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城市住房制度必須改革
大約從2003年開始,我國政府幾乎每年都要出臺對城市房價的調控措施。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房價在調控中一路高歌猛進,已經成為嚴重的民生問題和社會問題,也成為輿論界和研究界關注的熱點。
綜合十幾年來各界的研究、分析、建議,影響房價的因素有,城市人口變化引起的需求變化,土地供應量,貨幣供應量,銀行房貸政策如首付比例、利率、限貸,行業管理政策如限購、限價、限面積、限身份,此外還有市場管理,稅收管理等等諸多方面。以上這些,基本屬于影響房價的短期因素。
對房價長期走勢起決定作用的因素,是相關的制度建設和改革。其中,第一位的是住房制度,其次是土地制度、財稅制度、投融資制度、戶籍制度等等。
多年來政府的調控,主要圍繞短期因素展開,調控的效果不佳,房價甚至越調越高。其原因就在于,沒有針對制度建設的缺失,深化改革。
2009年之后的幾年間,筆者陸續發表〈對我國房地產業的再思考〉、〈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思路的演變〉、〈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應實行“三軌制”〉、〈關于保障性住房〉等文章,從不同的側面,分析我國城市住房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革的建議。本文下面的論述,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復過去的觀點,但有新的分析,對有關方面的批評更加直截了當一些。
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歷史回顧
20世紀80年代,國務院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在組織各界、各地調研、試點基礎上,探討改革思路,擬定改革方案。經過較長時間探討,社會各屆對住房制度改革形成如下共識:需求側(存量住房)是“租售并舉,提租促售,以售帶租,小步快走”;供給側(新建住房)則是政府建房,合作社建房,私人建房和開發商建房并舉。
我理解,租售并舉,是要讓住房買賣市場和租賃市場共同發展,消費者可以根據市場的租售比價和自己的購買能力,自主選擇住房消費方式。政府建房,主要解決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住宅合作社作為非盈利經濟組織,是普通工薪階層合作互助解決居住需求的重要渠道;私人建房,主要是小城鎮居民用于自住;開發商建房,對應的是高收入人群或富人階層的居住需求和投資、投機需求。這些改革思路,在國務院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出臺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都有所體現。
按照這些思路,當時的建設部開展了積極探索。例如,在煙臺、唐山、蚌埠等城市開展提租促售、租售并舉的改革試點,取得成功經驗。例如,在全國探索建立和發展住宅合作經濟。到90年代初,全國有五千多個住宅合作社,成立了全國性的協會組織,制定頒發了規范的住宅合作社章程;建設部還出臺了城鎮合作住宅管理辦法,召開了兩次全國性的工作會議。一時間,住宅合作經濟呈現出廣闊的發展前景。
但是,1998年以后全面推行的房改,卻偏離了最初的改革思路。只售不租使住房租賃市場至少沉寂了十幾年,誤導了人們的住房消費觀念。住房供應方面,政府長時期缺位;私人建房始終沒有得到法律和制度的規范;曾經生機勃勃、欣欣向榮,受到政府大力支持的住宅合作經濟,突然間偃旗息鼓,了無聲息。結果,開發商成了住宅市場的唯一供應渠道,沒有任何競爭對手,使其居于市場的制高點,掌握了最終定價權。由此,才會產生五花八門、無奇不有的各種市場亂象和人間百態。各種勢力、各類人等,紛紛菌集在開發商周圍,分享房價大餐。普通購房者則成了砧板上的魚,任人宰割。
需要指出的是,開發商的自然壟斷地位,并不是開發商自己爭來的,而是有關政府部門的制度安排的結果。任何人只要作了開發商,在行業內部競爭的巨大壓力下,都必須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普通住宅的利潤水平不應該很高,甚至不該有利潤,讓開發商來負責普通人群的住房供應,是嚴重的供需錯配。在巨大的居住性需求和巨大的投資、投機需求的共同作用下,房價只會一路高漲,失去控制。后來,有關方面終于認識到,解決城市住房問題,政府不能缺位,承擔起廉租房甚至公租房的建設供應責任。但是,城市普通收入人群的問題至今仍然沒有得到解決,繼續讓他們擠在開發商的供應渠道里,只能是給投資、投機需求做墊底。限購也好去庫存也罷,都不能根本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
