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6日,洪振快訴紅歌會網與劉宏泉名譽侵權案在深圳寶安區法院開庭審理完結,擇日宣判。來自深圳及全國各地20余位正義愛國人士參加了旁聽,還有部分未能參加旁聽的正義愛國人士在法院外舉起橫幅聲討洪振快、聲援紅歌會網。
2月18日-19日,支持洪振快一方的公眾號“南方刑辯”連續發表文章《戴著像章的人在法庭大喊大叫》與《龐琨|司法應當理性對話》(即洪振快代理律師龐琨的代理詞),從他們的角度描述整個庭審過程,把參加庭審的聽眾描繪成藐視法庭、激進不講理的人,還說什么聞到了“文革的味道”,把法警描述得都是同情他們的、護著他們一方的……歪曲事實,誤導網友。為此,我們不得不再根據參加者的記述,公布庭審當中的細節,進一步還原事實真相。
據當時參加庭審全程的頑石老師所記《洪振快訴紅歌會網名譽侵權案庭審觀察》,原告及其代理律師公然藐視法律,其言行不僅遭到紅歌會網及劉宏泉代理律師楊松義正辭嚴的駁斥,還引起了現場旁聽群眾的強烈不滿。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質疑英雄是合理合法的,而譴責質疑英雄的人則違背了法律。當楊松律師痛斥侮辱、丑化民族英雄的行為已經引起人神共憤的時候,原告代理律師居然問:“我們看到了人的憤怒,卻看不到神的憤怒。你們怎么能看到神的憤怒?我們是唯物主義者,不知道神在哪里?”楊松回答:“神就是人民!”
原該代理律師黔驢技窮,竟公然宣稱紅歌會網“崇毛”違背主流價值觀,楊松律師質問:“《憲法》確立了毛澤東思想的指導地位,‘崇毛’有錯嗎?弘揚毛澤東思想不是弘揚主流價值觀嗎?”原告代理律師被問得無言以對。
在庭審中,楊送律師發表了義正辭嚴的代理意見:一、事情的起因是洪振快惡意侵犯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侵犯社會公共利益。二、與本案相關的事實早有生效判決書予以認定,北京市兩級人民法院也對洪振快惡意侵權行為作出伸張正義之公正判決。三、自洪振快打著“歷史還原”、“學術討論”的幌子對烈士進行堂而皇之的質疑和侮辱之后,無論是民間網站還是官方媒體,皆為群情激憤。凡有良知之士,無不拍案而起,對洪振快予以聲討。四、劉宏泉以信件方式痛斥洪振快詆毀抗日英雄的行為體現了真實民意,紅歌會網登載此信件是這一真實民意的客觀反應。五、與此完全相同案件已有生效法律判決——據此判決,因洪振快玷污抗日英烈、丑化人民英雄,對其批評的言論不構成侵權。洪振快再以此為由挑詞架訟純屬無理取鬧。
原告代理律師的最后陳述明顯顯得有氣無力,而楊松律師的發言鏗鏘有力,大義凜然,極具說服力。
以下是當時的庭審雙方交鋒回憶:
洪振快一方的代理律師(姓龐)在法官允許下向紅歌會網和劉宏泉一方代理律師楊松發問:劉宏泉在信里罵洪振快是狗漢奸,請問洪振快什么行為是漢奸?
楊松回應:他造謠污蔑抹黑抗日英雄就是漢奸!
對方又問:你是這樣認為的嗎?
楊松答:不是我這樣認為,劉宏泉和所有有良知、有正義感的中國人都是這樣認為的。自從洪發表了丑化英雄的言語論之后,網上罵洪振快是漢奸賣國賊的言論鋪天蓋地,比比皆是。我們已經向法院提交了這方面的證據,我想你們應該看到了。我想提請法庭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保護的名譽權首先要有正當性。法律不應該保護那些危害國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的人的所謂名譽(如漢奸汪精衛之流的所謂名譽)。這些人沒有正當名譽,他們的正當名譽已經在他們的罪惡行為中喪失殆盡。他們早已經聲名狼籍。沒有正當名譽,他們的名譽權又從何談起?
龐:汪精衛也有人格權……
楊:人格權?……假如他有人格的話!
龐:你們答辯狀講到人神共憤,我們是唯物主義者,人憤可以理解,請問神在哪里?(引眾笑)
答:不懂嗎?人民就是上帝!得罪了人民就是得罪了上帝!
