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是我國最大的政治組織,她的歷史偉績無與倫比、世所公認。從總體而言,她作為執政黨雖然具有不可訴性,但其言行應該受到憲法和法律的制約;黨的各級具體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尤其是腐敗行為,更應該踐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鑒于山西等地各級黨組織的大面積塌方式腐敗,我國的刑法對其的懲罰竟然長期處于空白狀態,這在任何法治國家都是所不能允許的,據此筆者提出了組織腐敗入罪的刑事立法設想。
一、組織腐敗、有組織犯罪、單位犯罪和法人犯罪內涵的異同比較
簡而言之,組織腐敗、有組織犯罪、單位犯罪和法人犯罪都可以稱之為有組織犯罪,然而通說意義上的組織腐敗、有組織犯罪、單位犯罪和法人犯罪,四者存在迥然不同的內涵。
?。ㄒ唬┙M織腐敗的內涵分析
組織腐敗是一種靜態的非法律名詞。從犯罪主體角度分析,它特指官方組織實施的集體腐敗行為。腐敗組織與犯罪組織不同。腐敗組織的主體都是合法組織,而為了犯罪而建立起來的非法組織,刑法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本身就已構成犯罪的既遂或實施的預備行為。
組織腐敗行為必須是在組織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故意腐敗作為組織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某腐敗行為是否體現了組織的集體意志,需要看腐敗行為是否經組織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組織的犯意。但并非凡是負責人做出的決定就都可以認定為組織犯罪的意志,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年6月25日)“個人為進行犯罪違法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該解釋同樣適用于組織犯罪。
組織腐敗作為一種集體犯罪,其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七種:1、集體貪污。以集體的名義侵吞、盜取、截留國家財產,作為集體的帳外經費,或者私分給個人。2、集體賄賂。以集體名義收受和向黨政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等工作人員行賄。重災時期是逢年過節,一些單位甚至列出專用資金,用于跑關系、聯絡感情,以禮品禮金各義行賄賂之實。3、集體謀私。利用特權違規謀取小團體利益,這往往是公共權力利益化最赤裸的表現。4、公權濫用。主要表現在少數行政執法單位集體亂作為、不作為和緩作為。5、福利性腐敗。單位集體以發福利的名義大搞集體腐敗。突出表現在壟斷性行業,以“福利”的名義將自己掌握的行業資源無償或者廉價地向本行業的職工和家屬提供。6、集體揮霍。包括公款大吃大喝和娛樂高消費、公費旅游、公車腐敗等。7、“從眾”式腐敗。該腐敗沒有經過集體研究,但腐敗現象在一個單位或地方有示范效應,大小官員你腐我腐一起腐,彼此心照不宣,紛紛滑入腐敗深淵。(1)
(二)有組織犯罪的內涵分析
有組織犯罪往往帶有黑社會性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該具備以下特征:(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中國現階段,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與組織腐敗絕對不是孤立的犯罪,兩者互惠互利,共生共存,沆瀣一氣,不僅導致有組織犯罪能量的不斷膨脹,亦使政治腐敗變本加厲,導致對有組織犯罪的查處難度不斷加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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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所列的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從單位犯罪立法演變的過程來看,私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逐漸納入單位犯罪主體的范圍。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指出:“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這一規定,只要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都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四)法人犯罪的內涵分析
一般認為,法人犯罪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經法人決策機構授意或允許,為法人的利益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律、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在1997年刑法修訂以前,我國刑法理論界長期存在法人能否成為犯罪主體的爭論。修訂后的刑法明確地肯定了法人犯罪的存在。
大量事實證明,在已經發生的組織腐敗案件中,組織腐敗兼具有組織犯罪、單位犯罪和法人犯罪的內涵,然而除了組織腐敗以外,有組織犯罪、單位犯罪和法人犯罪,均已由我國刑法對它們分別作出了各自的犯罪概念及其相應刑事懲罰的規定。而組織腐敗作為一種愈演愈烈的特定犯罪現象,迄今仍是我國刑事處罰的空白,通過刑事立法將其作為必須嚴懲的懲罰對象,是我國全國人大立法機關乃至反腐敗斗爭的的當務之急。
二、“組織腐敗”入罪是懲處腐敗刑事立法的內在需求
就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而言,目前我國反腐刑事法治建設尚存在諸多缺陷,反腐刑事立法速度亟待加快,亟需合理增設包括組織腐敗在內的若干腐敗犯罪罪名,腐敗罪名設置應與腐敗犯罪的罪質相符,以盡快實現與有關國際法律的接軌。
(一)將組織腐敗罪增設為類罪名
組織腐敗罪有必要增設為刑法中的類罪。中國《刑法》中的類罪名是以犯罪的同類客體為標準進行概括的,現共有10個類罪名。即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與組織腐敗直接相關的類罪名有貪污賄賂罪和瀆職罪,但是這兩種類罪名的犯罪構成,決定了它們不能取代或者包括具有特定含義和特定同類主體及客體的組織腐敗類罪名,因此有必要將組織腐敗罪增設為刑法中的第11個類罪名。
