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成都鐵路運輸?shù)谝环ㄔ簩蜗壬V曾某某、羅某某成都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一審宣判。法院認為,羅某某、曾某某和成都地鐵運營公司都不構成對何先生一般人格權的侵犯。對于何先生提出的精神賠償和對方公開道歉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誣告女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參考過去的多個案例,出現(xiàn)這種結果,我倒是有點不意外。不過看到“影響擴大系男方在網(wǎng)絡發(fā)布的信息所致”這句,還是讓人實在忍不住要笑,笑出聲!
大致總結下成鐵第一法院的幾個神邏輯:
一、兩女在一個已經(jīng)坐滿乘客而且還有不少人站著的車廂上理直氣壯地大聲誣告男的偷拍裙底。法院認為造成的“影響范圍較小”,理由是“糾紛發(fā)生于晚間,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車上乘客及車站行人的圍觀及討論”。
明明是在坐滿人的車廂里發(fā)生的糾紛,法院非要去扯車站的“行人”不多,這是在玩文字游戲轉移矛盾。
至于“并未引起圍觀及討論”的表述簡直是在騙傻子。“未引起圍觀”,那上面這個第四視角的視頻難道是無人機拍的?
還有法官怎么知道車廂里的人不會討論?你們是找到了所有當時在場的人,然后像電影《黑衣人》一樣拿出來個記憶消除棒讓他們把這件事都忘了?
二、兩女在車廂上當著所有乘客的面誣告,然后下車到警務室里給男的道個歉。法院認為“二人的道歉方式與誤會影響的范圍及程度相當”。
原來公開誣告,私下道歉,就算兩清了?。
按照這個邏輯,判案的法官不如把自己的尊姓大名報上來,以后我有空就寫文章罵你,每罵一次我都私信你一個對不起,算不算“程度相當”?
三、男方把記錄兩女誣告全過程的視頻發(fā)上網(wǎng),法院認為他就要因此承擔“擴大影響”的責任。
意思是兩女當著車廂眾人的面誣告他,這沒有侵犯他的人格權。但他把整件事發(fā)到網(wǎng)上了,他是自己侵犯自己的人格權?
問題在于,你們想沒想過,他為什么要把自己被誣告的經(jīng)歷發(fā)上網(wǎng)?
還不是因為近年隨著女權和 #MeToo# 運動的興起冒出來大量誣告女,破壞了兩性之間最基本的信任,男方不得不后發(fā)制人,以期得到網(wǎng)友和輿論的支持。
就在這起成都地鐵誣告事件發(fā)生前一周,四川大學的張薇在明知農(nóng)民工沒有偷拍的情況下依然發(fā)視頻污蔑對方是“猥瑣男”,煽動對他的網(wǎng)暴,還厚顏無恥地反問:“如果他真的沒有偷拍,那為什么他沒有為自己發(fā)聲?”
在這種惡劣的環(huán)境下,被誣告者不主動曝光澄清事實就會陷入被動!
最后,大部分網(wǎng)友關注這件事也是同情被誣告者的遭遇,對兩女的行為感到憤慨,希望她們可以為自己的誣告惡行付出代價。有幾個大腦正常的人是站在誣告女這邊,覺得男的鞋子反光就證明他裝攝像頭了?
而法院認為男方發(fā)視頻曝光導致自己名譽受損的論證,完全是顛倒黑白!
成鐵第一法院此次的判決,一旦成為慣例,會造成如下的奇幻情況——
遇到小仙女誣告,如果你忍氣吞聲,那么對方就會蹬鼻子上臉,讓你遭受更大的不公;如果你把對方誣告的全程記錄下來公之于眾,那么所有負面影響都是你自己“擴大”的,誣告犯就沒責任了。
賞暴罰賢,舉惡之至者也。這不是在鼓勵更多的人去誣告嗎?
(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wǎng)【原創(chuàng)】修訂稿,作者授權首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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