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剛才,有熱心的吃瓜朋友發我一張截圖:
陳有西的微信被限制登錄了……
這位吃瓜網友講道,在陳有西的朋友圈中,披露了很多與案情相關的信息,而且,還轉發了一些力挺他的文章。今天中午,這位朋友正準備看一下他的朋友圈有何新消息時,驚訝的發現:咦,一片空白……
初時,他以為自己被陳有西刪除了,不過思前想后,憑他們的關系,還不至于這樣對待自己,于是悄悄地在微信上向陳有西點擊轉賬,哇塞,奇跡出現了:
對方微信號已被限制登錄!
蒼天啊,大地啊,這是哪位神仙姐姐替我們出的這口惡氣呀!
一轉身,翻看知乎的留言,看到有朋友如是評價陳有西的所作所為:
“方唐鏡說看到來福打常威!”
陡然發現,藝術,真的是來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這恐怕就是星爺的魅力吧!
接著,瀏覽微博,意外發現了一篇中國婦女報的評論文章:《底線不存,又何須遮羞布?》
文章里面,針對“陳有西聲明”,婦女報一針見血的提出:
“必須指明的一點是,為保護受害女童的個人信息,法院一審未公開庭審,而陳有西在發文中指出了上海的鑒定機構,還赤裸裸地寫明‘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等細節。如此案情細節的透漏,何以保護受害者的隱私?而是極有可能造成對受害人及其家屬的二次受害。在公開的輿論場上,這番操作破壞了涉及未成年人隱私案件不公開審理的保密原則,違背了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優先保護和最大化保護的原則,未免有失律師職業的客觀、理性、專業!”
到這里,其實《中國婦女報》的結論已經呼之欲出了:
“陳有西聲明”,已然涉嫌違法刑法第308條之一: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陳有西身為律師,更應當知法守法,而為了單方面混淆視聽、替王振華做無底線的辯護,公然違反刑法第308條之一的規定,將不應當公開的庭審信息通過社交媒體公之于眾并鬧到舉國皆知的程度,對于受害人及其家屬進行二次傷害,性質極其嚴重,影響十分惡劣,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對其進行處理,而不能任由其肆無忌憚的挑戰煌煌國法!
想到這里,再回到開頭陳有西微信被限制登錄之事,弱弱的不揣冒昧的問一句:
“禍不單行的陳有西,該不會已被依法處理了吧?”
哎,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出來混,總要還的……
1、本文只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僅供大家學習參考;
2、本站屬于非營利性網站,如涉及版權和名譽問題,請及時與本站聯系,我們將及時做相應處理;
3、歡迎各位網友光臨閱覽,文明上網,依法守規,IP可查。
作者 相關信息
內容 相關信息
明德先生|陳有西禍不單行:微信被限制登錄,又被中國婦女報點名批評!
2020-06-22明德先生:王振華案的判決“強奸”了9歲女童,陳有西們又“輪奸”了她!
2020-06-20花10萬僅為猥褻一個女童?一片謾罵聲中陳有西發律師聲明辯駁輿論?
2020-06-20? 昆侖專題 ?
? 高端精神 ?
? 新征程 新任務 新前景 ?
? 習近平治國理政 理論與實踐 ?
? 我為中國夢獻一策 ?
? 國資國企改革 ?
? 雄安新區建設 ?
? 黨要管黨 從嚴治黨 ?
圖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