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雜談按:
這幾天下面這個人成為了熱門話題。
王振華律師:他嫖娼從不找16歲以下少女 這是底線
其實,律師還不是關鍵,關鍵是,公訴方只以猥褻罪起訴,頂格判就是5年!
至于為什么只以猥褻罪起訴,咱也不知道為啥咱也不敢問。
下面看看各國關于性侵幼女的法律吧。
國際范圍內:1989年 《兒童權利公約》
這是一份專門規定廣泛兒童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人權文件,中國是約兩百個締約國中最早加入的國家,同時也是決議草案的共同提案國之一。
《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規定:締約國承擔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剝削和性侵犯之害,為此目的,締約國尤應采取一切適當的國家措施,雙邊和多邊措施,以防止:(A)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B)利用兒童賣淫或從事其他非法的性行為;(C)利用兒童進行淫穢表演和充當淫穢題材。
這個條款除了明文規定締約國有義務禁止對兒童進行一切形式的性侵犯(sexual abuse,也被譯作“性虐待”),還提到了對兒童的性剝削(sexual exploitation)也同樣應被禁止——這個首次提出的新概念除了指“引誘或強迫兒童賣淫/ 進行非法性行為”,還明確指向了兒童色情,即“利用兒童進行淫穢表演/ 讓兒童充當淫穢題材”。
英國:《1960年猥褻兒童罪法》與2003年《性侵犯法案》
2003年11月20日,英國通過2003年《性侵犯法案》,并于2004年5月1日正式生效,1960年《猥褻兒童罪法》廢止。2003年《性侵犯法案》對兒童性犯罪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強奸”或“性侵”13歲以下兒童的,經公訴程序定罪將處以終生監禁。除此以外,該法令還有20條規定對兒童性犯罪的各種情形進行了詳細規定,且對每類兒童性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進行了詳盡的描述
美國:1996年《梅根法案(Megan's Law)》建立性侵犯罪者信息登記公開機制
對于美國各個州而言,州法律對猥褻及性侵兒童的規定有所不同,但都將其視為重罪。多個州法律規定,只要與14歲以下的兒童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強奸罪處理。1996年推動設立的《梅根法案》更是讓性犯罪者無以遁形。
《梅根法案》起源于1994年的一個兒童性侵案件,新澤西漢密爾頓城年僅7歲的小女孩梅根(Megan Kanka)在離家后不知去向,24小時后梅根家的鄰居,也就是罪犯杰西(Jesse Timmendequas)坦白自己遺棄梅根尸體的地點,驗尸后發現梅根曾遭受性侵、頭部重擊等虐待,并最終死于勒斃。這個案子引起了全美范圍內的震驚和悲憤。
《梅根法案》規定:將正式建檔的性犯罪案件資料放到網上以供讀取;且此等罪犯被釋放后必給予以備案存檔。迄今為止,美國五十個州均已擁有自己的“梅根法”。
2005年,佛羅里達州通過《杰西卡法案》:首次性侵14歲以下兒童,最低刑期為25年,最高無期或死刑。不得假釋,不得擔保。前科犯必須終生佩戴 GPS 監控裝置,每6個月回警局報告一次,并且禁止接近學校600米以內。目前,這個法案已被美國超過40個州采用。
韓國:首個引進“化學閹割法案”的亞洲國家
2008年12月,8歲女孩娜英(化名)被57歲醉漢趙斗順強奸致殘,情節之惡劣在韓國社會引起軒然大波。2010年,韓國國會通過了“化學閹割法案”,19歲以上的兒童性犯罪者將被化學閹割。
韓國自2008年起便實行電子腳銬制度,性犯罪慣犯、對未滿13歲兒童實施性犯罪者等出獄后要戴上電子腳銬,便于警方掌握其動向。
2009年,韓國宣布將兒童性侵犯罪的最高刑期從15年提高到30年,此后更進一步提高到50年。而從2013年開始,針對兒童和青少年的強奸犯罪最高刑期進一步升級到無期徒刑,同時不得假釋,這在已經實際廢除死刑的韓國來說已經是最高刑罰。
