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侖巖評】切莫自鳴得意呵!由于人民日報搭臺,讓全社會公開出現了多少假軍人照片?這在世界任何國家都是不可允許的,也直接違反我國軍裝管理規定!請問此舉是否履行合法報批程序?
據報道,截至8月2日17時,“軍裝照”H5的瀏覽次數累計8.2億,獨立訪客累計1.27億,一分鐘訪問人數峰值高達41萬。
目前,人民日報客戶端已與吉尼斯世界紀錄駐華機構聯系,提交申請。
做新聞的終于把自己做成了新聞!
這兩天,朋友圈又被“穿上軍裝”強勢刷屏了!大家紛紛曬出屬于自己的軍裝照。據悉,這款H5產品叫《快看吶!這是我的軍裝照》,是為慶祝建軍90周年,由人民日報客戶端創意出品并主導開發、騰訊天天P圖提供圖像處理支持的新媒體產品。
據人民日報新媒體中心主任丁偉在朋友圈爆料,這款“軍裝照”H5上線兩天,PV超過1.2億,目前每分鐘在線人數17萬,服務器表示亞歷山大。
此前,因為過于火爆,網上也有蜀黍可能太謹慎了,發帖表示,這可能是一個冒充人民日報客戶端的網絡詐騙新手段,是為了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實施詐騙。之后,人民日報客戶端嚴正聲明:請造謠傳謠者歇歇吧!
附:
軍服管理條例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第九條現役軍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穿著軍服的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穿著軍服。
軍隊警備執勤人員應當加強檢查、糾察,及時糾正違法穿著軍服的行為。
影視制作和文藝演出單位的演藝人員因扮演軍人角色需要穿著軍服的,應當遵守軍隊關于軍服穿著的規定,不得損害軍隊和軍人形象。非拍攝、演出時不得穿著軍服。
第十條禁止買賣、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
禁止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應當與軍服有明顯區別。禁止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仿照軍服樣式、顏色制作的足以使公眾視為軍服的仿制品。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六條穿著軍服或者軍服仿制品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務員和現役軍人在軍服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昆侖策網綜合編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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