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資產階級的代表人物王振華因猥褻幼女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消息傳出,舉世震驚,民眾皆怒不可竭。
判決前,是一個九歲的幼女被猥褻,判決后,民眾皆感覺被猥褻。
在這緊要關頭,王振華的辯護律師陳有西于判決的第二天即2020年6月18日發出了“陳有西律師聲明”。
名為“聲明”,實則為被告人王振華作進一步的公開辯護。發表聲明沒有錯,進一步公開辯護也沒有錯,但陳有西聲明之目的在利用互聯網傳話、在串供!在故意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在利用律師身份違法的幫助被告人王振華逃脫法律的嚴厲制裁。
陳有西的行為已經嚴重觸犯刑法第306條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和刑法第308條之一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聲明”一共8條,每一條都是證據,總結一下,有這么幾個方面的目的和內容:
一、為自己樹立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的正面形象;
二、為自己在該案前期辯護中的表現辯解;
三、指責被害人代理律師向社會進行信息發布;
四、泄露并指責上海市普陀區公安“擴大范圍偵查”;
五、結合前條公安“擴大范圍偵查”,向王振華、周燕芬之外的有關潛在共犯、潛在證人公開通風報信,公開串供,公開泄露公安機關的偵查秘密,公開告訴他們“王振華沒有翻供。從偵查階段、檢察階段、法院階段,他的供述穩定一致,否定自己進行了對幼女的猥褻行為。他進去房間前后時間只有13分鐘,有酒店錄像證據。有效可能作案時間5分鐘。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取向。公安外圍偵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堅稱自己沒有猥褻本案女孩”。
六、故意公開泄露被害女孩有陰道撕裂傷,并進一步故意泄露北京與上海兩地司法鑒定機構對該傷有新、舊之爭,更更進一步泄露和論證支持其無罪辯護意見的北京這兩家司法鑒定機構如何如何牛皮,同時指責上海司法鑒定機構如何如何不行。
七、悲情表示自己及“上海相關辦案機關”都形成了巨大的輿情壓力。稱“案件信息是不對稱的,一邊倒的”。讓人莫名其妙的感覺你陳有西與“上海相關辦案機關”好像是“一伙”的?你這是在強拉“上海相關辦案機關”上你的賊船!
八、8條“聲明”,陳有西既完成了潛在的通風報信,公開串供,泄露了不允許泄露的案件信息,又要欲蓋彌彰,稱“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我們沒有公布我們的辯護詞和控方起訴書。如果公布將會真相大白”。稱”王振華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我們寄希望于二審作出公正的判決”。
在這里,陳有西對自己公開串供和泄露案件信息是非常心虛和害怕的,所以又特別強調“由于本案的特殊性”、而“沒有公布”,自己給自己壯膽并進一步欺騙大眾。
陳有西的8條“聲明”,雖然邏輯性不強,甚至有語法錯誤,但是信息量巨大,內容非常豐富,做足了法庭內外、輿論上下的功課,這種冒險的“聲明”為其二審辯護鎖定五年有期徒刑之心中目標不產生變數打下了法律和輿論的“堅實”基礎。
應該說,陳有西律師在這里是有些“謀略”和以身試法的膽量的,但是該“謀略”和膽量與其“聲明”中第1條所標榜的“遵守律師的職業倫理”、“追求匡扶正義、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倫理”完全相違背,完全是在強奸民意!所以,必須要揭露他“聲明”中的犯罪行為。
第二部分 陳有西的犯罪演變過程
一、 關于“聲明”第1條
陳有西可以針對網絡的各種“批評、攻擊、謾罵”據理力爭、據實反駁,但為什么要拉上“法庭”?
你是做的無罪辯護,“法庭”判了你的當事人罪名成立并處以五年有期徒刑。很顯然,“法庭”沒有采納你的辯護意見。你的主張與“法庭”的主張是相突的,是矛盾的。如果你的無罪辯護是對的,那么“法庭”的有罪判決就一定是錯的;反過來,如果“法庭”的有罪判決是對的,那么你的無罪辯護意見就是錯誤的。這么一個形式邏輯你分不清嗎?網絡“輿情”對你的批評和對“法庭”的批評根本不是一回事,完全是兩種性質、兩種感情不一致的批評!你為什么要把自己與“法庭”視為一體?強把“法庭”拉下水?