2011年,根據真實事件:韓國光州仁華學校教師性侵殘疾學生的暴力事件改編的電影“熔爐”上映后引起社會的極大反響。推動韓國國會通過“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名“熔爐法”,規定:性侵女身障者、不滿13歲幼童,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廢除公訴期。加害者如任職于社會福利機構或特殊教育單位可加重處罰。
明年,趙斗順即將被刑滿釋放,韓國國會今年3月通過了被稱為”趙斗順法”的法案,自2019年4月16日起,針對曾對未成年人實施性犯罪并具有再犯危險的罪犯,在其出獄后,將有專人進行一對一24小時監視觀察,為期至少為半年。
同時,韓國永久禁止有性犯罪記錄的外國人入境,已經在韓國國內的,將被強行驅逐出境。
印度:最高可判死刑
2018年12月,印度聯邦內閣通過了《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侵法案》的修正案。新規生效后,對18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性侵重罪最高可判處死刑,性侵重罪的量刑最低年限也從10年延長至20年。
性侵重罪判處死刑的適用范圍將包括在性侵期間使用致命武器、使女童懷孕、使得未成年人感染艾滋病等威脅生命的疾病、將未成年人致殘或致患精神疾病等。
德國:非身體接觸屬于兒童性侵范疇
德國對于兒童性侵行為的界定相當嚴格。在德國,14歲以上的成人或青少年與未滿14歲兒童之間一些非身體接觸的行為同樣屬于兒童性侵范疇。向兒童裸露性器官、與兒童一起觀看黃書、黃片或者拍攝和傳播兒童黃片等行為都將受到嚴懲。
根據性侵兒童者的情節輕重,德國刑法將對兒童性侵者處以半年至十年以上監禁的處罰。另外,德國法律允許性犯罪者自愿選擇是否進行化學閹割。
日本:1999年《買春兒童、兒童色情處罰法》
在日本,規制性侵18周歲以下兒童犯罪的刑事法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刑法和特別法上保護所有人的性犯罪規定,一類是特別法中專門針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前一類法條包括《刑法典》《防止騷擾條例》等,后一類法條包括《買春兒童、兒童色情處罰法》《兒童福祉法》等。
《日本刑法典》第176條規定,對未滿13周歲的男女,不論具體手段如何,即使存在同意,只要實施了猥褻行為的,也成立本罪,處6個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同時,《買春兒童、兒童色情處罰法》第4條規定,對于為了與兒童性交而給兒童本人、兒童性交斡旋者、兒童監護人或兒童支配人提供報酬的行為,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萬日元以下罰金。
瑞士:注重普及知識和防止性侵害的教育
瑞士兒童保護協會發起過一項針對小學生的防止性侵害教育活動。這項活動的主題是“我的身體屬于我”,主要以互動展覽的形式向孩子們說明什么是性侵害,與異性接觸應該掌握的分寸等問題,同時讓他們知道在遭受性侵害的時候應該怎樣求助。這項活動的教育對象除小學生外,還包括老師和家長。
在法律法規方面,從2017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的新法律規定,對不滿12歲兒童進行性侵或者色情犯罪的訴訟,將不再有時限約束,他們可以隨時將犯罪者繩之以法,讓受害兒童永遠都有開口的機會。
最后看一下:
《大清律例》中對性侵幼女規定如下:“如強奸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童者,擬斬監候;和奸者,照奸幼女雖和同強倫律擬絞監候。將未至十歲之幼女誘去強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斬決”
“強奸”和今天的強奸同義,“和奸”指雙方自愿發生性行為。”監候“和“立決”分別指緩刑和立即執行。從這里我們看以看到,清朝把幼女分為兩類,年未滿10周歲的,一律處斬。如果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無論幼女是否自愿,一律按強奸論罪,處斬監候或絞監候。
來源:互聯雜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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