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警方轉發陳碧釋法事件是一次非常嚴重的公關事故。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出臺的司法解釋:行為人“無事生非”或“借故生非”都可以構成“尋釁滋事”。
然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碧直接把“借故生非”的部分吃了,聲稱必須“無事生非”才能構成“尋釁滋事”。
陳碧按照這個錯誤標準講解青島案,說女司機“因為逆行想并線并不進去”才和男司機“發生爭執”“產生了辱罵和毆打行為”,這是“事出有因”,不滿足她說的“無事生非”。
然后陳碧又拍腦袋瓜子拍出來一個“目前的證據證明女司機沒有故意擾亂社會秩序”的結論。最后兩點加起來決定了尋釁滋事罪不成立。
陳碧這波極低水平的操作都不能說是“春秋筆法”了,完全就是跟兩高公然對著干。
青島警方把這種睜眼說瞎話的訟棍叫獸搬出來背書,無異于飲鴆止渴——就青島女司機打人這一個案子來看,陳碧的立場確實符合青島通報的結論,那么其他案子怎么辦?
我們在搜索引擎中輸入關鍵詞“青島”和“尋釁滋事”,隨便點開幾個排在前面的結果,看看有多少可以滿足陳碧對尋釁滋事罪的奇特認定標準:
●“男子張某和某車行發生糾紛,在公路全身裸露,并和袁某在路上拉橫幅。因涉嫌尋釁滋事,警方對張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對袁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行車糾紛顯然屬于“事出有因”,不符合陳碧標準。
●“霍某在互聯網下載地址不明的水體污染視頻后,通過其抖音發布,聲稱某生活飲用水水源嚴重污染,魚類漂浮成災,造成社會恐慌。”
●網上隨便看到個視頻就轉發造謠,這個大概真的屬于“無事生非”;此人造謠可以說是為了故意擾亂社會秩序,算是符合陳碧標準。
●“李某某為了增加其粉絲數量、提升賬號關注度,通過APP賬號多次發表關于抹黑河南人,引起『地域黑』的負面信息和評論,造成惡劣影響。”
●為了漲粉屬于“事出有因”,不符合陳碧標準。
●“網民高某道聽途說,且未經查證,便在某網絡平臺發布視頻謊稱青島某學校食堂餐飲有問題導致200多名學生晚上去醫院診治,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這個也可以算符合陳碧標準。
●“網民王某因與某商家產生消費糾紛,為泄私憤,遂使用電腦P圖軟件,偽造并傳播謠言視頻,對商家造成惡劣影響。”
●有消費糾紛屬于“事出有因”,不符合陳碧標準。
……
上面五個已經被青島警方按照尋釁滋事處罰的案例,其中就有三個不符合陳碧發明的尋釁滋事認定標準。如果青島方面把過去的尋釁滋事案全部按照陳碧標準重新審查一遍,恐怕要推翻一半以上的處罰。
《大學》道:“有國者不可以不慎,辟則為天下僇矣。”
為了眼前一時的蠅頭小利,饑不擇食亂找“大法黨”背書,最后只會鬧出更大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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