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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局 | 有些法條已經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論“未成年惡性犯罪免責”以及“艾滋病檢出后機構禁止告知婚檢對象”,所釀成的后果~
點擊:  作者:平局    來源:平局微信號  發布時間:2024-03-22 09:56:50

 

前言:很多人不知道,現在婚檢出艾滋病后,檢測機構和醫生是被禁止告知同檢對象的。很多人不知道,針對未成年犯罪治理難題,并非沒有辦法…

 

第一:對未成年惡性犯罪的追責和處罰必須要體現公平公正!

 

最近網上邯鄲三少年殘暴殺害未成年同學的事引起了全網憤怒,但實際上這并非孤立,比這更為令人揪心和絕望的事件比比皆是。比如荊州12歲少年殘忍強奸殺害4歲女童后,僅接受數月心理矯正治療,就背著書包重新正常上學去了,且罪犯父母從未露面,也未向受害者家庭進行道歉或賠償。關鍵是人家就這樣做了,現行律法還真就無可奈何。——這如何能讓人不憤怒。

 

荊州是唯一案例嗎?當然不是!隨便上網搜索一下各省都有同類案件,有些是強奸后潑硫酸毀容,有些將受害人拋入井中或江河,有些在公廁凌辱性侵,有些既強奸女童又當面殺死其母親……

 

比如20047月,黑龍江13歲男孩趙某力強奸了一名14歲的同村女孩,法院僅判決趙家賠償女孩家庭9000元錢,就讓趙某力毫發無損地回家去了。但沒想到罪犯趙某力不僅不思過,反而因此懷恨在心,并于次日當著女孩的面殘忍殺害了女孩的母親,而這一次,也僅僅判決勞教一年半便被又將其放了出去,懲戒效果約等于無。

 

 

所以最讓人揪心和憤憤不平的其實是:以上這些未成年罪犯作惡后,還能笑嘻嘻地繼續上學然后繼續作惡,然后再度犯罪繼續免責或輕罰就放,這就逼得受害人家庭不得不尋求律之外的報復手段,又或者陷入巨大的精神折磨和痛苦當中,甚至有可能遭受二次、三次傷害,終身不得解脫。以上類似的案例,數不勝數,多到令人頭皮發麻。

 

法的本意是什么?法的本意和宗旨,應該且必須是讓人感受到公平公正,法也不能向不法讓步。很多基層一線民警都憂心忡忡,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營養攝入豐富,很多112甚至是10歲左右的未成年都長得牛高馬大、思想成熟,已具備第二性征,但法往往對未成年人的管束卻不到位,因此我國在遏制成年人犯罪方面雖然已經是成效顯著,但未成年人案件的爆發則越來越成為了引起社會不安和不滿的主要矛盾和火山口。

 

 

這當中比較極端的案件能到什么地步?平局還是直接給大家看個案例吧。

 

2010年廣西韋某無端掐死一名男孩,未滿14周歲免除責任;但第二年他就又持刀將另外一名女童刺傷,幸被路人發現救走,這一次被判刑6年,但因年齡問題很快減刑出獄。201511月出獄后的他,立刻就流竄到番禺區,殘暴強奸殺害一名11歲女童。問題的根源在哪里?根源在于從第一次殺人開始,他就嘗試到了犯罪無責的“甜頭”。

 

我們一般正常家庭的孩子,哪怕偷家里幾塊錢都會被懲罰被教訓甚至挨打,但是這個罪犯卻從一開始直接殺死他人都可以毫發無傷,逍遙法外,所以其性格開始極端扭曲,完全不再受任何形式的規則約束。如果說“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立法初衷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那么這些不斷因此受害,被傷、被殘、被害、被奸、被毀容的未成年受害者難道就不是未成年人了嗎?未成年罪犯的權益得到了保護,未成年受害者及其父母的權益呢?

 

法至少,不應該。

 

 

我是一個平民委員,我或許不懂那些深奧的立法立意或高深原理,但我至少懂得一個基本的質樸的原則,那就是法必須且應該讓人民群眾在法的實踐過程中感到公平和公正。

 

當然我國針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法條已經有了一些調整,此前已修訂一輪。針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刑事追責已經下調到了12歲,但是必須經過最高檢核準。其次,我們依然有設置“未成年犯管教所”,專門收容未成年罪犯,但遺憾的是這里只收容14-18歲的未成年罪犯。而針對罪行稍微輕一點的未成年罪犯,我國也有專門設置“工讀學校”,但遺憾的是這里仍只接收13-18歲的未成年罪犯。

 

 

所以現在漏洞就出現在了對12-14歲、以及12歲以下的特別重大極端惡性未成年犯罪的處置領域,形成了一段幾乎真空的針對未成年惡行犯罪管教懲治的空白地帶。——雖然目前14歲以下經最高法核準也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老百姓有幾個案件能擺上最高檢的案頭啊。對基層而言,這種設置基本上是令人望而卻步的,除非網絡關注了,熱搜上去了。可問題是,全國這樣的案子每年數不勝數,能上熱搜的又有幾個呢?