土地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不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即使符合規劃,也不能開發商品房,不讓農民的宅基地入市交易,結果是進一步強化了開發商的自然壟斷地位。二是政府經營土地,導致政府過于依賴土地財政和土地金融,依賴循環往復不斷征地、賣地。地價高了政府可以多一些收入,但也把房價抬上去了。房價已經成了令政府左右為難的頭號難題,一頭是群眾利益,一頭是政府收入,只要現行土地制度不改,這就是一道無解的死題。
總之,現在我國的城市住房市場,是一個沒有充分競爭的市場,開發商處于自然壟斷地位,這個壟斷地位是現行住房制度和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所導致的,是規則本身出了問題。“不審勢即寬嚴皆誤”,如果不從根本上改革制度,一味在管理的寬嚴上下功夫,無異于緣木求魚,也是自欺欺人。
二、關鍵是把房子的居住功能與投資功能區隔開
一方面,住房作為商品,使用價值是供人居住,屬于耐用消費品。消費者無論買房還是租房,都是商品交換行為。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土地有長期升值的趨勢,因而房子(實質是土地)又可以成為投資品,可以投資保值,也可以投機賺錢。
這樣,住房市場的購買行為就分為兩類,一類是為了消費,另一類是為了投資或投機。社會上的低收入人群(即窮人)和絕大多數中等收入人群,買房或租房的目的是改善居住條件,更好地從事本職工作。而中等收入人群的高端人士和高收入人群(即富人),在滿足居住需求之后,還有較多資金,就會考慮再買更多的房子,但目的已不是消費,而是投資保值。還有的人自己本沒有多少錢,但頭腦靈活、善于鉆營,能夠從銀行或其他方面借來大量資金,購買大量住宅,轉手倒賣賺大錢,這就是投機了。
顯然,對于社會上不同的購房需求,必須區別對待,特別是對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費性住房需求,要有專門的制度安排。
西歐、北歐許多國家房價長期穩定,最主要的原因,是窮人的住房由政府保障,普通工薪階層的住房,通過參加非盈利的住宅合作社解決。二者合計,約占社會住房供應總量的一半。這些房子可以按規定的程序流轉,但卻不允許上市自由交易,即只能用于滿足消費者的居住需求,不能成為投資投機的對象。此外,還有約一半的房子由開發商提供,并允許投資投機,讓有錢人可以炒作房子賺錢,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這種制度安排,在住房的居住功能與投資功能之間筑了一道“防火墻”,使開發商不能壟斷全社會的住房供應,購房者因此具有較強的議價能力。我國80年代形成的改革思路,很大程度上也是借鑒了這些國家的經驗。
目前我國的城市住房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指導思想上沒有把廣大勞動群眾的消費性居住需求放在首位,客觀上讓少數投資投機者的利益裹挾了勞動者的利益。多年來,國內有不少學者如王小強、易憲容等,對此有大量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參見梁曉:〈壓房價≠房地產健康發展〉、〈得民心者得天下:居者有其屋〉;易憲容:〈高房價使財富分配機制嚴重扭曲〉、〈房價為何會越調控越高〉)
發展市場經濟,投資投機是題中應有之意。但應該看到,住房市場里的投資投機,與實體經濟里的投資有重大區別。在生產領域中,資金(資本)與勞動力相結合,可以創造財富、產生新的價值,而在房市里投資投機,則不會創造任何價值,不過是在買房人之間轉移價值而已。
不論任何社會,勞動者都是人口的絕大多數。他們終日辛勞,掙錢養家,拿出自己的血汗錢買房或租房,目的是改善自己的生活條件,能夠更好地工作,奉獻社會。他們中的體力勞動者(藍領),基本沒有條件在房市里搞什么投資;有些腦力勞動者(白領)雖有條件,但都有自己的事業和人生追求,也沒有時間和精力在房市里倒買倒賣瞎折騰。總之,廣大勞動者買房是為了消費,而不是投資。這樣,如何保證勞動者住房的消費屬性,就成了住房制度設計必須考慮的問題,這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
我國現行住房制度的一個顯著特征,是讓中等收入人群的消費性需求,與少數有錢人的投資投機需求混在一起,到開發商的市場上競爭。投資投機需求的行為特點是為賣而買,不管價格高低,只要房價看漲就敢于出手,在倒買倒賣之間,不斷推高房價。而消費性需求的行為特點則是買漲不買跌,房價看跌時猶豫不決怕吃虧,房價看漲時唯恐再漲,為了圓住房夢,想方設法四處籌錢也要買。買下的房子很可能是投資投機者之前在低價位時的斬獲,房市里的所謂窮人補貼富人,就是這樣發生的。
