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9日,紐約南區法院首席法官麥克馬洪(McMahon,C.J.)作出命令,駁回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等六家中國銀行關于撤銷財產調查令的申請,并命令六家銀行自收到命令之日起28日內(即2018年12月17日)執行財產調查令。
本案案情
耐克和匡威兩家體育用品及鞋業公司對數百家網上零售商(大多數位于中國)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各被告均未到庭。耐克和匡威勝訴,判決金額高達18億美元。 鑒于判決可能難以實現,兩家公司將判決債權轉讓給了Next Investments,LLC公司 。Next Investments公司隨即申請法院向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六家銀行發出傳票,要求提供判決債務人的相關資產相關信息。 傳票送達至上述銀行的紐約分行。上述銀行未對傳票送達提出異議,但申請撤銷這些傳票,Next Investments公司 則申請法院命令六家銀行依照傳票提供財產線索。
2018年9 月11日,地方法官駁回銀行的撤銷申請,并批準Next Investments公司的申請,并要求六家銀行于11月12日前提供財產線索。
2018年10月10日,六家銀行就地方法官上述命令向美國紐約南區法院提出異議。其中中國農業銀行單獨提出一項異議,主張其與法院地僅有最低聯系(de minimis contacts)。同時,中國農業銀行又與其他五家銀行共同提出異議。主要異議理由是,美國法院沒有屬人管轄權,并且根據中國的銀行保密法,Next Investments公司應首先依照《海牙取證公約》提出調查取證申請。
紐約南區法院命令及其理由
關于本案管轄權,爭議焦點在于使用紐約的代理賬戶和結算賬戶是否足以構成美國法院行使管轄權的依據。法院駁回了銀行就此的異議。 關于代理賬戶,法院指出: 紐約州法律是明確的,屬人管轄權的并不以銀行“指示”客戶使用其代理賬戶為前提條件,只要該賬戶的設立和維持表明有意利用紐約作為開展業務的地點。 因此,地方法官認定“四家銀行……顯然利用其駐紐約的代理賬戶為判決的債務人向國外電匯美元提供便利”而且這些銀行曾數百次集體這樣做,金額高達數百萬美元。 法院指出: 在本案中,治安法官作出了詳細的調查結果,即銀行使用代理賬戶來支持總額達數百萬美元的數以百萬計的交易是“重復[和]蓄意的”,而不是“無意和未經批準的”。
法院同意地方法官這一認定。關于結算賬戶,法院認為地方法官將結算賬戶視同代理賬戶的做法并無錯誤。
《海牙取證公約》的適用問題
關于應否首先訴諸《公約》的問題,法院認為,《公約》本身并不存在要求首先訴諸適用的規則。 法院認為,地方法官適用了Linde v. Arab Bank案中的檢驗標準: 《美國對外關系法重述(第三版)》第442條規定,法院在決定是否發出調取國外資料的命令時,應考慮[1]所要求的文件或其他資料對調查或訴訟的重要性; [2]請求的具體程度; [3]資料是否來源于美國; [4]是否有其他獲取信息的手段; [5]不遵守該請求將損害美國重要利益的程度,或遵守該請求將損害信息所在國重要利益的程度。并認為地方法官的命令符合這一檢驗標準。
關于中國司法部函件的認定
本案中,六家銀行提交了中國司法部的司法協助交流中心出具的函件。函件認為,“關于本案,美國法院要求取取得中國農業銀行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相關證據資料,屬于民事案件,應通過中美共同批準加入的《海牙取證公約》規定的途徑進行,即:這種情況下,應由美國受訴法院向上述公約指定的中方中央機關——中國司法部提出司法協助請求,然后由中國司法機關依據公約,并按照中國法律處理。”
“《海牙取證公約》是中美司法機關之間開展民商事司法協助的法律基礎。只要美國司法機關提出的請求符合該公約規定的條件,并且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中國司法機關都會認真對待,并給予合理的協助。”
法院指出,雖然該函件的英文譯本是寄給美國司法部國際司法協助辦公室的,并抄送紐約南區法院首席法官Colleen McMahon,但從中文版來看,是給中國農業銀行的復函,而不是給法院,且該函件只是確認中方將致函美國司法部國際司法協助辦公室,并抄送紐約南區法院首席法官Colleen McMahon,以表達上述法律立場。法院認為,這封信很難說是中國司法部愿意配合《海牙取證公約》請求的重大轉變的證據;也不是司法部有意支持迅速提供本案相關材料的證據。 事實上,這似乎是一封套路信(Form letter)。 據此,法院認為地方法官未采納這一復函并不違反國際禮讓原則。關于銀行舉出中國處理《海牙取證公約》請求近年來大幅改善的證據,法院認為不能信服。
據此,首席法官麥克馬洪(McMahon,C.J.)作出命令,駁回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等六家中國銀行關于撤銷財產調查令的申請,并命令六家銀行自收到命令之日起28日內(即2018年12月17日)執行財產調查令。
本案分析
本案是繼2010年Gucci America Inc.et al. v. Weixing Li et al 案以來,中國的銀行再遭紐約南區法院的長臂管轄辣手。不同的是上次僅有中國銀行,本案則涉及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六家銀行。且本案判決金額高達18億美元(涉及中國被告的低于本金額),創下記錄。六家銀行勢必陷入內外交困的窘境,由于涉及的銀行too big to fail,故也是棘手難題。
本案也是美國紐約南區法院憑借紐約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有利地位及長臂司法管轄,投射及釋放其國際影響力的又一例證。
再者,國際司法協助雖然瑣碎,但并非可有可無,事關國家形象及公信力,本案也是一個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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