(二)增設若干組織腐敗罪名
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等國際條約的要求相比,我國現行刑法典中的腐敗犯罪罪名范圍仍顯狹窄。如《公約》明確要求其締約國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人員"和"影響力交易"行為入罪。但我國履行公約義務時卻只規定了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人員行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而沒有將這兩個犯罪的對向性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可謂對公約的要求貫徹不徹底。
從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的從嚴治黨要求和《公約》參約國角度來說,應增設組織腐敗罪的若干具體罪名。如公職人員資產非法增加罪、公職人員妨害司法罪、 拉票賄選罪、違規選拔任用干部(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罪、用人失察失誤罪、黨務不作為罪、公職人員瀆職侵權罪、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罪、集體嫖娼罪、通奸罪等。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違紀行為共分為10大類,分別是: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組織腐敗罪的罪名也可以按該條例對違紀行為的分類設定。
?。ㄈ┓锤瘮〉男塘P設置應規定罰金刑及資格刑
根據《公約》第二十六條“法人責任”的規定:“一、各締約國均應當采取符合其法律原則的必要措施,確定法人參與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在不違反締約國法律原則的情況下,法人責任可以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 三、法人責任不應當影響實施這種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責任。 四、各締約國均應當特別確保使依照本條應當承擔責任的法人受到有效、適度而且具有警戒性的刑事或者非刑事制裁,包括金錢制裁。
在刑罰設置上,中國刑法典針對腐敗犯罪采取的是以自由刑為中心,同時對部分腐敗犯罪規定了生命刑和財產刑,但基本沒有規定資格刑。這種刑罰設置與腐敗犯罪的罪質不符。貪利性和職務性是腐敗犯罪的兩個顯著特征,從配刑的等價性和相應性角度看,我國應當為大多數腐敗犯罪設定罰金刑和資格刑。但中國刑法對絕大多數腐敗犯罪都沒有單獨規定罰金刑或者資格刑。其結果就是"有的腐敗分子是坐牢一陣子,富裕一輩子。出來之后,仍然是個富翁。" (3)有的腐敗分子在緩刑期間依然擔任公職或者緩刑結束后很快就恢復了公職。(4)
?。ㄋ模╊A防腐敗犯罪的刑罰應重在及時性和確定性
腐敗犯罪的本質特征在于其貪利性和職務性,而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兩者在性質上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而且國際社會廢止死刑的趨勢和我國已經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都清楚地表達了反對對腐敗犯罪適用死刑的立場。我國仍保留有對貪污罪、受賄罪的死刑,刑罰的嚴厲性與刑罰預防犯罪作用并非正相關關系,而是取決于刑罰的及時性和確定性。刑罰越及時、越不可避免,其威懾作用就越強大,預防犯罪的效果也就越好,反之亦然。(5)
(五)組織腐敗的處罰原則
可以參照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組織和組織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組織直接責任人員)為輔。所謂組織腐敗就是各級執政黨組織、各級國家機關、團體所犯的罪,系個人犯罪的對稱。組織腐敗是經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組織決定,為本組織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組織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同時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為要件,組織腐敗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沒有規定組織可以犯某種罪,即使各級黨組織或各級國家機關的腐敗行為與法律規定犯罪行為相符,也不能給它們定罪。
三、組織腐敗刑事責任的認定
組織腐敗在整個犯罪構成,都具有不同于個人犯罪的特征,因而組織腐敗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
(一)組織腐敗的責任能力
如同個人構成犯罪須有責任能力,組織亦如此。所謂組織的意志實際上是自然人的意志,抽象意義的組織本身沒有責任能力。組織通過其負責人作出的某種決策或者決定,如果是以組織名義作出并且是為組織謀取非法利益。在這種情況下,組織負責人的決策或者決定應視為組織的意志,因而組織應對侵害法益的行為或者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在確認組織責任能力前提下,應厘清組織的責任能力是通過組織中的自然人體現出來的不同于個人責任能力的一種特殊責任能力。
(二)組織腐敗的責任形式
組織腐敗的責任形式應包括故意構成與過失構成,雖然現實中故意的組織腐敗占大多數,但少數過失的組織腐敗也應作為組織腐敗的責任形式之一。故意的組織犯罪是指主觀罪過由故意構成的腐敗,組織腐敗的故意具有不同于個人腐敗故意的特征,主要表現為在組織腐敗的犯罪意志是組織的整體意志。過失的組織腐敗一般來說具有個人性,個人過失腐敗行為往往是職務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的過失的單位犯罪通常只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一般不處罰單位。就從嚴治黨勤政的要求而言,組織瀆職、組織不作為等腐敗現象并非鮮見,因此將過失的組織腐敗入罪很有必要。
?。ㄈ┙M織腐敗的刑事訴訟程序