在這個問題上,開發商與投資投機者的利益完全一致,投資投機活動抬升了房價,開發商就能大發利市。開發商采用捂盤惜售,雇傭房托,傳播虛假信息等手段讓房價走高,投資投機客就可以繼續穩賺不賠。他們共同合作了十幾年,使中國城市的房價居高不下,尤其是在一、二線城市,包括大多數白領在內的工薪階層已經沒有能力買房了,買了房的也要作一輩子房奴。事實充分表明,要解決普通老百姓的住有所居問題,就必須改革住房制度,讓相關的房子只是耐用消費品,而不能成為投資品。
這里邊恐怕還有一個理論性或觀念性的問題,需要澄清,即如何看待房子的產權。現代產權理論認為產權是一組權利束,包括所有權、使用權,及其分解出的許多對資源進行配置的權利。在市場經濟中,這些權利都受法律保護。具體到住房,所有權是產權,租賃權是產權,合作社住宅的排他性使用權也是產權,這些權利雖然有很大區別,但都可以保障權利人住有所居。例如,西方發達國家的住房自有率,少的百分之四、五十,多的百分之六、七十(個別國家達80%),這些自有住房中,就包括消費者參加合作社后,購買的不能上市交易的住房。此外,還有很多人靠租房解決居住問題。
我國1998年房改以后,相關部門對產權理論的理解不夠全面。例如,針對中低收入人群推出經濟適用房,政府在土地供應、稅收等方面優惠力度很大,按道理不允許上市才能保證房子的居住功能不產生異化。但政策卻規定,五年以后允許上市。這一來,經濟適用房就與商品房一樣成為投資投機的對象,由此產生一系列亂象,違背初衷,終歸失敗。后來推出的公租房,仍然提出五年以后可以買斷上市。筆者斷言,按此實施下去,公租房也會產生異化。再后來又推出共有產權房,依然是終將允許上市。這些一以貫之的思路表明,有關政府部門對產權理論的認識存在誤區,片面強調住房的所有權,而不注重保護住房的使用權、租賃權等其他權利。
廣大工薪階層買房的目的是為了住,而不是為了賣,多數家庭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只可能擁有一套住房,期間的房價高了還是低了,對他們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就是說有沒有所有權,對他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居住權必須得到保護。我國現行住房制度片面強調住房的所有權,結果是突顯了房子的投資功能,房價越炒越高,老百姓買不起,使他們的居住權受到嚴重侵害。
從事投資投機活動的人,也包括開發商,只要資金來源正當,不偷稅漏稅,不搞權錢交易,不違法亂紀,就不能讓他們對高房價承擔責任。應當負責的是相關政府部門的制度設計存在缺陷,使投資投機失去根本制約。實際上,一旦房價失控,投機商、開發商甚至各類房產中介,在暴利驅使下,必然會產生各種違法活動。這時,政府就會出臺短期調控措施,調控可能暫時抑制房價上漲,但也會打壓老百姓的住房需求,甚至傷及整體經濟,因此難以持久。只要稍有放松,投資投機又會卷土重來,房價又會高漲。如此循環往復,陷入惡性循環,這恐怕是我國城市住房市場的真實寫照。要擺脫這樣的尷尬局面,唯一的出路是按照把居住功能與投資功能區隔開的思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三、對城市住房制度深化改革的設想
國家有關部門負責人曾經宣稱,解決城市住房問題的基本思路是“市場加保障”(趙沛楠:〈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多渠道解決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專訪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保障司司長侯淅珉〉)。我認為,這個思路不能算錯,但失之籠統。
在“市場加保障”的框架下,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具體模式。例如,新加坡模式是85%的人住政府提供的房屋,15%的人通過市場購買高檔住宅;又例如,美國模式是除了保障房外,政府財政支持“房利美”、“房的美”等,向特定收入人群提供信貸支持,這里既是市場,又帶有某種保障的成分;再例如,歐洲特別是北歐國家,除了向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房,還鼓勵中等收入人群加入合作社建房,在信貸、稅收、土地等方面給予不同程度的優惠,也是既是市場,又有保障的成分在里邊。盡管以上各國模式具體做法不同,但其基本精神卻是一致的:把自住性、消費性住房市場與投資、投機性住房市場區隔開來,或者說是把低、中、高檔住房區隔開來,對不同收入人群實行不同的住房政策。我國現行住房制度,也可以算是“市場加保障”,但顯然與上述模式有根本區別。
改革中國的城市住房制度,要從中國的實際出發,而不能簡單地照搬外國做法。新加坡模式雖然好,但我國現在的財力難以承受。美國模式似乎保障力度不夠。比較起來,北歐模式更值得借鑒,但具體的保障扶持力度,也不能照搬。低起步,隨著經濟實力和政府財力的增加,逐步加大保障力度,可能更現實一些。在統一的思路下,各個城市的具體做法也不宜“一刀切”。
具體設想如下。