 

因此,群眾普遍認為通過適時修訂“未成年犯管教所”以及“工讀學校”的規定,修訂關于追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核準的規定,非常有必要。具體意見如下。

 

1對有預謀的謀殺、強奸殺害、強奸毀容、故意傷害至他人嚴重殘疾的,滿12周歲但未滿14周歲犯罪嫌疑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核準,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修訂為“由省一級人民檢察院核準”。對12歲以下涉嫌有預謀的謀殺、強奸殺害、強奸毀容、故意傷害至他人嚴重殘疾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2修訂“未成年犯管教所”相關收容法規,將“未管所”收容未成年罪犯年齡下調至12-18周歲。

 

3修訂“工讀學校”相關收容法規,將接收未成年罪犯年齡令下調至12-18歲。對有預謀的謀殺、強奸殺害、強奸毀容、故意傷害至他人嚴重殘疾且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重大惡性犯罪人員,只能就讀“工讀學校”,禁止回到普通學校就讀。

 

4追加對未成年涉重大惡性犯罪時,對其監護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追責條款:即,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監護人不對受害者家庭進行公開道歉、不積極主動履行賠償義務、未取得受害人家庭諒解書的,應追究監護人連帶刑事和民事責任。

 

第二:婚檢檢測出艾滋病時,檢測機構理應告知同檢對象!

 

有人高高興興地籌備婚禮,因為比較有健康意識所以決定去做婚檢,然后得到的結果是一切正常,可婚后不久就被檢測出艾滋病。再三追問下才得知,原來其配偶早在婚檢時就被檢測出患有艾滋病。但,根據我國現行相關條例規定,婚檢檢測出艾滋病后禁止檢測機構和醫生告知感染者的同檢對象,否則就算檢測機構和醫生違法,是要被追究責任的。所以,檢測機構和醫生必須且只好選擇向感染者的同檢對象的隱瞞。只能任由艾滋病感染者憑自己的良心決定是否告知同檢對象。

 

可問題是為了順利結婚,絕大多數感染者都會選擇隱瞞。因此,這樣做的后果顯而易見,那就是該艾滋病感染者的婚檢對象幾乎一定會被其傳染上艾滋病或其他性疾病。

 

我們疑惑的是:這是什么樣的條例訂立原意呢?這是一種怎樣的條例訂立思路呢?據說是因為民法典確認了公民隱私權的地位不受侵犯。——但問題是,從質樸的實用主義的原則出發,難道為了保護一個公民的隱私權,就可以傷害另外一個公民的健康權甚至生命權嗎?民法典里的公民隱私權地位,可以高于公民的生命權地位嗎?這是個問題。

 

 

即便為了保護檢測者隱私,檢測機構也可以事先出具隱私權告知書,要求檢測雙方簽署:如檢測出艾滋病等性傳播疾病,檢測雙方均同意檢測機構將結果告知對方,且僅告知同檢雙方,檢測雙方均不得將結果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則將承擔刑事責任即可。這樣既能很好地保障患者隱私權,又能很好地保障公民的健康權和生命權。為什么不這樣做呢?

 

況且,這種刻意隱瞞真的能“保護公民隱私”嗎?據周小平在基層所了解到的案例,這種刻意隱瞞實際上往往更加無法保障患病公民的隱私。因為配偶一旦發現自己被傳染艾滋病,就會變得極端憤怒,不僅鬧得親朋好友、街坊鄰居、學校單位人盡皆知,而且還會采取一系列起訴或上網發泄求助傾訴等手段宣泄情緒。隱瞞導致傳染艾滋病的,最終基本都是這個結果,很少有例外。這是哪門子的保護公民隱私呢?而一般這種情況下,鑒于泄漏患病隱私的對象包含公民自己,同時泄漏者本身也是受害者,所以也只能免于追究其泄漏患病隱私的相關責任。

 

一地雞毛。

 

原本,婚檢之目的就是為了預防艾滋病這類嚴重、致命且不可治愈的性傳播疾病,但現在變成了檢測機構和醫生絕對不允許告知婚檢對象,那這種婚檢的意義何在?參加婚檢的公民自身權益如何得到保障,公民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如何保障?很多因此感染受害者付出了終身健康甚至是生命代價。并且,由于艾滋病患者生育成本較高(需要付出十幾萬甚至更高的成本),普通人根本難以承擔,以至于也喪失了生育后代的基本權力,可以說是慘絕人寰。

 

 

目前我國已經取消強制婚檢,婚檢健康屏障本來就已變薄弱。如今對自愿參加婚檢的婚檢患病結果,居然也規定禁止檢測機構告知同檢對象,這不得不說是一項本末倒置的規定。從最初全國篩查登記艾滋病患情況來看,我國艾滋病感染人數從880例激增到122萬例,增速令人擔憂。根據衛健委數據,每天我國新增檢測出艾滋病感人者早已破千人,已感染還未檢出的則更多。在這種情況下如再不修訂此條此規,未來造成的問題將更為巨大。

 

以上都是中國老百姓日夜期盼的,也是中國老百姓反映極為激烈的領域,很多有識之士也通過多種渠道提議,但據說都收效甚微,因此希望通過網絡能喚來關注和重視。

 

我認為,對于那些老百姓極不滿意、怨言很大的法條,必須得改,不改不行,不修不行,不變不行。

 

來源:平局微信號

 

責任編輯:向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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