正常情況應該是:法庭判了你無罪的當事人有罪,你應該對判決表示遺憾甚至是抗議,堅決支持上訴!堅持維權到底!
可是你的通篇“聲明”并沒有支持王振華上訴的一個字,你只是為了串供的需要“聲明”王振華自己已經上訴。
你這是在“遵守律師的職業倫理”?你這是在“追求匡扶正義”?你這是明目張膽的混淆視聽!
二、 關于“聲明”第2條
你既然聲稱“法庭”也明確要求、、、、、、不透露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案情”,你又為什么在“聲明”中的第4、5、6條中大肆、放肆的故意泄露未成年人的隱私和案件信息?
三、 關于“聲明”第3條
九歲幼女被害人的代理律師為警示社會,警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警示世人對此案的監督向社會尋求正義媒體的幫助,其內容主要是質疑你陳有西收了1200萬律師費,譴責你陳有西為王振華“不嫖16歲以下”女孩“底線”的無恥宣傳。你對這些質疑和譴責表現出的是不屑一顧的傲慢拒絕和理直氣壯的不以為恥、反以為榮,你還有臉?有何資格談論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
其實關于1200萬人民幣律師費,相較于美歐資深律師在一個刑辯案中來說并沒有什么奇怪,被害人的代理律師、本律師和天下大多律師并不一定對你有什么羨慕嫉妒和恨,但天下網民卻對你、對你的當事人王振華充滿了恨!不但對你恨,對整個中國律師全體都產生了“恨”。這是你帶給整個中國律師的恥辱,這本是你在面對社會大眾時應予澄清的機會,一是澄清有沒有收1200萬元律師費,如果收了,則告知為什么要收這么多,說出收費的理由:如你的成本,你的服務水平或者是你的價值就值1200萬元這個價,這1200萬元里沒有網上猜測的、引申的腐敗情形,等等。如果你并沒有收1200萬元的律師費,則你的“聲明”中更加應該聲明清楚這1200萬元之說法與事實不符,你為什么應該聲明的東西堅決不“聲明”?
陳有西作為一個刑辯律師,公然為不嫖16歲以下的女孩是底線作宣傳,公然在法庭圣地叫囂要為王振華恢復上海市政協委員和全國勞動模范。被害女孩的代理律師此時此刻難道還不應該大吼一聲、大聲譴責你的無恥嗎?
什么時候、什么地方、什么部門有過不嫖16歲以下的女孩是底線?陳有西這種為嫖娼定底線標準站臺的行為是多么的無恥和荒唐!
就憑陳有西如此低劣的道德素質,司法行政機關就應該立即先吊銷其律師執業證。
四、 關于“聲明”第4條
陳有西在此泄露并指責普陀公安“擴大范圍偵查”。
王振華與其同伙周燕芬“經過事先預謀,由周燕芬制造條件”,達到猥褻幼女的目的。他們是如何預謀的?周燕芬為何同時騙帶了兩個幼女?王振華是否在這之前還猥褻或強奸過別的女孩?王振華的同伙除了周燕芬是否還有別人?在王振華億萬富豪圈子里是否還有同樣的禽獸?這不正是公安機關法不容情、義不容辭的職責嗎?把這些疑問偵查清楚怎么就成了“擴大范圍偵查”?你陳有西為什么要把公安機關如此重大的偵查秘密、本案如此重大的案情公開泄露出去?你不是為了通風報信、不是為了串供,又是什么?你這難道不構成刑法第306條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和刑法第308條之一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嗎?
