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檢察日報刊文:“陰陽合同”,是否觸碰法律底線
近日,網上反映影視演員4天6000萬天價片酬的消息,并指出疑似“陰陽合同”逃稅漏稅等潛規則,此事一經曝光便一紙激起千層浪,引起廣泛關注。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無錫等地稅務機關均對此表態,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6月3日下午,記者從無錫市地稅局了解到,后續相關情況將由稅務機關權威發布。
所謂“陰陽合同”,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律璞玉解釋,一般是指其中一份合同用來向監管部門正常報稅,另外一份則是為了逃避繳納稅款而雙方約定的真實交易價格。
記者就此采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他表示,影視從業人員是受社會廣泛關注的高收入群體,此事關系到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問題。若確實存在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那么相關的影視從業人員及其代扣代繳義務人均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記者了解到,刑法第201條明確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劉劍文認為,對疑似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應由稅務機關進行稽查,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若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則要追究行政責任,罰款最高可罰應扣稅款的五倍。若涉嫌犯罪的,則需要移送公安機關,查證之后將移交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劉劍文補充道,并不是所有涉嫌犯罪的逃避繳納稅款行為都要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刑法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犯罪的,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這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前置程序,按照罪刑法定原則,雖然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行為依然構成犯罪。”劉劍文說。
有業內人士表示,“陰陽合同”的現象普遍存在,不僅在演藝圈,還包括房地產交易等行業。“一些行業是不是已經發生了大量利用‘陰陽合同’偷逃稅的行為,需要稅務機關依法稽查才能確定。”律璞玉說。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還表示,將在已經部署開展對部分高收入影視從業人員依法納稅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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