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被一宗“男子刺死辱母者”案刷屏。被告人與歡的母親蘇銀霞曾向地產公司老板吳某借款135萬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后,仍有17萬的欠款無法還清。于是,催款人帶著11人當著蘇銀霞兒子于歡的面,對債務人極盡羞辱,甚至有一個叫杜志浩的人還脫下褲子,掏出生殖器在蘇銀霞臉上蹭。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一幕,讓人報警。
警察接警后到現場,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吹骄煲x開,報警人拉住一名女警,并試圖攔住警車。被催債人員控制的于歡看到警察要走,試圖往外沖,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于歡從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害人存在過錯,且于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法院稱,于歡當時的人身自由雖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這一判決理由在網上引起較大爭議,很多人認為這構成正當防衛,于歡應當無罪。
從感情上講,我非常同情被告人的遭遇,甚至連續過山東朋友,希望可以為其二審提供法律援助。但從辯護策略而言,我不認同一審律師的無罪辯護,該案的主要問題不在于定罪,而在于量刑。認定其正當防衛難度很大。但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量刑的彈性很大,從十年以上到死刑,量刑不當是本案存在的最大問題。
不少人援引刑法上的無限防衛權,可能在本案中比較牽強。刑法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特殊防衛,即暴力行為“已經著手開始”但“尚未結束或中止”。通常認為,對于“侵害者自動中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已經既遂”等情況下,不能再實施防衛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的防衛行為連防衛過當也不構成,如造成重大損害,則構成什么罪依什么罪處罰。如果特定暴力犯罪已經實施,被損害人的損害已經無法挽回,則不能行使無限防衛權。
在本案中,催債人對蘇銀霞母子采取了暴力的討債手段,但很難界定為“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為對方非法拘禁、辱罵或者侮辱,并不在刑法所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列,將生殖器放在臉上蹭涉嫌猥褻婦女,但不屬于刑法所規定的可以無限防衛的強奸。而且,在被告人于歡持刀刺向幾名討債人的時候,因為警察在場,上述不法侵害實際上已經停止了。也就是說中間,有一個明顯的中斷,不具有防衛的緊迫性。后來,于歡看到警察要走,試圖往外沖,想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靵y中,于歡從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造成了一死多傷。故意殺人是不成立的,但即使事發有因,故意傷害致死的罪名也很難改。
我們可以說這些被捅死傷的討債者本身存在過錯,罪有應得,我們也可以說于歡是被逼無奈,是血性男兒,甚至可以說刑法關于無限防衛權的規定過于死板。據我所知,還有的國家法律會對“雖無現在危險,防衛人因暴行驚恐下當場殺傷歹徒”網開一面。例如大陸法系的代表各國家中,原聯邦德國刑法典第33條規定:防衛人由于惶惑、害怕、驚嚇而防衛過當的,不負刑事責任。日本《盜犯等防止和處分法》第1條第2款規定:在第1款規定的盜犯場合,“雖然不是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或貞操有現在危險,但是,由于行為人恐怖、驚愕、興奮或狼狽至于當場殺傷犯人時,不處罰”。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14條第3項:(防衛行為超越其程度時),其行為系因恐怖、驚愕、興奮或驚惶失措所致,而不能非難行為人時,不處罰。瑞士刑法第33條第2項:“因過于激憤或驚惶失措”者,不處罰。韓國刑法第21條第3項:“如其行為系在夜間或其它不安狀況下,由于恐怖、驚愕、興奮、或慌張而引起者”亦不處罰。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秉承普通法原則,在“以理性第三人所應有的認識為依據的合理(reasonable)標準”的基礎上,出于“行為人自身主觀確信的真誠(honest)”的類似行為也不罰。
但是,中國目前的刑法框架下,這個故意傷害致死的罪名很難改變。如果正當防衛的情形不能成立,可能要做防衛過當的辯護都不大可能。這個判決的量刑,卻值得商榷。
