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謠言潑污抹黑學者近年發生多起。觀點不和以謠言抹黑對手體現了為人不齒的文人劣根性和人倫危機。法治社會及法制規則告誡每一個公民或組織,任何公民和組織的行為應在法律邊界內所為,逾越法律邊界將有法律后果。除了法律底線,文化人是不是該講點道德人倫?是不是該具備并恪守基本的學術倫理、學術操守?
近日社科院程恩富教授被造謠,謠言內容捏造程恩富教授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世界杯被西方世界政治操弄,哪支球隊奪冠完全是他們戰略的一部分,對于中國隊來說,世界杯毫無意義,根本不用理睬。且該報道還上了有相當影響和閱讀量的今日頭條。造謠者心機手段夠黑、夠狠、夠時尚、夠毒辣。這樣弱智的謠言潑污于程恩富教授,肯定是希望在社會上把程恩富教授搞黑、搞臭、搞慘。
其實這類謠言黑學者的把戲不是第一次,早年就有若干起,觀點不和造謠黑,無中生有毀對手。
2003年因清華大學教授李希光提出立法實施網絡實名制,被南方等媒體和精英圍攻,稱其是限制言論自由。5月25日,“李希光建議人大立法禁止自由思維”的造謠文章最早出現,標明為“訪談模仿版”。但就是這樣的三無產品(無作者、無信源、無證據),卻被當時許多精英當成真實言論轉載。僅在2003年前后,方舟子的新語絲網站就刊登了二十多篇批判李希光教授的文章。
時隔13年,2016年1月該謠言死灰復燃妖風又起,一些公知大V再次語出驚人,從箱底又一次鼓搗出“李希光教授建議人大立法禁止人們自由思維”的謠言,說李希光教授認為“人的思維和社會中其他行為規則一樣,都應該受到嚴格的法律制約,個人在思維上的任何想法都要付法律責任。你不能因為自己的自由思維,就可以任意思考任何問題,任意在大腦中攻擊他人或者社會,這同樣要承擔名譽損害權責任或者法律責任。”(選自《清華教授李希光要求人大立法禁止自由思維》)
2015年9月,一篇內容為“北大副校長梁柱:盲目追求真相不講立場就是歷史虛無主義!”的微博謠言文章引來大量網友關注,一些大V相繼轉發。后經網友質疑、核對及辟謠發現,梁柱先生這篇批駁“歷史虛無主義”的文章,原標題是《怎樣才能做到真正的歷史清醒》,批評歷史研究不要搞斷章取義的“歷史虛無主義”。但發博者將文章標題篡改,內容經改造成為與梁柱原文立意、敘述、論證、語境、觀點、邏輯完全不同的《盲目追求真相不講立場就是虛無主義》一文。引得一些大V形成了一輪調侃、譏諷、辱罵梁柱先生的風波。
梁柱原文主要由三個層次組成。一是只有尊重事實,才能尊重真理;二是研究歷史要堅持唯物史觀的指導;三是對歷史虛無主義的危害要有清醒的認識。梁柱認為,研究歷史一定要注重材料和方法的統一,材料是歷史真相,方法是歷史觀的運用和表現。通讀梁柱原始文章《怎樣才能做到真正的歷史清醒》全文發現,文中并無“盲目追求真相不講立場就是歷史虛無主義”的文字,在梁柱全文語境下也沒有這個意思。梁柱先生要強調的是要尊重歷史,歷史是客觀的,歷史不是靠捏造的,不能為了自己的目的裁剪歷史事實,應重視在唯物史觀之下進行歷史研究。
從上述三案例中,我們可從中得到什么啟示?
1、輿論場道德意識、底線人倫缺失,被黑的三位學者都是頗有建樹的著名教授,且都是平時發表大量愛黨愛國,維護主流價值觀,彰顯傳播正能量,堅守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弘揚捍衛社會主義、反對歷史虛無主義的左派學者。文人間觀點不和可以質辯討論,不該以此下三濫的巫術鬼法潑污抹黑學者,如此下作,為人不齒,觀點未爭,人品先輸,歷史有痕,遺臭未來。且每次造謠后造謠者又占據道德高地得意洋洋、幸災樂禍地大肆宣傳、炒作、擴散發酵,沸沸揚揚唯恐天下不知。但一旦子彈飛過事情翻轉,一幫小丑光天化日之下好生滑稽,潮水退去沒了內褲,眾人面前裸泳風光無限。
2、如此明目張膽造謠可能或已經構成民事侵權。謠言是指沒有相應事實基礎,卻被捏造出來并通過一定手段推動傳播的言論。受眾未被明確或暗示虛構的前提下,被捏造及傳播的與事實不同甚至相反的言論即是謠言。謠言可能構成誹謗,誹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能構成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是法律上的過失與過錯。
在網絡時代謠言傳播速度極快,一分鐘幾百萬甚至千萬網民可知,其社會影響惡劣巨大,事后消除效果卻是有限。即造謠一張嘴,辟謠跑斷腿。謠言對當事人完全可能造成名譽傷害。我國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都有有關于公民名譽權保護的法律規定。其中規定了如構成對公民名譽權的侵犯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就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三位被造謠的學者完全有權依法維護自身民事權益,對造謠者及警告警示后仍然傳播謠言的個人或組織提起法律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讓造謠者承擔法律懲罰及法律責任。當然三位學者很忙,一般事后懶得搭理這幫小丑。
3、引用別人作品不可歪曲篡改惡意曲解原文,并造成貶損原文觀點及作者的效果。篡改作品也可能構成謠言并侵犯作品著作權人的民事權益。篡改他人文章,尤其是違背常識的篡改,其后果已讓作者本人梁柱教授感到憤慨,當時極具社會影響力的著名大V及部分網民對梁柱的誤解、譏諷、嘲笑、調侃甚至謾罵之社會影響顯然構成對梁先生名譽損害及名譽權的侵犯。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其作品完整權、修改權的保護,即保護作者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改編已有作品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自己作品中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權。
像上述歪曲、篡改梁柱教授作品的無恥無賴行為,如果梁柱教授行使法律權利提起訴訟,歪曲篡改者有可能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最后,敬告輿論場上各位,法治社會及法制規則告誡每一個公民或組織,任何公民和組織的行為應在法律邊界內所為,逾越法律邊界將有法律后果。除了法律底線,文化人是不是該講點道德人倫?是不是該具備并恪守基本的學術倫理、學術操守和學術規范的道德底線?
【呂景勝,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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