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亞太經濟社會委員會在其發布的《什么是善治?》中,對于善治提出了八項標準,分別為共同參與、厲行法治、決策透明、及時回應、達成共識、平等和包容、實效和效率、問責。筆者認為,作為一種治國理政的方略,善治應當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善治是民主治理。民主治理正是我們所說的“善治”與封建社會善治的根本區別所在。“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和社會的治理本質上應當是人民群眾當家做主,依法管理國家、管理社會。只有讓最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國家治理,才能在最廣泛的范圍內匯集民眾智慧,提高國家和社會治理的科學性,并使此種治理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依法治國與人民當家作主密不可分。一方面,法治以民主為前提,依法治國要堅持人民的主體地位,在民主基礎上的法治才是真正的人民的法治,否則就只是所謂少數人的“法治”。所以,民主是依法治國必備的政治基礎。另一方面,民主又必須依靠法律來保障。人民群眾管理國家和社會都是通過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進行的。民主的完善必須要通過法律使其制度化和程序化,并由法律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
善治是依法治理。依法治理的內涵非常豐富:一是全面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建設。只有通過法律對公權力進行規范和約束,才能真正保障私權利。在此意義上,法治要從根本上約束和限制公權力,為公權力套上“緊箍咒”。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不僅要通過法律約束老百姓,還要約束社會,更要約束官吏,并有效制衡公權力,在私主體受到公權力的侵害之后,法律應當對其提供充分的救濟。總之,只有建立法治政府,才能真正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也才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二是要利用法治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安定有序、長治久安。三是要依法保障人權,保障民生,維護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保障民生也是善治的基本內容。
善治是賢能治理。善治是賢能之治,即注重選擇賢與能參與國家和社會治理。我國古代治國理政的重要經驗是通過選舉賢能的人來治理國家。儒家學說的核心即在于“舉賢才”,即選賢任能、賢人治理。賢能一般是指有德有才、德才兼備的“君子”。古代的賢能之治在本質上屬于人治而非法治,不能將此種善治等同于當今法治時代的善治,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要將賢能之治排除在外。事實上,賢能之治也是我們現代法治社會中善治的一部分內容,因為善治的主體仍然是人,這些人應當真正具有治理國家的能力、具有較好的道德品行和較高的素質。
善治是社會共治。當今社會,因全球化的推進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變化,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的理念也在發生深刻的變化,主要體現為從傳統上單純的統治理念轉向治理理念,從單純依賴政府的管理轉向多種社會治理方式的結合。
國富民強、社會長治久安需要各種社會治理方式和治理機制的有效銜接與配合,為此,社會共治強調實現社會自治與社會管理的有序銜接。在我國社會轉型中出現的食品安全、環境污染、誠信缺失等問題,都是復雜的、綜合性的社會問題,需要通過社會共治才能解決。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治理與管理雖然僅一字之差,但其體現的是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施策。
善治是禮法合治。中國傳統社會的治國經驗就是“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禮”在我國有幾千年的歷史,對人們的行為有潛移默化的影響,其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是我國古代治國理政的重要經驗。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也應當注重發揮“禮”對人們行為的調整作用,以促進法律的有效實施,從而實現良好的社會治理效果。
從今天來看,法律也要積極發揮預防和引導的功能,但社會的道德教化是法律能夠有效實施的前提,法治本身就是一種規則之治,只有全社會人人誠實守信、崇尚道德、遵守規矩,才能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礎。同時,需要充分實現法律和道德的互動,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和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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