組織腐敗的訴訟程序,是指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因組織腐敗而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刑事責任的特殊訴訟程序。組織腐敗不同于自然人腐敗和一般的單位犯罪或法人犯罪,因此確定組織腐敗案件中的訴訟主體,有利于實現對腐敗組織和組織腐敗的懲罰。組織腐敗案件中的被告人分為組織被告人和自然人被告人。一個組織被告人可能同時有數個自然人被告人,如有法定代表人、有關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是組織腐敗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組織作為刑事被告人參加訴訟,由它的法定代表人參加刑事訴訟,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既包括代表組織行使實體權利,也包括代表組織行使訴訟權利,法定代表人以組織的名義進行活動,視為組織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組織行使辯護權,申請回避,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或經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和最后陳述以及上訴、申訴等。同時也應履行組織被告人的訴訟義務。法定代表人代表組織進行訴訟活動的結果,由組織承擔。組織腐敗案件被告人主體主張只列組織為被告人,而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為從屬于組織被告人參加訴訟活動,以凸顯組織腐敗刑事訴訟程序的特殊性。
?。ㄋ模┙M織腐敗入罪的最低刑法要求
從減輕立法成本角度來說,也可以通過新的司法解釋,在刑法的“單位犯罪”主體規定中,將組織腐敗罪作為補充性規定,明確“機關”作為單位犯罪的第四類主體,其內涵應包括各級黨組織或各級國家機關,其腐敗行為如與法律規定犯罪行為相符,應以組織腐敗罪的相應具體罪名處以刑罰,實現在法律面前主體平等,將有腐敗事實而長期逍遙法外的特殊主體繩之以法。當然把組織腐敗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遠遠不如將其作為第11種類罪更具有刑罰力度。
四、完善懲處組織腐敗和責任追究的黨內文件規定
無論是《中國共產黨章程》,還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等重要的黨內文件,都只對違紀組織作出“改組或予以解散”的規定。
(一)完善《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內容
從嚴治黨,要求根據正在發展變化的黨情、國情和政情,在《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章程’)中作出并完善對懲處組織腐敗和追究責任的內容與程序規定。《章程》第三十九條規定:“ 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均只是對黨員個人的紀律處分規定,對腐敗組織或組織腐敗的處分則諸闕如?!墩鲁獭返谒氖l:“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然而,對腐敗組織“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只是一種組織處理手段,還應對其進行責任追究。
(二)完善黨內反腐敗重要指導文件的有關內容
根據《公約》第二十六條“法人責任“的規定“ 一、各締約國均應當采取符合其法律原則的必要措施,確定法人參與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在不違反締約國法律原則的情況下,法人責任可以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 三、法人責任不應當影響實施這種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責任。 四、各締約國均應當特別確保使依照本條應當承擔責任的法人受到有效、適度而且具有警戒性的刑事或者非刑事制裁,包括金錢制裁。”
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以中發[ 2010]19號文頒布施行的修訂后的《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可謂是一份追究組織腐敗責任的專門性黨內文件,《規定》列出了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實施責任追究的七種情形,即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對上級交辦事項不貫徹落實;對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班子成員和下屬疏于監督管理,致使其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誤;對下屬人員違法違規行為放任、包庇、縱容;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其實組織腐敗的實際情形遠遠不止于上述規定的內容,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規定也偏輕,遠遠沒有達到改組甚至撤銷的黨組織的嚴厲程度。如《規定》第二十條“領導班子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第二十一條“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規定》通篇沒有涉及到對腐敗組織或組織腐敗的責任追究內容。然而各地各級組織腐敗案件性質大量地表現為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未必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如果不將具有違法性質的組織腐敗案件繩之以法,就會依然存在仍以黨紀處分代替國法懲罰的非法治化傾向,依法從嚴治黨至少是缺乏力度、不徹底和不全面的。