1、最低收入人群即窮人,由政府提供廉租房。住廉租房的人沒有所有權,但居住權受法律保護。其實,廉租房也有一定的市場性,因為要交納租金。按照市場交換原則,租金水平不宜低于準成本(折舊加維修),以便政府的投資經過較長時間還是可以收回,投入再生產。但按社會公平原則,租金水平又不宜高于租戶月收入的30%。這是一個需要在對租戶收入水平調查清楚基礎上,左右權衡的問題。
不同的城市,最低收入人群占人口的比重,有的高一些,有的低一些,應從實際出發確定供應廉租房的人口比例。筆者認為,全社會平均,這個比例宜控制在10%左右。高了,政府財政不堪負擔。現在地方政府不僅要建廉租房,還要負責建公租房、共有產權房等,為了完成任務,普遍向市場融資。但從市場籌錢,盈利或還本付息的壓力很大,這也是各地方允許保障房五年后上市的一個現實原因。為了避免保障房的居住功能發生異化,建議政府只管到廉租房。管太多了不僅財政無力負擔,前期的融資、建設,后期的準入、退出、收取房租、維修等工作量很大,容易滋生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尋租腐敗等問題,不利于精兵簡政。
2、把大多數中等收入人群的購買力,從開發商的渠道里分離出來,發展各類可以居住使用、可以繼承,但是不能上市自由交易的住房,從制度上保證普通百姓的消費性住房,不得成為投資投機的對象。這一類住房,政府在土地、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可以說既是市場又有一定程度的政府保障。
其中,大力發展住宅合作經濟,是比較好的選擇。住宅合作社是非盈利經濟組織,所建的房子,沒有所謂的開發商利潤,即便政府不給任何優惠和扶持,價格也會控制在建安、土地、稅費、資金利息等成本范圍區間。以我國目前的經濟實力,政府恐難以給合作社直接的資金支持,但在土地供應和稅費等方面,還是可以給予優惠政策。合作社建房還有一個好處是適應范圍廣,中等收入群體中收入較高的人,參與建標準高一些、面積大一些的房子,收入低的人,建檔次低一點、面積小一點的房子。可以做到按需定供,不會產生開發商普遍存在的閑置浪費現象(參見〈中國城鎮住房空置率狀況及住房市場發展趨勢發布〉;〈北京380多萬房主失聯,上海10%的房子是空的,中國究竟有多少空房〉)。
此外,在一定時期內,現在的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房,限價商品房等,還可以繼續存在,但必須把允許上市的規定改為不允許上市。只要符合規劃,允許集體經濟組織在集體土地上,開發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房、限價房以及公共租賃房等。在縣城以下的小城鎮,還應允許小城鎮居民按一戶一宅原則,自建住房。政府則不再投資共有產權房和公共租賃房。
3、年收入在數百萬以上的富人在全國人口所占比例,大概不會超過5%。但他們主要居住在城市,因而占城市人口的比例會高一些,可以粗略估計為10%,一、二線城市的比例會更高。此外,中產階級中的高級白領收入也比較可觀,身家數千萬的已為數很多。他們也有條件像富人一樣,購買高檔商品房,并且有余力再買房子投資保值。這部分人占城市人口的比例,有可能達到20%。按以上估算,二者占城市人口30%左右,他們是開發商的主要服務對象,或者說開發商主要為這兩部分人蓋房子。
如此算下來,10%的最低收入人群靠政府,30%的高收入人群靠開發商,還有約60%的人,購買不能自由交易的消費性住房,或者租房解決居住問題。誠然,城市的原戶籍居民大部分已有了住房,但考慮新增的城市人口、流動人口特別是農民工等因素,基本格局恐怕不會根本改變。
以上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設想,實際是對80年代末90年代初形成的改革思路的回歸。若干年前,有人把現行住房制度概括為“雙軌制”(即商品房+保障房)。針對這個說法,我提出“雙軌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有所居問題,應該實行“三軌制”,增加一個以合作社住房為主的既是市場又有保障軌。七、八年過去,發展住宅合作經濟始終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因此仍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討。
四、住宅合作經濟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首先,有充分的理論根據。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房屋的居住使用權,也屬于財產權,是一項可以保障勞動者住有所居的重要產權。合作社住房不能上市交易,是為了防止投資投機活動使住房的使用功能發生變異,侵犯勞動群眾的基本權利。此外,合作社住房的建造、分配、使用,也都遵循商品交換原則,住宅合作經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更能體現公平、公正的社會主義原則。
