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被熱炒的董明珠事件中,著名法學家周大偉建議歐美同學會應該起訴董明珠以維權。
周大偉的主要觀點及理由如下:
董女士的言論,直接給中國大陸數百萬海外留學歸國人士貼上了“間諜嫌疑人”的標簽。
間諜一詞本身,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刑事罪名。
董明珠的言論違反了就業法、勞動法,侵犯了就業者、勞動者權利,歧視了海歸群體等。
筆者回應幾點看法:
1、周教授的起訴理由是什么?董明珠說海歸群體有間諜,有否?事實否?董明珠造謠污蔑否?海歸者占間諜案發案率37%。
2、董明珠說海歸中有間諜,是否等于周教授所言的所有海歸者都被董明珠貼上間諜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標簽?這是語文沒學好,還是邏輯沒學好?董明珠指的局部少數人,周教授擴大為全稱判斷,有這么用全稱判斷的嗎?
3、周教授說董明珠把所有海歸都貼上(認定)間諜嫌疑人標簽。法學上,犯罪嫌疑人只有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檢查機關、監察機關才有權力才有可能把間諜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貼上標簽(認定)。公民怎么可能把間諜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貼上標簽(認定)?法學家該講一點起碼的法律常識,在法言法。欲加董明珠之罪,也該合法有據。
4、周教授說董明珠言論違反了就業法和勞動法,歧視了就業者,侵犯了勞動者的權利。
首先,董明珠言論是內部會議非公開或發表文章,且明確有限定條件、定語,是針對研發人員。
其次,就業選擇與被選擇,應聘與被聘都是雙向選擇。企業有自己的選聘標準、崗位勝任條件。尤其開發高技術高智商崗位更是。應聘者符合條件及崗位要求是就業應聘的基礎條件。不符條件的不聘談不上歧視。就像一個男人要娶劉亦菲,劉亦菲拒絕,談不上劉亦菲歧視這個男人。或者一個人一直在等電話,對方不給電話,不能說不打電話的人是歧視等電話的人。
5、企業的用人自主權是法律保護的重要內容。企業判斷海歸質量下降,且有發案概率,核心尖端技術開發投入大周期長待遇高,一旦背叛,損失慘重慘痛。此系列風險的或然性成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考量因素很合理很正常。鑒于上述風險因素,企業聘人有所規避取舍,理由合理,且在法律保護的用人自主權范疇之內,合理合法。
對海歸用與不用完全應該是企業自己有權選擇。董明珠沒有公開號召其他企業不用海歸。
其他企業愿意高薪聘用海歸也是企業自由。
6、用人風險事關企業戰略風險、整體經營風險。跳槽者間諜者帶走企業知識產權商業秘密于競爭對手,導致競爭對手大幅降價,逼死逼破產原企業,此類案例作為法學家的周教授應該不會不知道吧?
用人自主權直接相關企業經營權,企業經營權也是法律保護的重要內容,事關企業生死存亡。
7、企業合規管理權也是法律保護重要內容。企業規避降低減少風險是企業合規管理重要內容。國內外公司法、合規管理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對此皆有要求。
我國近年合規法律法規,如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2018版、2022版,都把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商業秘密保護、數據安全保護列入合規管理重要內容。
對此,法學家周教授應該有所知曉?
企業風險防范、內部控制、合規管理的權力,企業捍衛自己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數據安全的權利,法律捍衛,不可侵犯,不可動搖。
最后,強調幾點:
1、時代變了,海歸褪去神圣,海歸并無特權,那條法律說,海歸優先錄用,海歸必須錄用?
對企業而言,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不為罪,即法無禁止企業就可以做,法律禁止企業不錄用海歸?
2、中國企業技術進步創新升級趕超領跑是時代邏輯、時代趨勢,所以中國企業保護知識產權,防范商業秘密泄露被盜取,防范商業間諜風險是時代使然,時代任務,如此,必然影響企業用人政策。
3、像格力這樣專利十萬,頂尖頂流企業,涉獵國防軍工航天航母潛艇等等高端領域,其用人政策的獨立性為法律保護。
4、不是常說,包容民營企業家,營造保護營商環境,不要喊打喊殺嗎?
請予踐行。請保護免于恐懼的自由。請保護企業經營自主權、用人自主權 ,保護企業捍衛自己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數據安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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