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能否養廉,需要一系列前提條件。首先,需要一定的經濟條件。在貧窮的基礎上,在經濟剩余有限的情況下,給公務員提供高薪,財力必然很難保障。若非要采取高薪制,則可能會導致兩種不好情況產生。一是出現貧富分化。而貧富分化又導致需求不足和社會不穩定性增加,最終讓經濟增長更乏力,讓社會更貧窮。二是出現通貨膨脹。在實體經濟不發達的情況下,要支付公務員高薪,會倒逼政府超發貨幣,這會誘發通貨膨脹,而通貨膨脹加劇,會讓高薪變為實際的低薪。其次,需要一定的制度條件。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保障,高薪制也是失靈的。再次,需要一定的精神條件。在一個過分追求物質享受的精神世界里,高薪制作用也是有限的。
從我國歷史上的實踐看,也證明高薪不是養廉的一種理想形式。如北宋,宋太祖確立高薪養廉思路,實行“省官益俸”,官俸在北宋中期以后,曾達到較高水平。但北宋的高薪并沒有達到真正養廉的目的。如果我們以熙寧為界,把北宋劃分為前后期的話,便會清楚地看到,后期貪官贓吏大大多于前期,在俸祿往上漲的同時,貪污也越來越嚴重,至北宋晚期更是出現了以蔡京等“六賊”為代表的貪官集團,使北宋的政治腐敗達到了極點,終于導致北宋的滅亡。
再比如雍正時期的養廉銀改革,只是在短時間內收到了一定效果,但從長期看,其遏制腐敗效果很有限,而且在道光時期以后,隨著國力衰頹,國家又不得不折發養廉銀以充兵餉,從此腐敗勢頭更加嚴重,直至清王朝覆滅。
國外也有事例證明此觀點,如:非洲國家肯尼亞實行高薪政策,議會議員平均年收入是國民平均年收入的400倍,然而,據“透明國際”研究,肯尼亞在全球最腐敗國家中名列前茅。
另外,假設高薪能養廉,也不合理,因為高薪破壞了社會報酬分配的公平原則。公務員的報酬,從社會勞動復雜的平均程度看,報酬應體現社會平均水平,不應高于社會平均水平。而專業技術人員的勞動報酬平均水平應是全社會最高的。公務員報酬體現社會平均水平,符合馬克思、恩格斯關于理想社會建設的設想。馬克思、恩格斯曾高度評價巴黎公社的如下三項措施:一是普選產生公職人員;二是一切公職人員的工資相當于熟練工人的工資或社會平均水平;三是人民群眾監督并可隨時罷免公職人員。恩格斯認為,這些措施,能可靠地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
如何反腐敗,不是高薪說了算,應是一連串的事,需要一連串的動作,標本兼治。首先,要對腐敗采取零容忍態度,有腐必反,讓腐敗分子不敢腐。其次,要構建不能腐的嚴密制度防范體系,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再次,要大力培育不想腐的內在精神世界。要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的人格修養建設,實現人格自覺。
另外,為了有效激勵有才能想作為的干部,不虧待對國家有真正貢獻的干部,建議對重要崗位或有實權崗位干部實行業績重獎制度。比如在治理環境污染方面,若某干部確實成績突出,不妨給予其個人幾千萬或幾百萬的重獎,這對個人和社會都有好處。通過業績重獎,可以把干部的個人利益實現與社會利益實現有機統一起來,可以讓真正想為社會干事同時也有能力和權力為社會干事的干部名利雙收,可以有效激活這些干部的正能量,也為實現權為民所用提供了有效保障措施。當然,實行業績重獎制度,也需要進一步完善業績識別和考核制度,能對突出業績進行有效識別和考核,否則,業績重獎制度意義不大。
另外,公務員職業應體現穩定性特點。公務員工資不一定要體現高薪,但工作應體現穩定性特點。在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的情況下,通過增加穩定性,也是變相提高公務員福利的一種途徑。所以,穩定性也提高了公務員腐敗的成本。另外,保障一般公務員工作的穩定性,也有利于保護公務員弱勢群體的利益,更有利于實現社會公正。
作者:宋圭武,二級教授,甘肅省人民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共甘肅省委黨校(甘肅行政學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主任,鳳凰網甘肅頻道特約評論員。(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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