我國已故著名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家蘇星同志,早在50年代就開始調查城市住房問題,于1957年發表〈論房租和住宅問題〉一文,論述住宅作為耐用消費品的商品屬性,分析當時房屋建造、分配、使用存在的違背價值規律的問題,提出相應政策建議。從那時開始,他在研究我國社會主義許多重大經濟理論問題的同時,把城市住房這樣一個比較具體的問題,也列為自己的研究專題,長期關注。改革開放以后,他陸續發表近十部論文和專著,闡述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問題。在1987年出版的《我國城市住宅問題》一書中,他提出“發展城市住宅的多種所有制結構”,包括大力發展住宅合作經濟和私人建房、公私合作建房等。1998年初,他又發表〈合作住宅事業前景廣闊〉一文,肯定當時國內住宅合作社試點取得的成績,分析了發展住宅合作社有六大好處,及需要研究的問題,期望取得更大的發展。2002年,學習出版社編輯出版《蘇星自選集》,書中收入關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文章僅有三篇,其中就包括這一篇,可見他對發展住宅合作事業的高度重視。
其次,有長期的經驗積累。
早在19世紀40年代和50年代,英國、丹麥就有了住宅合作社興起,后來在西歐、北歐各國及美、日等其他西方國家陸續發展,當年的蘇聯、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也采用這種形式,解決居民的住房問題,至今已有近二百年歷史。
20世紀80年代,瑞典國家聯合儲蓄銀行和住房聯盟,聯合了三千多家住房合作社,每年提供的住房占全國新增房源的25%以上。加上其他沒有加入該聯盟的合作社的房源,合作住房約占全部住房供應量的40%;德國有兩千多家住房合作社,提供的住房占住房總量31%;英國的住房合作社,也提供30%的房源;西班牙有1.1萬個住房合作社,提供25%的房源;原蘇聯有住房建筑合作社近三萬個,每年提供的住房約占總量的6%;原社會主義波蘭的合作社建房,約占城市公有住房的60%;原捷克斯洛伐克約占40%,等等。
按照國際通行的住宅合作社章程,建房資金一般由社員認股三分之一,國家資助三分之一,銀行長期低息貸款三分之一。社員入社后必須參加住房儲蓄,每月從工資中拿出一定比例,存入有關銀行。存入一定限度,即有資格從銀行貸款,向合作社買房或租房。政府還在土地供應、稅收、建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具體做法和優惠力度,各國不盡相同。例如,英國合作社購買私人土地所需資金,由政府提供無息貸款,并對合作住房免稅,這兩項優惠合起來相當于房價的約20%。合作社購買的土地產權歸合作社所有,亦稱公有土地,實際上最終優惠給了合作社社員。德國政府的優惠措施,一是提供低息或無息貸款,額度通常占建房費用的60%~70%,有的甚至高達90%,貸款期限一般為20年左右;二是由政府出面給予貸款擔保;三是提供價格合理的土地;四是減免稅收,對所得稅、財產稅、土地轉移稅和交易稅等,均給予減免和優惠;五是補貼住房租金,合作社住房如用于向社員出租,政府在必要時可補貼部分租金,使房租降低到社員能夠負擔的水平。在日本,住宅合作社被稱為“勤勞者住房協會”,國家頒布《勤勞者住房協會法》,明確規定日本的工人銀行(勞動金庫)、住房銀行(住宅金融公庫)對住房合作社承擔融資義務。社員的購房資金,20%為個人住房儲蓄,80%為銀行貸款,貸款利息3%,還款期限35年。政府還在稅收方面給予各種優惠政策,包括免除法人稅、注冊稅、印花稅,以及與土地相關的稅收。另外,住房合作社的土地60%來源于國有土地,以較低的價格供應給合作社。
我國20世紀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前期,開展住宅合作社試點,也取得可喜成績,積累了一定經驗。如蘇星同志1998年發表的文章所說:“截至1996年9月,住宅合作社已發展到五千多個,普及到20多個省市。從建設規模看,已從零星插建,發展為具有一定規模的合作住宅小區。天津市薊縣、寶坻縣住宅合作社,云南省昆明市住宅合作社,北京市大興縣新興住宅合作社等,都建設了十萬平方米以上合作住宅小區。合作建房受到了城鎮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居民的歡迎,被譽為‘民心工程’”。可惜的是,1998年底推出的房改,把十幾年住宅合作試點取得的成績,一風吹個無影無蹤。有關部門對此再也不提,不禁令人扼腕唏噓。
第三,有成熟、規范的管理制度。
加入住宅合作社的社員人數,幾十人,上百人,上千人甚至上萬人,各國一般不設上限。合作社實行民主集中制,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聽取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決定大政方針并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理事會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包括住房的選址、設計、建造、分配、物業管理,及有關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選聘、任用等等,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工作是否合法依規,是否符合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決定。
