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8.19講話,習總書記明確提出批評包含“西方法治”在內的西方錯誤思潮。2017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強調,要堅決抵制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影響。此時,官方發布了多篇文章,配合周強院長的講話。這些文章有一些講的很不錯,但是也有一些存在很大問題。
比如人民法院報發布的一篇文章《中國國情為何不允許照搬西方司法獨立》問題就很大。這篇文章公然宣稱:“我們無權批評其他國家的政治體制選擇”。
中央一次次公開宣稱,要批判西方錯誤思潮,不能走邪路,可是這篇文章卻說,
“我們說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是錯誤的,不是說它們在西方資本主義沒有合理性,而是說它們不適合中國國情。我們無權批評其他國家的政治體制選擇”。
最近幾年的許多文章已經用事實和道理明確指出,西方的“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不能代表西方人民和美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站在人民利益至上的立場,我們完全有權利批判西方錯誤思潮,而且必須批判,因為若是不如此,我們很可能就會走上邪路。
可是這篇文章卻說我們無權批評其他國家的政治體制選擇,而且西方體制在西方資本主義有合理性,潛臺詞就是說他們在西方是正確的,只不過不適合中國國情而已。
這又讓筆者想起那個無比高級黑的“國情論”,我們不選擇西方體制,只是因為西方體制不符合我國國情。潛臺詞是,西方體制符合西方國情,符合西方人民和美國人民利益;西方體制從根本上來說其實也符合中國人民的利益,但是很可能不符合共產黨的利益;或者再換一種說法,西方體制不符合中國人民和中國的短期利益,但是符合其長期利益,等到有一天我們的人民有了西方人民和美國人民的高素質,有了人家的法治素質、選民素質,我們同樣應該走西方的道路!
我們許多官員和學者口中的“國情論”的潛臺詞不就是這幾句嗎?如此一來習總書記所說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又從何而來!???
當然了,因為中央的精神還在那里明明白白擺著,所以這篇文章也不會忘記,在每一次宣揚西方“司法獨立”和西方體制的合理性的同時,卻又拿起個大棒子唬人——因為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因為我們的憲法就是這么規定的,因為我們是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所以你必須對黨忠誠,你必須聽話,你不能搞西方那一套。比如下面的幾段。
文章指出:“西方司法講究政治中立,因為在多黨輪流執政的條件下沒有政治中立,司法就不可能作出中立的裁決,司法的功能就無法實現;我國的司法講究政治忠誠,中國共產黨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只有政治忠誠,我們的法院法官才可能真正理解并忠誠地執行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制定的法律,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或者下面這一段:
“中國與西方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不相融的兩種國家治理體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意味著取消黨的領導,因此不可能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建立三權分立的國家治理結構。從問題本身來講,這根本就不是一個法學課題,而是一個政治學的課題,不可能在法學領域找到結論;從現實來講,由于我國憲法規定了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因此反對三權分立、憲政民主和司法獨立,就成為我國每一個司法人員應盡的政治義務和憲法義務。”
粗看這幾段似乎沒啥問題,但是仔細看看,問題就很大了。
舉例來說,某個奴隸主、或者某個暴君對人民說:因為我們國家的法律就是這么規定的,你就是奴隸,所以你必須聽我的話,你必須捍衛奴隸主的制度。你必須像狗一樣對我忠誠,這是你應盡的政治義務和憲法義務!大家會怎么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合法性建立在哪里?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合法性建立在哪里?不是建立在所謂的規定里,而是建立在中國共產黨、中國道路必須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礎之上。
一篇講述中國道路合法性,講述中國法治合法性、批判西方資產階級法治的文章,必須講清楚兩點,才是合格的文章:
一是有理有據講出中國道路、中國法治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二是有理有據揭露西方道路、西方法治思想的虛偽性,為什么它們的模式不能代表西方人民的根本利益。
如果講不出這兩點,卻一方面宣傳西方道路、西方法治思想的合理性,另外一方面還宣稱法律工作者和人民群眾必須像狗一樣的聽話,做一個完全馴服的工具。這樣一來,人民群眾會如何看待共產黨領導的合法性,如何看待這個黨、這個國家?
這難道不是高級黑嗎?
相反,這篇文章還宣稱,中國為什么不能走西方“司法獨立”這個問題,
“從問題本身來講,這根本就不是一個法學課題,而是一個政治學的課題,不可能在法學領域找到結論”。
很可惜,馬克思主義的法學觀早在一百多年就解決了這個問題,根據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法是統治階級整體意志的體現。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為經濟基礎服務。法是上層建筑很重要的一部分,自然要為經濟基礎服務,為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服務。
在馬克思主義的法學理論中,超然的“司法獨立”是根本不存在的事情,世界上不可能有完全獨立的司法。司法必須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司法不可能在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保持獨立、中立。
在奴隸社會,法是奴隸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封建社會,法是地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資本主義社會,法是資產階級意志的體現;在社會主義社會則應體現無產階級和人民群眾的意志,而不是采用西方“司法獨立”體現資產階級的意志。
而這篇文章卻還在玩弄老掉牙的話題,說什么“不可能在法學領域找到結論”,說什么“西方司法講究政治中立,因為在多黨輪流執政的條件下沒有政治中立,司法就不可能作出中立的裁決,司法的功能就無法實現”。
試問,西方“司法中立”能在資產階級和人民群眾之間保持獨立、中立嗎?
這樣的文章究竟是為中國法治辯護,還是為西方“司法獨立”辯護呢?