五、關于“聲明”第5條
陳有西在此聲明:“王振華沒有翻供。從偵查階段、檢察階段、法院階段,他的供述穩定一致,否定自己進行了對幼女的猥褻行為”。
陳有西這是告訴王振華潛在的同伙,王振華不僅是沒有翻供,而且是從偵查階段開始就從來沒有承認,一路下來經過檢察階段到法院階段統統都沒有承認,既然自己都沒有承認,當然就不會供出同伙了;陳有西在此顯然是暗示王振華潛在的同伙萬一落網、千萬別供出王振華。
把本案如此重大的案情公開泄露出去,你陳有西不是為了通風報信、不是為了串供,又是什么?你這難道不構成刑法第306條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和刑法第308條之一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嗎?
六、關于“聲明”第6條
本案中最大的爭議就是法醫學司法鑒定,這更是被害幼女及其家人和社會最大的隱私和傷痛。你陳有西刑辯律師一是自己清楚的很,二是法庭事先預警不得泄露。但你仍然故意在互聯網上散布。你對被害女孩及其家人、社會造成巨大的二次傷害,你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完全達到了犯罪的惡劣程度。
本律師為了避免造成對被害女孩及其家人、社會的無意傷害,對其內容不在此進一步批駁和揭露。但是,我會專門函告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揭露該條“聲明”中的罪行。
陳有西在本條“聲明”中所稱的北京的司法鑒定機構如何牛、上海的司法鑒定機構如何差的問題,雖然手法不怎么高明,但仍然會迷惑大眾,所以必須要揭露。
你陳有西稱北京的兩家鑒定機構、七位國內權威的法醫專家、婦科專家、DNA專家,得出了與上海鑒定相反的結論。
本律師也按你的邏輯說一篇同樣的話,大家看看有什么不一樣?
上海的鑒定機構、N位國內權威的法醫專家、某某專家、某某專家,第一時間就進行了司法鑒定,早就得出了與后來北京兩家鑒定機構相反的結論。
你以為司法鑒定是打群架嗎?你為什么不把上海鑒定機構的法醫專家及其他專家的人數同樣“聲明”出來?
請問陳有西,你的這個“聲明”是不是很可笑?
陳有西的“聲明”發表在判決后的第二天,發表在本案審判長答疑后的時間,陳有西應該看了判決書、看了審判長的答疑,非常清楚法庭是采信了上海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而沒有采信北京兩家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陳有西如果認為法庭采信錯了,為什么不敢直接指出法庭的“錯誤”?而要在“聲明”中混淆視聽?
本律師還特別希望陳有西能“聲明”清楚這北京的兩家鑒定機構是怎么參加到這場訴訟的鑒定中來的?
如果不是上海市普陀區公檢法任何一家聘請或經過他們任何一家同意,陳有西雖然是本案辯護律師,但仍然是無權將本案的未成年隱私材料私下委托北京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如果是私下委托的,那么,陳有西在本案開庭前就已經泄露了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就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08條之一,就已經犯罪了。
陳有西的行為已經構成兩項犯罪,敦促其立即投案自首!
如果陳有西不投案自首,則請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即逮捕他!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部分 必須嚴懲王振華
從審判長答疑中得知,檢法兩家都認為王振華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其實,檢法兩家在這個情節上的認定都是不準確的。
王振華及其同伙周燕芬從精心策劃、跨省欺騙拐帶、事先預定酒店,到王振華犯罪得逞、造成被害人二級輕傷,更主要的是造成被害女孩巨大的精神和心靈心理創傷,女孩的成績一落千丈,聽到“上海”就害怕!王振華犯罪完成后給同伙周燕芬10萬元報酬,資本之惡對中國社會的危害迅速而持久的蔓延,持久地傷害和危害著整個社會。這難道不是刑法所規定的其他惡劣情節嗎?當然是!刑期應該在五年以上直至十五年,具體到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和王振華的惡劣態度,應該判處其十五年有期徒刑。
怎么嚴懲?
1、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或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依職權主動指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抗訴;建議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律師積極申請上述檢察機關抗訴。
2、如果抗訴未被啟動,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律師爭取二審法院發回重審。
3、建議江蘇省、上海市婦女聯合會、學聯、關工委、律師協會從人道、經費、人員人力等方面聲援被害幼女!堅決嚴懲危害幼女的犯罪分子!
2020年6月23日于深圳
作者:駱振中 來源:廣東律師駱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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