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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立:司法的目的須與效果相統一
2025-04-20

司法的目的須與效果相統一
——關于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判決結果的一點粗淺思考
(一)這是一個符合法律條文的判決。作為司法的法官,他們審判案件的結果在網絡上是公開的,是要接受社會監督的,是要終身負責的。故,他們一般不會犯險枉法,率性妄為。何況這是一起早已引起全國線上線下廣泛聚焦的案件。即使嫌疑人不認罪服法而被加重量刑,也是有法可據的。至少對照法律條文是沒有瑕疵的。不然,官方媒體不會第一時間發布《山西“訂婚強奸案”二審維持原判審判長回應焦點問題》(判決一宣布這個回應馬上就見諸媒體,回應這么快,感覺這個回應材料是采用一問一答的虛擬方法提前寫好的)。
(二)這不算是成功的判決。與以往引起輿論強烈反響的案件判決一樣,這是一個司法上正確而效應上引起激烈爭議的判決,是一個法理情相撕裂,因而算不上成功,也談不上完美的判決。可以預見的是,其產生的效應不會亞于南京彭宇案。必將把不信任問題由陌生人之間進一步內卷式地推及到熟人之間,人在人際關系中的安全感將進一步降低。于是難免引起懷疑,如果推動這種內卷式的背后生存邏輯持續發揮作用不止,是不是下一步將進一步內卷化到連人自己也不敢信任自己?如果是那樣,那會是一種什么狀態?(這是另一個話題,此處不論。)套用《哈姆雷特》的經典臺詞,原來,扶還是不扶,是個問題;現在增加了,結婚還是獨身,這又是個問題。
(三)問題出在哪里?出現此類問題的根源在于立法的理念出現偏差,導致所立的法律被異化了——司法的效應與立法的目的相背離。根據歷史唯物主義關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的基本原理判斷,造成法律異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主導人們日常生產生活的市場生存邏輯已經將社會的幾乎所有存在都納入到了交易的現實和思維、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的現實和思維等社會各類活動中。因此,作為社會主要存在之一的婚姻,也必然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被市場化、交易化了。以至于這個案例把本為兩個人私事的婚姻進一步切割,成為兩個人及其家庭尖銳對立的私利關系,樸實的愛情親情共情在婚姻中的含量被大大降低。與之相對應,關于婚姻領域中對人權的立法司法,特別是在西方政治經濟學觀點的所謂“女性資源稀缺”的情況下,對婚姻中人權的立法司法已經極端化、抽象化、絕對化了。
(四)應全面把握人權概念。人權不單單是個人的權利。它從來都不是抽象的、絕對的、孤立的、單個個人的權利,作為社會環境和社會關系的產物,它與環境、社會、集體、他人是對立統一的關系,具有很強的聯系性、具體性、相對性、集體性。也就是說,人權既包括個人的權利也包括個人之外的、與個人息息相關的社會的、環境的、集體的及他人的權利。須知,對個人人權維護的絕對化、抽象化,往往要傷及與個人息息相關的社會環境集體及他人的權利,必然要反向傷及生息在社會中的每個人的人權。老人倒地不扶是這樣,這個案子也會是這樣。這正是唯心主義者基于人性自私自利理念基礎上的人權理論在現實社會實踐中必然要產生的惡果。畢竟人在本質上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他不是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漂流的“魯濱遜”。即:我們在立法和司法時,要深刻理解我們中國老百姓那句樸實的、卻飽含辯證唯物主義思想的話“誰住的都不是荒草胡棵,誰都有個左鄰右舍”。
(五)判決應以效果為重。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的結果,無疑給了“結婚不如嫖娼劃算”這個看似荒誕不經的理論一個鮮活的事實注腳。這是時代的諷刺,還是時代的悲哀?執法者在追求或捍衛法律判決正確性的同時,不知是忽視還是無視了判決所產生的嚴重負面效應。至少可以說,沒有實現法理情的統一。可以預見,在一切向錢看的氛圍尚未根本改變的當下,這個判例將會為更多的騙婚者提供可欺騙的新思路,為詐婚者提供可鉆營的新空子,激發起更多動機不純的人去積極效仿。在所謂“女性資源稀缺”的當下,讓一些本就被住房、養老、教育、醫療壓得透不過氣來的人們更加堅定不婚不育的獨身主義信念。走筆至此,筆者只想追問當事的法官大人:這樣的判決結果,對于鼓勵婚育但效果不佳、因而陷入焦慮不安的中國社會的未來,究竟有什么好處呢?!
(六)司法目的須與效果統一。《尚書·虞書·大禹謨》說得好,“期于予治,刑期于無刑,民協于中”。意思是,刑罰的設立需與治理目標相契合,通過刑罰懲戒警示人們知法畏法,最終達到無需用刑的教化效果,讓老百姓生活在和諧的社會環境中。先賢誠不欺我,當我們在法治的道路上遇到坎坷崎嶇時,我們不妨回望來路、回歸原點,讓先賢法律哲學思想的光輝照亮未來。
(作者系成武縣政法工作者;來源:昆侖策網【原創】修訂稿,作者授權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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