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大常委會依法釋法、一些港奸得到應有懲處,包括開除了幾個奸佞議員、判處了幾個動亂分子,香港的正氣顯著上升、邪氣明顯下降,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政治基礎顯著夯實。但是,近來的幾個嚴重事件表明,港奸并未除盡、港獨依然在興風作浪、反港獨、護穩定、保繁榮的任務依然繁重,形勢依然嚴峻、絕不能掉以輕心、不能鳴金收兵、不能允其沉渣泛起。
哪幾件事呢?主要有三件事,一是香港的極端分子居然與臺獨分子遙相呼應,企圖在分裂國家的危險、違法道路上同流合污;二是香港中文大學的學生會公然將港獨廣告張貼在閱報欄,并借口民主而氣焰囂張;三是針對正義學員的反港獨之舉,港中大前學生會主席居然大爆粗口,使用日寇語言稱呼內地學生,并大罵“支那人、滾回國”,漢奸嘴臉暴露無遺。
對于港獨的殘渣余孽的上述惡劣行徑,青衫老祖不只是強烈譴責、厭惡,還恨不得前往現場,狠狠砸那斯“一板磚”。對這些數典忘祖、禍港亂港的“王八蛋”,怎么懲治都不過分??上В救俗鸪鐟椃ā⒆窦o守法,不會那么暴躁,也就是圖個口舌痛快。不過,在此還是誠懇的提醒所有愛國愛崗的香港同胞,對于港獨的殘渣余孽,需要增加一些斗爭成分,切莫再談什么“包容”了。因為,對港獨殘渣余孽的包容,就是對香港繁榮穩定的損害,是對香港福祉的損害、對自己切身利益的損害,當然也是對國家大局的損害。為什么呢?理由有三:
第一、對“港獨”余孽“包容”必將危及香港法治。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是“一國兩制”的核心內涵,是《香港基本法》的靈魂所在,也是中國《憲法》為《香港基本法》確立的的憲制基礎。散布港獨言論無關言論自由,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任港獨的殘渣余孽不受限制的“自由”的散布港獨言論,就等于允許一些人可以肆無忌憚的違反法律、踐踏法治。包容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法治同樣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法治支持包容,但包容必須在法治的框架下才可能實現。既不能以犧牲法治片面的講包容,也不能以包容沖擊法治。對散布“港獨”這類侵害法治的犯罪行為,絕不能包容。對這些行徑包容,必將破壞香港法治、破壞香港公正、破壞香港穩定。
第二、對港獨余孽的包容、必將不斷傷害13億大陸同胞的感情。1840年至1949年前這一百多年時間,是中國人民的一大巨大的傷疤。從英國手里收回香港,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大陸同胞與香港同胞一道付出了積極努力,把香港主權看得比 眼睛還重要?,F在,香港回歸都20年了,一些帝國主義的臥底居然圖謀將香港重新從祖國的懷抱中分割出去,13億中國人民能答應嗎?當然不能。而且,中國人民相信,不管他們的背后是哪個國家、哪個山頭、哪股反動勢力,他們的奸謀都不可能得逞。別說付諸行動,即使他們只是口舌之快,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都會堅決反對、無比憎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香港對“港獨余孽”采取包容的態度,就不可避免的引發其內心不適,而這種“不適”最終將會影響到“情緒”。香港可以不相信佛法,但因果總是應該信一點的。
第三、對港獨余孽包容不啻于藏污納垢。港獨余孽都是些個什么東西?這幫人不僅長了一副奸佞之相,而且內心幾度陰暗。它們與國際上的反華勢力內外勾結、以賣國而求榮,是典型的漢奸;它們不學無術、以嘩眾取寵而求名逐利,完全不顧香港的繁榮穩定,是典型的臭蟲蛀蟲;它們外有“保護傘“,內有”補助金“,干盡壞事而衣食不缺;香港一旦陷入亂境就可以遠遁他國,完全是國際敵對勢力的走狗;它們罔顧香港繁榮穩定的良好態勢、日日密謀于暗室、天天想著如何搗亂破壞,時刻準備把香港至于動亂深淵,完全是香港同胞的公敵、全體中國人民的公敵。對這樣的渣滓講包容,與東郭先生有什么兩樣?
所以,在經歷了一段時間的激烈斗爭并取得初步戰果的情況下,香港特區絕不能再對它們講什么“包容“,而必須像毛主席說的”宜將剩勇追窮寇,不可沽名學霸王“,要趁熱打鐵、痛打落水狗,絕不能給其立足之地、絕不給其死灰復燃的機會。
值得欣慰的是,香港同胞在這個問題上是清醒的。9月8日,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已經對此予以強烈譴責。 林鄭強調:““港獨”不符合“一國兩制”、基本法以及香港社會的整體和長遠利益。對于大學校園內持續出現此等違背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發展利益的言論,我亦予以譴責。”林鄭表示,言論自由并非完全沒有限制,而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也非鼓吹歪論的藉口。她期望校方盡快采取適當行動處理。她亦期望社會各界人士應合力糾正這種濫用言論自由的行為,讓香港能維持一個公民社會的核心價值,并共同捍衛社會應有的道德標準。
希望香港同胞好好體會下林鄭月娥的講話,在特區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國家元首的講話精神和《憲法》《香港基本法》《人大釋法》的要求,結成打擊港獨余孽的統一戰線、打一場除奸滅害的“人民戰爭“,徹底還香港一個晴朗無霾的天空,為香港的長期穩定繁榮奠定堅持的社會基礎。
為此,香港特區還需要完善法制建設,為反擊港獨余孽提供法律保證。比較可行的,就是盡快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制定反分裂國家和背叛國家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這樣的立法應當在本屆特區政府內盡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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