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交通運輸部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首次從中央政府層面對專車運營做出了法律規范。但《意見稿》中有關運營車輛性質變更、平臺須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等條款卻引起了諸多批評,被認為同時損害了消費者和司機利益,并阻礙了“共享經濟”的發展。
事實上,自專車誕生之日開始,相關爭論便從來都不能如此簡單地做出結論。僅以司機收益而言,相比于傳統出租車公司,專車司機的凈收入是否有實質的提高呢?如果將車輛折舊、車輛保險以及司機本人的保險都計算在內,一概不管的互聯網平臺公司可能并不比傳統的出租車公司更好。紐約和班加羅爾最近兩份關于Uber的新聞調查報道同樣得出了類似結論。當然,互聯網平臺公司大規模的補貼政策的確在短時間內同時提升了消費者和司機收益。但當優步(Uber)上市之后,當它必須對股東負責而面臨利潤約束的時候,現階段的“美好時光”可能便不再會重現。
不過即使如此,問題可能也不大,無非就是收益分配的再調整而已。但專車問題的復雜性在于,它不僅僅只是商業模式的創新,更是對傳統政府管理模式的質疑與挑戰,而這也正是當前熱議的“共享經濟”的迷思所在。
一般認為,“共享經濟”,以及相伴隨的互聯網平臺的發展,是對政府規制的替代。信息經濟學認為,政府規制存在的合法性基礎是市場失靈。交易過程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需要政府規制作為外界力量的涉入,以避免“檸檬市場”和“逆向淘汰”問題的出現。舉例來說,我們并不清楚街邊飯館是否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對此的擔憂可能使得我們不敢前去就餐;而此時,作為一種規制手段,政府為該飯館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向我們傳遞了食品安全的信息,從而促成了交易的完成。
“共享經濟”和互聯網平臺的出現卻使政府規制成為了多余,其關鍵在于“聲譽機制”和“顯示機制”完美解決了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其他就餐者的評價,加之以簡單易懂的評分排名,使得在沒有“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我們也愿意消費就餐。數據驅動的扁平化信息傳播途徑,及其對于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消解,成為新經濟“拒絕”政府規制的根本理由。正因為此,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Lior Jacob Strahilevitz才直截了當的提出“少一些規制,多一些聲譽”;也正是基于此,Uber才在多地試圖出臺規制政策的泥淖中屢屢“反敗為勝”,成功抵制了施加其上的規制負擔。
但事實果真如“共享經濟”倡導者所描述的那樣美好嗎?“聲譽機制”真的如此有效,能夠替代政府規制并成功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嗎? 答案可能同樣不是那么簡單。BlablaCar是一個提供長途旅行拼車服務的法國公司。針對其的一項調研顯示,在19萬次用戶評分中,超過98%的評分都是“五星”最高分。2012年針對eBay的研究同樣顯示,67%的用戶得到了100%的好評,而80.5%的用戶得到了99%的好評。Airbnb上的絕大部分評分同樣在4.5分或最高分5分之間。面對千篇一律的“高分”,“聲譽機制”喪失了區分度,也因而喪失了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基本能力。
導致“聲譽機制”失效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買家與賣家的合謀、評分者對于被評者報復行為的擔心。以及互聯網平臺的偏向性誘導等,當然還包括更直接的“刷分”行為。但無論如何,這些結果至少證明,“共享經濟”及其所依賴的“聲譽機制”并非包治百病的萬能良藥,它同樣需要更多、更復雜的其他機制的共同作用。也正因為如此,Airbnb才專門雇傭了人工團隊來負責用戶評分的糾偏工作;它同時還引入了身份驗證系統,通過其他方式來驗證用戶及其評分的真實性。
如果“聲譽機制”的作用是有限的,那“共享經濟”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又是如何解決的呢?我為什么愿意相信一個陌生人而坐進他的車里,或者住進他的房間呢?對于此問題而言,很直接的一個答案便是人與人之間本就存在的“信任”傳統。
事實上,“搭便車”是一個很正常的社會現象。二戰期間,順路捎帶士兵甚至被視為一種愛國行為。站在路邊、右手大拇指朝上以尋求順風車的動作也一度成為好萊塢電影的經典場景。除此之外,另外一種具有說服力的解釋來源于“身份歧視”。2014年哈佛大學商學院兩位研究人員所做的對比研究表明,在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情況下,Airbnb上黑人家庭的租金要比白人家庭低12%。換句話說,我愿意坐Uber司機的車,并非因其在Uber平臺上的積分有多高,而是因為這是一輛寶馬。誰會愿意相信開寶馬的人會來搶劫我呢?從這個角度講,所謂Uber提供了“另類社交”的平臺,可能不僅僅只是一個笑話而已。但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我們便有理由對互聯網平臺做出更多的政府規制。畢竟,我們并不愿意看到“共享經濟”同樣淪為社會分化的加速器。
圍繞《意見稿》的爭論正如火如荼,反對者多祭起“共享經濟”的大旗,將其扣上了“反互聯網”的帽子。誠然,當前這版《意見稿》的確存在諸多保守之處,沿襲了傳統監管思路而未能充分認識新經濟的特殊性。但反對者也應注意的是,“共享經濟”遠不是想象中那般簡單,互聯網平臺遠不如理論描述的那樣完美無缺。只有正視并正確面對當前現象的復雜性,我們才有可能真正發揮互聯網平臺的益處,走出一條“共享且共贏”的道路。
近期有報道指出,Uber的最終目的并非僅僅提供出行服務,而是成為全新的城市治理平臺。如果是這樣,那么我們要面對的便是代替“政府規制”而出現的“私人規制”。我們是否可以信賴它,是否可以依靠它?在討論“專車”管理辦法之余,這可能同樣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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