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立法對銀行小微企業貸款規模提出剛性要求。可借鑒美國社區再投資法案和韓國對中小企業貸款量化考核的做法,要求銀行必須將一定比例資金投入單戶授信在500萬元或200萬元以下的當地小微企業貸款和社區消費貸中,使得這部分流動性能剛性支持相關領域。對于新設中小商業銀行,可劃定更高的比例,要求其主要服務小微企業,從而建立差異化的銀行體系。
小微企業獲得信貸資金總體占比較低
目前,小微企業融資普遍出現融資難、融資貴的現象。
融資難,一是小微企業獲得信貸資金總體占比較低。從上海情況看,2014年末,全市小微企業加個體工商戶共約76萬戶,而在銀行有貸款的僅13萬戶,占比約17%。二是近一年來,與銀行有借貸關系的小微企業總體感覺續借的難度和不確定性增加。
融資貴,可從貸款利率的變化趨勢一窺端倪。根據人行數據,2014年末,全國一般貸款加權平均利率6.92%,較年初下降0.22%。但小微企業的實際感受則不同,根據上海市小企業辦調查顯示,2014年4季度,受訪中小企業平均貸款利率7.61%,較年初上升約30個基點,為全年最高。特別是考慮到比重較大的非利息成本,包括擔保費、評估費、登記費、審計費、公證費、查詢費、保險費等,總體借款成本仍然高企,約在15%左右。
此外,小貸公司、互聯網金融的資金成本也具有參考價值。上海陸金所給投資人的收益在8.6%左右,但借款人需要付出的成本是15%-29%,附加的主要是擔保費;2014年12月,上海地區小貸公司平均年化利率18.29%;全國P2P行業的平均年化利率16.08%,都遠超銀行貸款利率。互聯網金融更多地是發揮了資金融通的補充作用,并未降低民間借貸成本。以上說明,我國出現了總體利率水平下行和利率雙軌制問題。
銀行信貸服務與企業生態變化仍不匹配
融資難的主要原因在于:從企業端看,大量小微企業資信狀況仍未達到商業銀行放貸標準。根據上海銀監局近期對P2P調研中獲取的數據,這類平臺申請貸款的客戶中有40%提交了欺詐性資料,不具可貸性;剩余60%的通過率也就12%左右。而商業化融資擔保的增信模式也不成功:經濟上行期,推高了小微企業融資價格;經濟下行期,擔保公司本身實力有限,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貸款風險緩釋問題。缺失有效的增信平臺使得貸款難問題更加突出。
從銀行端看,商業銀行的信貸服務和風險管理能力與我國企業生態的變化趨勢仍不匹配。與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經濟以國有大企業為主不同,2013年末,全國中小企業已達4200萬家,占企業總數的99%,創造了60%的GDP和80%的就業。但我國以大型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結構和傳統的網點、系統、人員的配置都決定了銀行仍以“貸大、貸長、貸房、貸政府”為主,主要依賴抵押擔保的增信方式也未改變,尚未探索出成熟的純信用貸款方式,而新型民營銀行要真正發揮作用仍需假以時日。
從環境端看,司法、稅收等對銀行發放小微企業貸款的保護和支持力度仍不足夠。根據上海一家銀行經驗,處置一筆房產抵押貸款,大約需要2-3年,而在我國香港地區,平均6-8個月左右即可。中央財政對于村鎮銀行500萬元以下貸款2%的財政補貼僅限于開業三年內;對于專注發放小微貸款的商業銀行在稅收上并無特別優惠措施,反而因為貸款金額小、筆數多的特點,承擔了較高的信息查詢費用,包括借款人犯罪記錄、房產、人行征信等。以泰隆銀行上海分行為例,僅2014年就在這方面支出了234萬元,考慮到其筆均貸款僅23.93萬元,而每筆信息查詢費用就達83元,成本非常高。
當然,融資貴,也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調研發現,由于大多數銀行已經視小微企業為兵家必爭之戰,競爭的力量使得銀行對于合作正常的存量客戶,貸款利率往往為基準上浮10%-15%左右;對于創業初期客戶、應急的融資需求等,則會有50%以上的上浮,這反映了不同類型企業的信用水平的高低,也是銀行抵補較高不良貸款損失所必需的。但絕大多數小微企業的資金鏈繃得較緊,即便在銀監會倡導下,銀行已大量推行循環貸、接力貸等產品,但在實踐中,企業往往把授信額度用得很滿,以至于在碰到特殊情況時無騰挪空間,被迫尋求民間融資等渠道。
對銀行小微企業貸款規模提出剛性要求
為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特提出以下建議:
一、通過立法對銀行小微企業貸款規模提出剛性要求。可借鑒美國社區再投資法案和韓國對中小企業貸款量化考核的做法,要求銀行必須將一定比例資金投入單戶授信在500萬元或200萬元以下的當地小微企業貸款和社區消費貸中,使得這部分流動性能剛性支持相關領域。對于新設中小商業銀行,可劃定更高的比例,要求其主要服務小微企業,從而建立差異化的銀行體系。
二、參照對小微企業稅收減免的政策,出臺針對專注小微企業貸款銀行的優惠政策。根據小微貸款占比、500萬元以下貸款余額和戶數等,減免或返還部分稅收。地方政府財政補貼上,也應更多考慮小微貸款增量、凈增戶數等。
三、加大對銀行債權的司法保護,嚴厲打擊惡意違約和逃廢債行為。建議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修訂司法解釋,調整完善抵押財產被多輪查封時的處置規則,改由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法院主持分配,切實保護債權人。
四、進一步改進監管政策,引導更多中小銀行聚焦小微企業。重點關注500萬元以下貸款戶數凈增情況,適當提高對小微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結合小微貸款期限短、頻率高的情況,加強對累計發放貸款的考核。對于地方中小商業銀行,應將其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納入監管評級。對于發達地區的高科技企業、現代服務業企業,可以進一步探索股權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新模式。
借鑒臺灣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成功經驗,整合各類資金和基金,成立由政府主導、銀行和企業參與的信用擔保基金。對基金的考核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其支持培育的中小企業數量和質量,對于擔保戶數較多、成功率較高的銀行,給予優惠費率,通過“放水養魚”,實現良好社會經濟效益。
(作者為在滬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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