在住房的選址、設計、建造環節,住宅合作社的經營活動與開發商相似。但建好的房子不向社會出售,而是遵照事先定好的合約,按成本價格(含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的工資)將住房的排他性使用權,出租或出售給社員,不賺取任何利潤,并且承擔物業的日常管理和維修。社員因各種原因需要遷徙或放棄居住,由合作社按折舊價回購,再出售或出租給其他社員居住。可見,合作社的經營活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社員即普通勞動者的居住權利,而開發商則不承擔這樣的義務,二者的性質根本不同。
住房合作社作為非盈利經濟組織,具有法人資質,在政府監管下,依法經營,自負盈虧,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與自然人之間的集資建房或合作建房,也有根本性區別。自然人集資合作,一旦經營失誤,或發生虧損,或出現糾紛,或違法亂紀,很難界定和追究責任,政府幾乎無法有效管理。自然人集資合作,即使成功了,出資人擁有房子的所有權,可以上市交易,難免最終成為投資投機的對象。這也是一個很大的不同。
住宅合作經濟有了較大發展的國家,都在中央(聯邦)、省(州)、市層面成立了合作住房聯盟或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研究制定統一的規章制度,協調合作社之間的關系,提供法律、技術咨詢,開展業務交流和培訓,編印刊物,開展宣傳等等,協助政府對行業進行管理。
第四,有深厚的群眾基礎,廣闊的市場需求。
面對高聳入云的房價,消費者做出許多無奈的選擇。有人在網上發起不買房運動,不少人響應,盡管不會有什么結果,卻廣受民眾同情。更有人受國外住房合作社啟發,自發地開展集資合作建房。由于國內相關法律和制度缺失,人們不能建立具有法人資質的合作社,只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集資合作。沒有法人地位,也就得不到政府以及銀行等的任何支持。僅憑烏合之眾拼湊的資金,與強大的開發商們開展競爭,僅在土地取得環節,就已是必敗無疑。盡管鮮有成功的案例,盡管前途暗淡、希望渺茫,但近十幾年間,合作建房運動可以說是此伏彼起,前仆后繼,遍及全國。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深圳、武漢、沈陽、杭州、溫州……,幾乎所有一、二線城市,都有人為此不懈努力。北京的于凌罡、溫州的趙智強、沈陽的吳卓、天津的劉革學、深圳的林立人、廣州的魏琨等,就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人物。
他們頗為蒼涼,近乎悲壯的努力表明,廣大勞動群眾對現行住房制度十分不滿,對于改革住房制度,發展住宅合作經濟充滿期待。如果我們早日推出這項改革,不僅會獲得群眾擁護,而且能聚集大量資金,為房地產業的供給側,開辟一條新的康莊大道,帶動建筑業、建材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大量普通工薪階層的購買力,從開發商的渠道分離出來,也可以使商品房市場里的過度投資投機受到抑制,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總之,住宅合作經濟有廣闊的發展前景。不僅可以縮小貧富差距,使人民群眾有更多的獲得感,而且符合中央關于加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的精神,有助于推動整體經濟的發展。
我國改革已進入深水區,各方面的改革互相交錯、牽制,往往是牽一發而動全身。比較起來,住房制度改革所受牽制相對較小。例如發展住宅合作經濟,不需要對現行法律做根本性修改,只需增加新的法律規定即可。沒有增加之前,可提請人大授權開展試點。這項改革一旦推出,土地制度、財稅制度、投融資制度、金融制度等,都會相應跟進,做出調整。住房制度改革可以為推動全面改革,做出積極貢獻。
現行城市住房制度必須改革,也能夠改革,這就是本文的結論。
(作者系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研究員;來源:大風網站,摘自《參閱文稿》No.2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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