《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的第二部分“二、堅持不懈抓好黨的作風建設”中也提及,“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要自覺學習黨章、遵守黨章、貫徹黨章、維護黨章,自覺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自覺按照黨的組織原則和黨內政治生活準則辦事,牢固樹立黨的意識和組織紀律觀念。嚴格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各項紀律,堅決克服組織渙散、紀律松弛問題,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允許各自為政、陽奉陰違。加強執紀監督,嚴肅處理違反黨的紀律行為,確保中央關于加強作風建設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但是同樣沒有就腐敗組織或組織腐敗的組織處罰提出具體措施,建議對違反黨紀國法的腐敗組織或組織腐敗在黨內重要反腐指導性文件中補充作出具體規定。
為從嚴治黨和提高黨內懲罰腐敗組織及組織腐敗行為的力度與可操作性,建議參照2004年2月17日頒發的中共中央《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該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經過調查,需要追究黨組織責任的,責令其糾正錯誤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沒有發現被調查的黨組織或黨員有違反規定行為的,應當作出書面結論,消除影響。”以及參照該條例的第四十四條規定:“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復議、復查,并作出結論。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建議對腐敗組織或組織腐敗行為的負責人或當事人進行相應處分的同時,對此類組織或組織行為視違法犯罪情節的輕重,分別作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并記錄在案),直至改組、撤銷該組織,對涉嫌犯罪的組織,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處罰規定。對能夠在限期內改正的組織,可撤銷處分。
?。ㄈ┲贫ā饵h務活動法》
預防組織腐敗需要制定《黨務活動法》(以下簡稱<活動法>)?!痘顒臃ā肥菆陶h及其活動的法律規范,亦是國家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國外的政黨法通常規定有政黨的組織形式、活動原則、職責權限以及政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等。
《活動法》 應從本國的黨情、政情和國情出發,作出種種反組織腐敗的禁止性規定:如不得以特定的家族、種族、地域、宗教利益為代表,亦不得以限制 或侵犯其他家族、種族、地域、宗教、人民的自由與權利為目的。不得利用政黨的力量展開非法的助選活動。不得脅迫或強迫非本黨成員宣誓效忠本黨。政黨的任何機構和負責人員不得侵犯依國法規定之公民基本權利, 也不得侵犯黨章規定的黨員基本權利。 政黨對其黨員的內部處理,不得干擾和影響國家有關部門依法對該黨員的責任追究。未經他人同意或認可,不得以政黨的章程、決議或決定為直接依據,對非本黨成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產生效力。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謀取黨的私利或偏袒本黨。黨組織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政黨不得投資于非自用的固定資產,不得為任何人提供財務擔保。因組織賄選及其他嚴重選舉作弊行為的,取消該黨候選人在本次選舉的資格,候選人在該次選舉已經當選的應宣布無效, 參與作弊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剝奪其選舉與被選舉權利一個選舉周期,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組織接受外國捐贈或從事營利活動的,由國家財政部門直接沒收非法所得等。
?。ㄋ模┏闪蕬椃ǚㄔ簩iT受理組織腐敗犯罪
執政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的要求而言,應將反組織腐敗提升到是否合憲的高度來認識。根據《公約》第十一條“與審判和檢察機關有關的措施”規定:“締約國中不屬于審判機關但具有類似于審判機關獨立性的檢察機關,可以實行和適用與依照本條第一款所采取的具有相同效力的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據此,鑒于目前中國沒有設立憲法法院,其職能由人民代表委員會行使。1978年憲法首次確認了我國的憲法解釋機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從而基本上確訂我國的憲法解釋體制。1982年憲法同樣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憲法的權力,并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建議在全國人大的授權下,可以由中紀委牽頭,聯合其他反腐敗機構,建立作為具有準憲法法院性質的專門受理組織犯罪的審判機構。中紀委以準憲法法院專門受理組織腐敗犯罪,符合《憲法》總綱第五條和《公約》第十一條的規定精神,符合依法治國、依憲治黨、依憲反腐的發展趨勢。
結語
憲法和法律是中國共產黨通過全國人大制定的、集中反映全黨、全軍和全國人民的共同規則意志、建設法治國家、純潔黨的隊伍的準繩,中國共產黨和黨的各級組織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并成為依法治黨的楷模,任何一級黨組織實施了違法犯罪(腐?。┬袨?,亦或淪為腐敗組織,刑法對其的罪名設置和懲罰,是依法治黨的必要剛性之舉。
注釋:
(1) 引自百度“集體腐敗”條目。
(2)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294條。
(3)參見李一帆:《罰金刑:讓腐敗者傾家蕩產》,《廉政瞭望》2006年第8期,第44-45頁。
(4)參見張步洪:《緩刑犯留個怎樣的"飯碗"》,《檢察日報》2002年7月10日。
(5)參見趙秉志:“論我國反腐敗刑事法治的完善”,中國法學網2014年9月20日。
?。ㄗ髡呤侨A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來源:昆侖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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