我查了一下目前司法機關針對故意傷害罪量刑參考標準,法律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起刑點是十年以上,量刑標準里的具體規定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一般為有期徒刑十三年。”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持刀、槍等管制刀具傷害他人的,從重10%。因為鄰里糾紛、婚姻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傷害,從輕10%。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及悔罪表現的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法官也有自由裁量權,但有限制。根據發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損傷程度、賠償情況等情節,合議庭(獨任庭)按規定量刑認為偏輕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五條量刑時,可行使十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六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我手上有幾個案例,可以就故意傷害致死的量刑比較一下。
【案例1】余某故意傷害致死,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傷的后果,但是事出有因,受害人尋釁滋事存在嚴重過錯。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在事發時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只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對方的受傷屬于防衛過當,應從輕處罰。后經過多次努力調解,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并爭取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法院采納了律師提出的案件事出有因,被害人對案件引發存在重大過錯,歸案后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等等意見,最終判決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2】一起因為因為追討債務而引發的故意傷害致死案件,被害人欠被告人6000元錢,多年不還,經被告人多次催收,被害人仍然不還錢并罵被告人,且被害人揚言:“我不還錢給你又怎樣?”面對態度囂張的被害人,被告人在被激怒的情形下向被害人捅了一刀。由于被告人的妻子長期生病,急需錢治療,被告人才多次到被害人家催收欠款,然而被害人態度惡劣,有償還能力而拒不還錢,使被告人無法忍受,做出了錯誤的舉動。而且,搶救不得當和不及時是造成被害人死亡一個重要原因。被告人通過親屬,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親屬的各項經濟損失,可視為其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最后判處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不上訴。
【案例3】兩被告人懷疑受害人盜竊,在沒有真實憑據的情況下即追打被害人,用木板擊打被害人頭部,致被害人死亡。二被告人于案發后主動投案,歸案后及在法庭審理中如實供訴自己的犯罪事實。二被告人的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完畢,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法院最終判處二被告一個七年有期徒刑,一個六年有期徒刑。
【案例4】被告人四人,因與被害人發生毒資糾紛,而將被害人捆綁并非法拘禁在該房內。期間,上述被告人及同案人多次毆打被害人,并逼其還錢及書寫欠條。后被害人傷重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符合鈍性暴力作用所致全身多處軟組織嚴重挫傷造成創傷性休克死亡)。法院分別判處多名被告十五年、十四年、七年和四年有期徒刑。
【案例5】2006年11月中旬,被告人白某與其女朋友穆某發生矛盾,后穆某從廣東省東莞市跟隨被害人張某來到中山市,同月14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打穆某的電話后得知其女朋友穆某的下落,并在電話里與被害人張某發生了爭吵,白某一氣之下想教訓下張某,于當天中午即糾集黃某等人,乘坐出租車來到中山市西區某旅館內,用匕首刺傷了張某的右眼部,后雙方發生了打斗,在打斗過程中白某將張某刺傷至死。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白某無期徒刑。
【案例6】2011年4月16日9時許,在某縣某鎮高村廟會北頭,張小為給人出氣,與在廟會上游玩的黃某發生矛盾,雙方都叫人準備斗毆,被告人黃某、洪某打電話先后叫來了趙某、李某、鄭某、康某、武某、周某、金某、錢某等人對張小及其同伴孟某拳腳相加進行毆打,黃某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子刺中張小腰、腿、腹部數刀;洪某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子刺中張小腹部、大腿部位數刀,向孟某后腰部位刺中一刀。張小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張小符合銳器致心臟破裂死亡;孟某損傷程度屬輕微傷。法院認為,被害人張小首先對被告人黃某攔阻、質問,致使雙方矛盾激化,進而引發斗毆,被害人張小對引發本案負有一定責任。兩主犯被判十三年、十二年,其他從犯均在二年以下量刑。