又問:你們講狼牙山五壯士形象屬于民族的共同記憶,請問什么叫記憶?(又引眾笑)
答:你怎么總問這種幼稚的問題?從你七歲的時候就應該知道什么叫記憶,不然你怎么上的學?
又問:你們說洪振快這些年屢屢造謠抹黑英雄,請問洪振快在什么時候造謠抹黑英雄了?怎么叫“屢屢”?
答:2013年8月27日,新浪微博網名張廣紅在網上虛構事實散布謠言抹黑誣蔑狼牙山五壯士此人被被廣州公安局抓獲并行政拘留,你們其中的某位還在當時給此人當代理人和廣州越秀公安局打行政官司,當然最后以失敗告終。洪振快針對此事于2013年9月9日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在財經網上發表《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一文。其在文章中不僅惡意重復散播張廣紅制造的謠言,而且公然指責廣州越秀公安局侵犯張廣紅言論自由,替張廣紅鳴冤叫屈。
洪振快又在炎黃春秋雜志上發表其本人撰寫的《狼牙山五壯士細節分歧》一文,該文打著“學術討論”的幌子用所謂細節問題對五壯士英雄進行污辱和丑化……這兩件事已經被北京市兩級法院認定侵犯烈士名譽權。這兩件事難道不是在判決書里表述的很清楚嗎?這難道不是“屢屢”嗎?
又問:判決書哪頁哪行說洪振快造謠抹黑英雄了?
答:判決書你們都有,可以自己看。
問:請審判長讓被告代理人正面回答。
審判長:被告可以回答。
答:被告侵犯五壯士英雄名譽權的事實在北京兩級法院判決里寫得很清楚,要不要我再把這判決再念一遍?
審:不用了。
龐又稱:洪寫文章說張廣紅應有言論自由違法嗎?
答: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法律所允許的言論自由是以不損害他人名譽、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為前提的。
又問:劉宏泉在信里講洪振快稱五壯士拔了一筐蘿卜,請問洪振快文章哪里寫著一筐蘿卜?
答:總之他是造謠英雄拔了老鄉的蘿卜,造謠幾個蘿卜和一筐蘿卜有什么區別嗎?你們怎么像洪振快一樣對細節那么感興趣?
在原告發問完后,審判長問楊松律師:你們對原告提出中止審理是什么意見?
(因為對方在一開庭時就提出由于他們在新浪網站看到孟建柱書記點名批評洪振快抹黑英雄的講話,因此要求法庭中止審理,理由是該講話有可能影響本案公正審理,待影響消除后再恢復審理)
楊答道:對方的所謂終止審理請求完全是無理取鬧!該中止審理的理由在法律上根本就不成立,沒有任何依據。作為原告如果覺得心虛理虧就趁早撤訴,不存在什么中止審理的問題。
輪到楊向對方發問。楊松律師說道:我只向對方提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你們在向法庭提交的所謂第三組證據和本案有什么關系?你們究竟想說明什么?(該第三組證據列舉了四篇文章,所寫證明對象為:紅歌會網不斷發布文章,崇毛非鄧……頌揚毛澤東和毛澤東時代,譏諷鄧XX……)
對方答:我們就是想說明紅歌會網多年來一直背離國家主流思想……
楊問:毛澤東思想地位是憲法規定的,頌揚毛澤東和毛澤東思想背離主流思想嗎?
對方不回答。
楊再問:請原告回答,頌揚毛澤東是不是背離國家主流思想?
對方語塞。審判長說問下一個問題。
楊問:第二個問題,你們向法庭提交的第四組證據(該組證據列舉京東網讀者對洪振快兩篇文章《亞財政》和《官心民意》好評率,以證明其“著作廣受讀者喜愛和好評,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社會評價”)到底想說明什么?和本案有什么關系?
對方語塞。審判長說,這個問題在庭前會議上已經說過了,今天在這里就不討論了。后休庭5分鐘,合議庭討論是否中止審理的問題。
原告代理律師,其丑陋言行引發旁聽的愛國正義人士極度憤慨,在休庭期間,遭到了憤怒而理性的聲討。庭審結束后,愛國正義人士守在法院門口,等原告代理律師出來,追著他們高喊:“打倒漢奸!”“捍衛民族英雄!”……兩原告代理律師狼狽逃竄,正義愛國人士拍手稱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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