附文:中國國情為何不允許照搬西方司法獨立
作者:范明志;來源:人民法院報
要正確對待西方的司法獨立思潮,首先要弄清楚西方司法獨立的含義。西方三權分立體制下的司法獨立,不僅是指在裁判技術上讓法官獨立裁判,更是指在國家治理體系上將司法作為獨立的一個權力體系,對立法權和行政權構成制衡。因此西方司法獨立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來看待,一是政治意義上的司法獨立,二是裁判技術意義上的司法獨立。
先說政治意義上的司法獨立。政治意義上的司法獨立的前提是三權分立,與這種治理體系相對應的政黨制度是多黨輪流執政。而我國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制度,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執政地位,司法機關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向同級權力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對于立法,也不像西方的法院那樣具有直接否定權。中國與西方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不相融的兩種國家治理體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意味著取消黨的領導,因此不可能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建立三權分立的國家治理結構。從問題本身來講,這根本就不是一個法學課題,而是一個政治學的課題,不可能在法學領域找到結論;從現實來講,由于我國憲法規定了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因此反對三權分立、憲政民主和司法獨立,就成為我國每一個司法人員應盡的政治義務和憲法義務。
在不同政治體制下的司法機構,雖然名字都叫法院,但是西方三權分立下的司法機構與我國的司法機構在職能上是不完全一樣的,甚至有很大差別。西方法院的首要職能是制衡立法權和行政權,保護公民個體的合法權益,這相對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封建社會來講,當然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巨大進步。我國法院的主要職能是執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也就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在司法的過程當中,不僅要保護公民個體的利益,更要注重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國家、社會發展整體目標的實現,從而保證大多數人的利益,立法的人民性決定了司法的人民性。這種不同的角色定位,決定了法院在不同的社會格局當中所發揮的作用和方式是不一樣的。在西方只有“獨立”地司法,才能保證對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控制,所以法官擁有“造法權”;而在我國,只有忠誠于既定法律、忠實于人民意志,才能實現司法追求的最終目的,所以法官講究“依法辦案”。這也決定了為什么西方法院的工作方式是更加消極被動的,而我國的司法方式則講究服務大局,否則二者都達不到各自設立的目的。這種差異也體現在其他方面,比如,西方司法更偏重于程序公正,而我國司法對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二者并重;西方司法更偏重于將司法作為一種判斷權,樹立一種規則之治,而我國司法相對而言更加偏重于一種處理權,更加追求糾紛的實體解決;西方司法更注重司法權威,規定了藐視法庭罪,而中國的司法更加注重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甚至允許申訴上訪信訪等從實體上保護公民權利的做法。
我們說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是錯誤的,不是說它們在西方資本主義沒有合理性,而是說它們不適合中國國情,在中國推行這些制度是錯誤的。我們無權批評其他國家的政治體制選擇,當然也有權利拒絕用其他國家的政治體制作為標準來評價我國的政治體制。我們必須同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詆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錯誤言行做堅決斗爭,警惕西方司法獨立錯誤思潮的入侵!
再說裁判技術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它是指司法者如何不受干擾地行使裁判權,實現對案件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公平分配,可以簡稱為獨立審判或者獨立司法,它在我國憲法里所對應的規定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這與政治意義上的司法獨立不是同一層面的事物。應當說西方在這方面對人類司法文明做了很多貢獻,比如司法職業保障制度、藐視法庭罪制度、正當程序制度等等。近幾十年來我國的法學教育在介紹西方法治文明發揮了重大作用,我們對西方法治文明的了解遠遠大于西方對于我們的了解,我們現在一些司法制度不能不說沒有借鑒西方法制的因素,比如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所以在近年來我國司法制度發展過程中,不存在只要是西方的制度就一定是錯誤的邏輯。當前正在緊鑼密鼓進行的新一輪司法改革所要確立的“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審判權運行方式,將為我國的獨立司法提供更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一些配套的的司法改革措施如法官員額制、司法責任制、禁止領導干部干預案件制度、實行立案登記制、落實疑罪從無制度、以審判為核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等都體現了我國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裁判權方面所取得的進步,也反映了我們對西方法治文明的吸收和借鑒。
需要注意的是,政治意義上的司法獨立與裁判技術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并非截然分開的,有時甚至是相輔相成的,比如,西方有的國家將政治糾紛作為司法裁判的對象,就配合了政黨輪流執政的政治制度設計。因此,吸收和借鑒西方法治文明必須以符合我國的政治體制和司法制度為前提,以符合國情為條件,僅僅具有司法獨立的裁判技術意義并不足以成為借鑒的理由。我們的司法改革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我們既不能不顧國情照搬照抄西方的司法制度,也不能因為是西方的法治文明而一棍子打死。就像我國其他領域的改革一樣,既不走封閉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幟的邪路。
西方司法講究政治中立,因為在多黨輪流執政的條件下沒有政治中立,司法就不可能作出中立的裁決,司法的功能就無法實現;我國的司法講究政治忠誠,中國共產黨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只有政治忠誠,我們的法院法官才可能真正理解并忠誠地執行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制定的法律,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因此我們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西方的司法獨立思想,這是一種應有的正確政治表態,沒有什么可爭議的。對于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我們國家規定了相應的制度,也是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會吸收西方法治文明當中的合理因素。而保證我們的司法制度能夠順利健康發展的,就是樹立正確的意識形態,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決不能落入西方司法獨立理論的“陷阱”。(原文鏈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14518.shtml)
(來源:產業人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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