【案例7】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因男女朋友之間的矛盾,在酒吧喝酒,共同商議傷害他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刀具,被告人徐某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被勸后,便放棄了犯罪念頭,還與王某共同勸阻徐某某,而被告人徐某某,不聽勸解,執意行兇傷人,致使被害人徐某死亡,致被害人張某輕傷,主觀惡性大,后果嚴重,應依法嚴懲,判處死刑。由于被告人年僅20,系初犯偶犯,積極賠償受害人,上訴后改為死緩。
【案例8】江西黃飛龍黃飛虎兄弟因債務糾紛,密謀砍殺被害人張某,指使多人手持砍刀,對張某進行連續砍殺。在砍殺前,黃飛龍讓黃飛虎約被害人到茶樓,在砍殺過程中,黃飛龍用槍逼迫多人回去砍殺,指使死者身上傷口多達60多處,大出血死亡。黃飛虎次日被抓,黃飛龍藏匿兩個月后被發現,持槍拒捕,與警察對射,被抓后拒不認罪,未對死者家屬進行任何賠償,更未取得諒解。九江中院一審判處黃飛龍死緩,黃飛虎十五年有期徒刑。該案被告人手段之殘忍,后果之嚴重,以及毫無從輕減輕之情節,卻得以免死,在當地引起巨大爭議。九江檢察院以量刑過輕為由提出抗訴。
在上表中,我們可以看出,在故意傷害致死案的量刑上,存在比較大的差距。被害人是否有過錯、出否初犯、手段是否殘忍,是否認罪悔罪,有無自首,是否積極賠償,是否取得諒解,都將影響最后的量刑。其中有一起是在10年以下量刑,該案的兩名被告人因被害人是一個盜竊慣犯,而懷疑家中失竊是被害人所為,在沒有真憑實據的情形下追打被害人,用木板擊打頭部,指使其死亡,后自首投案,加上積極賠償,取得諒解,所以從輕減輕,罰當其罪。而案例8,是前不久震驚江西的砍殺60到致死案,手段殘忍,沒有任何從輕減輕的情節,而且開槍拒捕,按照刑法應該處以死刑,卻被判死緩。該案與案例7對比,明顯量刑過輕。本案被害人辱其母,過錯比較明顯,也比較嚴重,于歡的自首沒有認定,但積極賠償的情節存在,有無認罪悔罪不清楚,手段殘忍給兩顆星是比較其他致死一人的后果而言還有多人被刺傷。但判無期顯然過重,對比其他案例,以10年左右量刑比較合適。
這里有一個特例是鄧玉嬌案,她當年也是被指控故意傷害致死,但被害人的錯誤比較明顯,也比較嚴重,檢察機關起訴的時候就認為鄧玉嬌具有防衛過當、自首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巴東縣人民法院認為,鄧玉嬌在遭受鄧貴大、黃德智“無理糾纏、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超過了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但更為重要的是,經法醫鑒定,鄧玉嬌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據此,依法判決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度嗣穹ㄔ汗ぷ髂甓葓蟾妫?009年)》把湖北巴東鄧玉嬌案寫入工作報告中,最高法稱鄧玉嬌案等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如果不是法醫鑒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可能量刑也不至于這么輕。
辱母案于鄧玉嬌案有一定的相似度,但鄧玉嬌案面對的是正在進行的性侵。當時,黃德智強迫要求賓館女服務員鄧玉嬌陪其洗浴,遭到拒絕。鄧貴大、黃德智極為不滿,對鄧玉嬌進行糾纏、辱罵,在服務員羅某等人的勸解下,鄧玉嬌兩次欲離開房間,均被鄧貴大攔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單人沙發上。當鄧貴大再次逼近鄧玉嬌時,被推坐在單人沙發上的鄧玉嬌從隨身攜帶的包內掏出一把修腳刀,起身朝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受傷。一直在現場的黃德智上前對鄧玉嬌進行阻攔,被刺傷右肘關節內側。鄧貴大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黃德智所受傷情經鑒定為輕傷。鄧玉嬌案可以認定防衛過當,但辱母案的防衛時機跟鄧玉嬌案并不一樣,恐怕很難認定,但被害人有嚴重過錯的程度近似。
我個人希望,從社會效果角度考慮,于歡二審得到輕判,應該符合大多數人的期待。
?。▉碓矗豪霾呔W,作者授權編發)
【昆侖策研究院】作為綜合性戰略研究和咨詢服務機構,遵循國家憲法和法律,秉持對國家、對社會、對客戶負責,講真話、講實話的信條,追崇研究價值的客觀性、公正性,旨在聚賢才、集民智、析實情、獻明策,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歡迎您積極參與和投稿。
電子郵箱:gy121302@163.com
更多文章請看《昆侖策網》,網址:
http://www.kunlunce.cn
http://m.jqdstudio.net
1、本文只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僅供大家學習參考;
2、本站屬于非營利性網站,如涉及版權和名譽問題,請及時與本站聯系,我們將及時做相應處理;
3、歡迎各位網友光臨閱覽,文明上網,依法守規,IP可查。
作者 相關信息
? 昆侖專題 ?
? 十九大報告深度談 ?
? 新征程 新任務 新前景 ?
? 習近平治國理政 理論與實踐 ?
? 我為中國夢獻一策 ?
? 國資國企改革 ?
? 雄安新區建設 ?
? 黨要管黨 從嚴治黨 ?
圖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