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各代表團3月10日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草案,于3月12日向大會主席團報告草案審議結果,再次提請代表團會議審議。
財新記者獲悉,最新版《民法總則》草案回應代表們的關切,作出126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55處,如將頗具爭議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由六周歲提高至八周歲;調整“好人”擔責的舉證責任分配,為緊急施救者減輕后顧之憂;采納學界建議,恢復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無效條款(即前兩天熱傳的梁慧星教授呼吁恢復三審稿155條的緊急建議,小編注);還根據部分代表的建議增加保護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條款。
侵犯英烈人格權將擔責(打擊污蔑狼牙山五壯士等英烈的違法行為,抵制加多寶,小編注)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報告說,在3月10日各個代表團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時,有代表提出,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實、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毀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等,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影響很惡劣,應對此予以規范。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英雄和烈士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精神的體現,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桿,加強對英烈姓名、名譽、榮譽等的法律保護,對于促進社會尊崇英烈,揚善抑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意義重大。
據此,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表示,嚴格來講,去世的人不再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但如果死者人格權益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和保障,則應受法律保護。“英烈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權應該受保護。”
在王軼看來,其他滿足社會公共利益標準的死者人格權益也應受法律平等保護,該條文的適用范圍還可以擴大,可以考慮修改為: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人身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樣,就可以把英雄和烈士包括在內。”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調至八周歲(此前官方宣傳是六歲,這次做了權宜修改,小編注)
為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自主意識,《民法總則》草案吸收學界建議和國際經驗,將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用零花錢購買生活用具的年齡標準由十周歲下調至六周歲。
在《民法總則》草案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及此次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過程中,人大代表普遍贊同下調十歲標準,但對六歲還是八歲的年齡下限爭議不休。
例如,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西昌學院法學教授王明雯全程參與了《民法總則》草案審議,多次提出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起始年齡修改為八歲,在10日的四川代表團全體會議上,她再次呼吁調至八歲。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報告稱,審議中,一些代表提出,六周歲的兒童雖然有一定的學習能力,開始接受義務教育。但認識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建議改為八周歲為宜,也有的代表建議維持十周歲不變;還有的代表贊成下調為六周歲。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按照既積極又穩妥的要求,建議在現階段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改為八周歲。
“這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爭議之下,最后應遵循法律認可的表決程序和表決規則作出決斷。如果最后把標準定為八周歲,我們都應當尊重。”王軼對財新記者說。
王軼分析,這一調整對實際生活產生的影響將是:小學一年級、二年級的孩子(即年滿6歲以上,小編注)在校期間相互交換文具、玩具等,按法律規定,必須征得自己監護人的事后同意或者事前授權。“我個人認為,這未必符合中國社會現實,特別是不符合經濟比較發達地區的實際情況。”(小編也認為不符合中國實際)
“好人”重大過失,由被救助人舉證(誰主張誰舉證是民訴法基本原則之一,這次強調這個,實乃中國社會之悲哀,小編語)
2016年12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時,《民法總則》草案增加了“好人法”條款,即: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此次提交全國人大審議時,草案將“重大過失”細化為“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被救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報告中表示,一些代表提出,這一條規定具有針對性,對鼓勵見義勇為,保護救助人,有積極意義。但是其中“但書”的規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顧之憂,對救助人的保護不夠徹底,建議修改。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從舉證責任、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等方面對救助人特殊情況下承擔責任予以嚴格限定,將這一條修改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王軼分析,這一修改將救助人重大過失致損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被救助人,有利于減輕救助人實施緊急救助時的法律負擔。
“但這樣的救助必須是自愿實施的,而且是緊急救助,是非救不可的情形。如果有專業救助人員在場,不具備專業救助能力的人還去實施救助行為,這樣就不適當了。”王軼提醒說。
恢復效力性強制規定無效條款
《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第155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一條文體是對現行《民法通則》的完善,自《民法總則》起草以來一直存在,但在提交全國人大審議時被刪除。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王明雯、孫憲忠,以及其他民法學者(財新網沒有把梁慧星教授加進來,前兩天梁慧星教授的呼吁在朋友圈熱傳,小編注)一致呼吁恢復該條款。
孫憲忠曾向財新記者表示,過去的法律、行政法規出臺的一些規定以強制性規范面目出現,但實際上只是為了行業、部門內部的管理,這些規定結合《合同法》第52條(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適用于司法實踐中,必然損害相對?利益和市場秩序。
在此情況下,最高法院出臺了區分效力強制性規定和內部管理強制規定的規則,應用于司法實踐效果不錯,也得到學術界贊賞。“現在草案突然刪除這一條文,不但使得立法嚴重脫離現實,還將會給司法實踐造成極大混亂。”孫憲忠稱。
“這一條文是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最常引用的法律依據,刪除后無法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市場秩序、道徳倫理,建議恢復。”王明雯對財新記者說。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報告稱,采納代表們的建議,建議在草案第156條之后增加一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效力性強制規定無效’的條款不太容易注意到,但是很重要。現在我們的建議被采納,很開心。”王明雯說。
財新記者獲悉,3月12日下午,全國人大各代表團舉行會議審議了草案修改稿,按照日程將于3月14日下午審議草案建議表決稿。
孫憲忠告訴財新記者,他繼續建議將“非法人組織應該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規定修改為“非法人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或者法律要求其成立應該登記的,必須登記”。
“草案現有的規定對從事經營性活動的非法人組織是合適的,但不適用于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民間非法人組織,比如學生社團、學術性團體、民眾自發成立的體育、文化、旅游等組織。立法如果放棄對這些組織的承認和規范,就會造成很多問題,是明顯的缺陷。”孫憲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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