯示器”。簽訂勞動合同多并且按勞動合同執行的企業主,有法律意識,負責任,有擔當,有良知,一定能夠做大做強。用人單位故意不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總是出“餿主意”,在克扣勞動者工資和傷害勞動者利益上下功夫,這樣的企業永遠是“小不點”,永遠都“長不大”。
如果有地方領導認為《勞動合同法》讓企業的日子難過,也不利于吸引外資。這樣的領導,一定是鼠目寸光,根本不懂得經濟學,真的是“小學生”。是的,企業主給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買了一些保險,可能讓企業增加一些人力資源的投資。但是,人力資源在全部投資中只占一小部分,與廠房、原材料等幾個投資板塊一起來談論投資重要性,當然是人才重于一切,高于一切,就是“重中之重”。有高技能的人才,就能夠制造出精品,就能夠創造出人間奇跡來。只要你想,沒有什么不可以?人才就是一切,一切皆有可能!正所謂,人才決定成敗。人才,人才,還是人才。
勞動最光榮,合同最重要。總而言之,我們一定是不可以廢除《勞動合同法》多。如果真的廢除了《勞動合同法》,會有一小部分人高興,大多數人憂愁。老百姓憂而憂,企業主樂而樂。
在此,我為《勞動合同法》鼓與呼,大聲吶喊:勞動合同法就是好,大家喜歡你!因為許多勞動者是弱勢群體,他們的根本利益必須得用《勞動合同法》來保護。因為《勞動合同法》保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建功立業,為依法治國立下了豐功偉績。換言之,高度重視《勞動合同法》,就是時刻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重,就是以人為本。
有法必依,光明天地。有法不依,必出問題。心中無法,沒有辦法。無法無天,處處黑暗。
(【原創】來源:昆侖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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