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沒有關注青年男女的婚姻問題了。最近看到了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這還真是第一次看到男女之間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程度,還會出現“強奸”這種對抗性的矛盾。這樣的事在歷史上也是很少見的。
社會主義的中國,男女完全有戀愛、訂婚、結婚的自由。但是正常的情況下,相互信任和牢固的感情是達到談婚論嫁的基礎。在我的想象中,既然相互之間已經有了訂婚、結婚的感情,相互之間不至于會鬧到法庭。而法庭對于這樣的案子,一般也是應該采取調解的辦法,對于一對未婚夫妻之間的矛盾,如果一方因此而判了刑,對另一方也不一定是幸福吧!所以總感到這個案子有點怪異。
到目前為止,問題產生已經一年多了。但是他們之間究竟發生了什么問題?這個問題是屬于什么性質?還是不清楚。
譬如他們訂了婚,至少說明女方遲早是要委身于與男方的。只是不愿婚前就同房,那男方當然應當尊重女方。如果不尊重,女方生氣是應該的。但是這種矛盾應該不是不可調和的。男方認錯、改正是不是可以?總不至于非判男方坐三年牢,女方才能解氣吧?!
但是從他們在訂婚時簽的《訂婚收彩禮協議》看,他們的婚姻完全是一樁非法的買賣婚姻。
訂婚的前提就是十萬人民幣和7.2克的金戒指,以此來限制對方的悔婚。可見完全談不上有什么感情基礎。
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女方已經悔婚,把錢和戒指退回到中間人那里。但是根據男方母親的態度看,他們還是想要維持這段婚姻的。
問題還是出在買賣婚姻上。女方既想通過婚姻賺到錢和房子,但心里又并不喜歡這個男人;而男方呢,覺得自己出了錢,就有占有女方的權利了,就可以不尊重女方了。這就產生出了奇怪的訂婚強奸案。
強扭的瓜不甜!這是男方的母親和孩子都應該汲取的教訓。端正態度,采取尊重女方、自由戀愛的婚姻觀。不花錢反而能找到合適的心上人。
女孩子不要拿自己賣錢,這樣才可能得到心上人的尊重。找到自己真正的幸福!
根據這樣的具體情況,我們的法院真應該像當年的解放區法院那樣,對他們采取調解、教育的態度,充分尊重他們的意愿,使他們都心服口服,心情舒暢。而不是僅僅重判男方。因為他的強奸應該與攔路強奸有所區別,可以從輕發落,事出有因,雖然是無理的因;而女方也有虧理的一面,她拿了人家的錢,就缺失了自尊。
買賣婚姻害死人。堅決反對買賣婚姻,就是我們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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